【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表示,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30%,這項規定並無變更或要研議修正。
媒體報導,「理財型房貸」只要不是用於購屋,將可不計入銀行房貸30%上限說法,估此一法令新解若全面施行,銀行可承作房貸額度至少可增加上千億元。
不過,金管會鄭重表示,依財政部1991年表示,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應以借款人申貸資金用途作為認定標準;以建築物為擔保品者,若申貸用途不是用在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則不計入銀行法「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
但金管會表示,「理財型房貸」屬於銀行實務所使用授信商品,各銀行承作授信內容及條件雖不相同,但依據財政部函釋,借款用途為購置或興建建築者即應納入計算,因,此外界解讀金管會有意放寬建築貸款30%限額一事,是一場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