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6日訊】中華民國外交部將於本(2007)年10月1日發佈新修訂之「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同(10)月3日生效並廢止現行之「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基準」。
自2007年10月3日起,本處受理外國護照申辦赴台簽證收費標准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費法」及「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其收費標準如次:
2、簽證費(非美國護照申辦簽證):
(1)單次停留簽證: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
(2)多次停留簽證;新台幣3,200元/美金100元。
(3)單次居留簽證:新台幣2,200元/美金66元。
(4)多次居留簽證:新台幣4,400元/美金132元。
二、特別處理費:
(一)換發簽證處理費:每件加收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
(二)相對處理費(美國護照申辦簽證):新台幣3,400元/美金100元。美金兌換新台幣之數額將隨時依據美國在台協會(AIT)公告對國人之收費數額調整。
(三)速件處理費:按申請簽證類別之簽證費加收50%。
三、取消團體簽證。
四、簽證申請案於受理收件時將一併收取簽證費,無論准駁與否或申請人撤銷申請,所收費用依國際通例概不退還。
(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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