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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法官評定不受公務員考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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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聯席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明訂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改以評定作為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級晉級依據,不受公務人員考績甲等人數上限規範。至於法官待遇、檢察官是否納入本法等尚有爭議,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

聯席會下午審查法官法草案,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表示,草案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其評定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楊芳婉指出,第七十一條呼應第一條「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明白區分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

她表示,現行公務人員每年都以考績作為核發職務獎金與晉級依據,但規定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法官在現行規定下,甲等人數也有百分之九十上限。法官法草案改考績為評定,並授權司法院訂評定辦法,未來法官評定有可能不設上限,大家都拿甲等。

初審通過的第七十四條,保障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權益。楊芳婉說,當上實任法官至少需時六年,若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將無法領審判加給;第七十四條規定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如秘書長、廳長等職務,年資待遇視同法官,依相當職位之法官規定列計。

法官法草案第七十五條規定,實任法官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第七十七條規定,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難以回復,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之。不過,有關「身心障礙」用語仍有爭議,雖初審通過,黨團協商時可能仍會適度修正。

至於保留條文部分,涉及法官待遇部分仍無共識,由考試院再與司法院、行政院協商後提出;關於法官法草案以專章規範檢察官,楊芳婉指出,檢察官內部意見對「院檢分流」仍相當分歧,加上立委修正動議太多,專章全數保留,也影響到此專章是否該訂落日條款。

聯席會決議,法官法草案初審通過,保留條文與相關修正動議併送院會處理,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另外,法官法草案保留條文部分,請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儘速協商取得共識,以利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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