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律師法》新修訂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標籤:

【大紀元10月31日訊】中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0月28日通過了新修訂的《律師法》,將於明年6月1日施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其中幾項新修訂表示關注,希望人大可以進一步釐清有關修訂,以保障律師接辦維權案件的安全。

新修訂的《律師法》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本會要求當局撤回有關「危害國家安全」一項,在沒有釐清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律師在法庭上為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當事人辯護時,其言論自由將受到嚴重威脅,會影響其為當事人辯護的表現,這個條文亦可能會被濫用打壓敢於發言的維權律師,危害律師個人安全,有違法治精神。本會要求當局具體說明律師在法庭上發言會被追究甚麼法律責任。

本會提出這些憂慮並非無的放矢,過往雖然沒有律師因在法庭上發言而被秋後算賬,但已有多名維權律師因為幫助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維權人士而遭受各種迫害。其中,山東青島維權律師李建強今年年初接辦了幾個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今年仍未獲通過年檢取得律師證。

一九九○年在古巴哈瓦那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是其中一個簽訂的國家,其中有關「保證律師履行職責的措施」部份第20項列明:「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本會要求中國政府遵守確實執行相關的規定,以體現法治精神。

另外,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加入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一句,本會對此表示歡迎,並促請各級政府官員確實執行這條新法律條文,保障律師會見被告的權利,以避免再發生如近日北京律師李方平和張建國到獄中會見黑龍江維權人士楊春林的情況,被監獄官員無理監聽和中斷他們的對話,此前在楊春林於七月被捕以及案件被移交檢察院之後,李律師一度被拒會見當事人楊春林,希望當局正視黑龍江佳木斯當地公安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亦加入了這一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本會促請各級政府嚴格執行這條文,保障律師為被告辯護查閱卷宗的工作。

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章「律師事務所」加入了第十六條有關具五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可設立個人律師事務一項,本會對此表示歡迎,相信這可使律師有更大的執業空間。

《律師法》自1996年制定至今已十一年,眾多案件證明律師的執業權利以及律師為被告辯護的權利卻仍未得到應有保障,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促請中國政府嚴格要求各級政府認真確實執行這部法律中有關保障律師權利的條文。

總括來說,本會認為新修訂的《律師法》有些地方有明顯進步,但第三十七條有關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和辯護意見時提出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等言論時會被法律追究,本會對此表示極度關注,因為國內對「危害國家安全」沒有清楚界定,這將會對維權律師為被告辯護構成威脅。因此,本會要求中國政府撤回這項細則。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07年10月31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曾金燕:陳光誠獲麥格塞塞獎之後
胡佳:十七大期間高智晟家人再陷驚恐
周正毅案開庭審理 鄭恩寵遭嚴厲軟禁
老婆關精神病院 兒子器官被活摘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