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6日訊】「教育部來文公告,自97年起,持畢業證書欲申請居留延期之畢業僑生,如曾有辦理休學、退學及延長畢業之情形,將不予核准居留延期。若未曾辦理休學、退學及延長畢業,可申請延長至次年6月底。」
一早打開信箱,見到由本校生輔組老師寄來的信件內容,讓整天的心情被無形的打結,跟著訂了卻動不了的法律沉默。這種硬性又不經適當就定法的規定,常讓學生陷入一陣陣的挫敗中。一直以來,學校教育的是如何在生涯裡規劃?對僑生而言,要依居留期限寫成生涯規劃表,已經是非常不易的事了,又碰上如此突如其來的規定,更讓人傻眼。法的設定,最大用意是保護及維序;保護人民兼維持社會之安定,當然,對官職部門而言,亦存在相互監督之效能。對泰緬僑生而言,能在居留期限內完成所學之技能,有著能力失衡的比較,泰緬僑生,由於在僑居地接觸華文文化及教育機會甚少,不同於本地土生土長之學生,加之,資訊傳播不足,能從網際網路學習E化的知識更少。八年,是個很寬容的期限,但為何又冷不防的要刪除原本給予畢業生調適心情的一年或半年呢?用來規定的理由也非常令人哭笑不得:「曾有辦理休學、退學及延長畢業之情形,將不予核淮居留延期。」這是一項完全沒有人權概念的規定。
兩百多年前,法國在革命勝利後,發表了如下的《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蔑視人權,是人民不幸和政治腐敗的唯一原因。」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台灣為簽署國之一,憲法第8條至24條,訂立了台灣對人權的概念及想法。
落實概念和想法有著行動上的執行效力,這是舉世共知之事。人權,雖屬個人權益,且生而自由之能事,然而,個體之權益必需在群體的保護下,才有追求個體人權之可能,這應該是人權又細分;個體人權、集體人權、國家權利之原因。相較那些非要長大後,才明白與眾不同的無國籍人而言,他們擁有的是殘障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且不容被剝削、不容被否認之權利。相信任何法令皆為解決問題及維持秩序而定,亦有著被看清的事實,世界會存在無國籍人,就是被看清的難民事實。
2006年由聯合國難民署(UNHCR)所成立的「難民法律援助中心」將入境泰國,為解決來自緬甸6萬多人的難民法律問題,問題因人而生,相對由人解決。國籍,就是落實人權的關鍵基礎。難民有沒有人權?有;難民有沒有國籍?沒有。因為所謂難民即是不再受該國保護的人民,不願返回該國者,這裡所指的「不願返回」非「不想返回」,而是因恐懼,不敢返回,何況僅是寄生於他國之天生無國籍人,「返回」僅是語助。
人權問題,不能只狹義的縱觀。泰緬地區在台無國籍人的權益,更不能以自我主義去假設問題的可能性;外交部的官員認為緬甸同學大多是不想回家,存有經濟移民的可能。人人有主觀思考的權利,然而卻不能主觀的去認定,進而判斷其真偽,尤其當事情是大環境下的組織團體時,更不能以一己之言判全體之實。緬甸之所以被列入「流氓國」之因,相信成立之條件,決非「看不順眼」,因這樣欠缺民主的思維範疇,更無以立足。且將泰緬地區僑生之歷史背景之責任放下,單就人權而論,他們該不該擁有國籍?該不該被接納?法,不是訂來看的,而是訂來解決問題,當問題不能依法處理的時候,表示此法未能達到「一視同仁」的效果,這亦是一個值得討論與修改的問題。本文並無任何立場,僅依所看見之法律與所遇之困境提出相關疑慮及解釋,以茲參考。
李美萍 有感於永和家中
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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