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報導)10月4日美國公民和移民局(USCIS)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公佈了有關收養孩童的試行規定,這是美國作為「關於保護孩童及跨國收養合作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的即將參與國身份制定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根據該公約修訂了美國公民領養外國孩童的移民申請。USCIS邀請公眾對從11月5日開始生效的臨時規定發表評論,並打算儘快批准通過。
公約是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主持下制訂關於保護孩童及跨國收養合作方面的條約。1993年公約開放簽署,1995年5月1日生效,當時有三個締約國。
公約的目的是:
– 作為公認的國際法建立保障措施,以確保跨國收養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並尊重孩童的基本權利;
– 建立一個各締約國合作體系,以確保這些保障和尊重,從而防止誘拐,買賣或販運孩童;
– 確保各締約國依照該公約承認收養。
1994年3月31日美國簽署了該公約,參議院在2000年同意批准該公約。不過,同意批准的條件是制定必要的執行立法和行政章程。目前公佈的這個臨時規定就是執行該公約所必需的章程之一。到2007年10月4日為止,共有74個締約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辦公署在 www.hcch.net提供了締約國名單。公約適用於來自一個締約國中的被領養孩童和來自另一締約國的養父母。如果國土安全部認定該公約尚未在美國與其中某個國家之間生效,國務院會在自己的網站提供這一信息。
每個公約參與國都設有中央機構(Central Authority),以確保符合被領養孩童的最大利益和生身父母(如健在)的自由意願,及確保養父母符合領養條件並可以被養父母所在國接納。
國土安全部目前正完成最後的剩餘部份以便在2007年底之前提交批准書。儘管從2007年11月5日起開始試行,但在美國正式成為締約國及條約對美生效前,美國公民還不能從締約國領養孩童。
在美國交存批准書三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該公約將對美生效。國務院將大約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和聯邦公告上公佈確切日期。
暫行規定與以往的孤兒領養政策有一些近似之處。然而,在以往的領養中,美國公民可能先領養孩童,然後再確定它們是否適合做養父母以及養子女是否有資格移民。在新規定中:
– 美國公民在領養前須先由USCIS確認其是否適合做養父母
– 其他國家必須確定跨國收養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並自由給予任何必要意見
– 美國政府必須在領養前確定領養符合海牙公約和美國移民法,被領養孩童有資格移民
– 兩國政府均認可領養,該孩童可移民美國,則領養合約通過
暫行規定使用的新申請表可從www.uscis.gov網站獲得。一個是確認從一個締約國收養孩童是否合適的申請(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Suitability to Adopt a Child from a Convention Country),即表I-800A。另一個申請被收養人直系親屬移民(Petition to Classify a Convention Adoptee as an Immediate Relative)的申請表I-800。在公約對美正式生效前,可繼續使用舊表I-600A和I-600。但如被領養孩童所在締約國的法律要求領養人按照海牙公約的方式行事,則需填寫新表。
如果是從非締約國領養孩童,則按照現行的美國關於領養孤兒的移民規定(U.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rphan adoptions)進行。
到12月3日前,公眾可到www.regulations.gov網站摘要號USCIS-2007-0008下發表評論。USCIS網站上有更多的關於跨國領養的信息,還可打電話800-375-5283到USCIS全美顧客服務中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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