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中共黨委政府玩弄國法於股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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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1994年7月27日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訴人在三峽工程附屬工程——「三峽專用公路」建設中把自己的土地和家園不同程度的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貢獻給了國家。經過本人詳細調查,在三峽專用公路建設中,國家按照相關徵地搬遷法規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補償安置人數相應支付了徵地補償費、青苗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到地方政府(夷陵區政府)有關部門。

三峽專用公路主要徵地搬遷在夷陵區(原宜昌縣),需要徵地搬遷涉及人員眾多,按照國家當時關於三峽工程徵地搬遷政策每個涉及徵地搬遷男60歲、女55歲以上的老人8000元/人養老安置費,16歲以下未成年人10000元/人生活補助費,16歲以上到男60歲、女55歲以內10000元/人就業安置補助費。

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徵地搬遷過程中,於1994年7月27日夷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與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簽定《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並於次日由當時宜昌縣公證處依法公證。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合同相關安置補助費用標準按期撥付到夷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委會。

時至今日,國家撥付的三峽專用公路徵地搬遷專款宜昌市夷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委會未對徵地搬遷人員進行安置,但經過長達10 年多時間上訪、訴訟,於2002年10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至今12年時間高級法院判決書如同白紙,毫無法律公證和經濟意義可言,倒是應了古語「衙門兩邊開,有理無權莫進來,贏了官司輸了錢」,體現了專制獨裁的本來面目,這種一黨專制之法律和統治與封建獨裁統治又有何異?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一、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二、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履行監督檢查執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判決生效後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仍無視國家法律尊嚴,拒絕履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訴人於2004年8月17日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立案執行。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按照《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內容,對6位老人按照8000元/人標準分別用3000元人用於購買了養老保險和5000元/人現金執行到位。還有一個老人已經去世,養老安置補助費8000元未與執行。按照《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內容還有64上訴人應該按照10000元/人就業安置、生活安置費沒執行到位,被宜昌市中級法院無理駁回。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4)宜執字第111號,時間長達7個多月之久。宜昌市中級法院無理駁回申請執行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區街道辦事處馮家灣居民委員會支付就業安置費、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費等合計64萬元的執行申請。該裁定書下達後,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但至今沒有回覆。該裁定書應用法律依據不當,嚴重背離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三被告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嚴重歪曲國家方針政策和無視國家法律尊嚴。

一、三峽專用公路是三峽工程的重要組成部份,馮家灣村民因為三峽專用公路建設移民搬遷,應該享受三峽工程移民同等待遇並國家給予了相關安置補償費用到地方相關單位。1994年7月27日按照當時國家對三峽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和相關法規規定,原宜昌縣土地管理局和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委會就馮家灣村移民簽定《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主管部門宜昌縣人民政府和宜昌縣小溪塔鎮人民政府分別蓋章生效。並於1994年7月28日由宜昌縣公證處公證。但至今小溪塔馮家灣村委會仍未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相關搬遷移民安置內容。

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4)宜執字第111號裁定中嚴重違背事實依據和錯誤應用法律依據。裁定中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經[1995]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徵地單位所有的覆函》,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和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由被徵地單位統一管理和使用。」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1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家因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需要專門立法《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所以三峽工程移民安置應該以《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國家相關方針政策為準則。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經[1995]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徵地單位所有的覆函》,把三峽工程移民作為一般徵地補償安置對待是錯誤的。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三十八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和挪用移民資金。第三十九條: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移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至今不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責任,將三峽移民專款截留至今。宜昌市中級法院裁定應用「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由被徵地單位統一管理和使用」與法律規定不符,實屬斷章取義。第26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自1994年以來上訴人一直沒有得到妥善安置,被逼自謀出路,有的甚至已經命歸黃泉,也沒享受到黨和國家關於搬遷移民政策的溫暖。作為我們71村民被逼自謀出路,被上訴人沒有統一安置上訴人,國家發放的安置補助費又應該怎麼處置呢?是不是應該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呢?

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了三被上訴人的法律責任。但時至今日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仍不履行督檢查執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已將三峽專用工路相關補償費劃撥到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仍不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責任,將三峽移民專款截留挪用至今。

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何以有如此膽量妄為?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和依法簽章法律公證的《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是甚麼人在為他們不法行為做幕後保護?

四、時至今日已經12年之久,湖北省高級法院也依法下達了行政判決書,為甚麼在共產黨執政的地方地方那麼難依法執行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書?

長期以來依法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安置請求,政府有關主要領導幹部竟然誇下海口「我們共產黨把國民黨800萬大軍就拖挎了,還怕拖不挎你們幾個刁民。」共產黨的國家幹部竟然把人民群眾提出的正當合理要求當作無理取鬧,視人民群眾如仇敵。共產黨的幹部到底是人民群眾的公僕?還是凌駕於人民群眾頭上的地方霸王?在夷陵區多次因為移民問題上訪和群訪,甚至集體圍攻政府事件,到底都是為甚麼?

現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公證判決,並已經依法執行了老年人的養老安置。但為甚麼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依法執行成年人就業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們老百姓手中沒有權力也沒有暴力機器,依靠的就是國家法律。現在宜昌市中級法院法院不依法辦案,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復議請求或是提級執行,但一直得不到湖北省高級法院的回覆。

在中國共產黨、人民政府小團體利益與人民群眾利益、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政府行政不作為或是政府集體瀆職,法院又不能依法公正維護群眾利益的情況下,怎麼樣才能實現「三個代表」、共產黨先進性、和諧社會建設?群眾利益依靠甚麼來維護?法律是國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持續發展的工具,所有組織、團體、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夷陵區政府為甚麼長期以來視國法如兒戲?以種種理由和藉口阻擾依法執行?

到底是在維護誰的利益?一個地方區委區政府何以能凌駕國家法律之上?誰可以監督黨委、政府、法律?

我們期待著共產黨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能給我們一個答案,依法治國離我們到底還有多遠?民主社會離我們還有多遠???@(//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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