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現在大家已經決定要買房子,價位適合在哪一水平,選擇了適合的地區,按揭亦談好落實了。
是時候和你的地產經紀找房子了。在看房子前,地產局要求每個地產經紀要儘快和買屋者簽署兩份文件:
第一份是「地產經紀與您的關係說明」(AGENCY RELATION EXPLAIN),主要是說清楚經紀是代表您還是代表售屋者的利益;
第二份是「買屋代表合約」(BUYER AGENCY AGREEMENT),內容包括買家的姓名、地址、電話、要求的地區、屋的類別,合約是有時段的,一般是60天到120天;佣金由誰支付,特別是在售屋者不支付佣金的情況下,買家要負責支付多少佣金。簽署了這份合約後,您便成為該經紀的「客戶」。
如果您覺得對某一經紀沒有信心時,應該多約見幾位經紀,當您選定之後,就應該和這位經紀簽署合約,否則您只是他的「顧客」(CUSTOMER)而不是「客戶」(CLIENT)。
政府對此兩個關係極為重視,希望大家能更清楚兩者的區別,我提供以下表格讓大家更加清楚的加以區分:
下起待續。大家如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或電郵給我。要讀以前系列文章可訪問http: //www.tvsmo.com/b5/nsc995.htm 。
李業成, Century 21,Percy Fult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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