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無准證集會案續審 控方正式修改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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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方卉新加坡報導)新加坡政府控告6名法輪功學員「無准證集會」案,於1月31日進入第六天的審訊。在前五天的盤問過程中,辯方不僅發現了證據的多個疑點,而且證人的證詞也時常反復,更重要的是控狀本身也不成立。為此,昨日檢控官提出修改控狀的請求,今天上午該請求正式得到法官的允許,接下來6名當事人不得不針對新的控狀為自己答辯。

證據證詞 疑點重重

這個「無准證集會」案涉及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的6名法輪功學員。控方提供的證據只是代號為P7的一盤長度為48分鐘的錄像帶,提供的兩名證人分別是錄像帶的製作者——警方的一名印度裔攝像師,以及負責調查此案的高級調查官黃耀宗(Sunny Ooi)。

由於控方堅持不給當事人該錄像帶的拷貝,幾名當事人只能在去年接到控狀後,到東陵警署在兩名調查官的監督下觀看了用錄像帶刻制的VCD光碟。在1月24日此案開庭的第一天,控方傳召第一證人攝像師,並當庭播放了該錄像帶。

當事人發現該錄像帶與去年她們在警署觀看的VCD有很多不同,很多鏡頭被剪掉,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VCD能顯示拍攝的實際時間,而該錄像帶則不能顯示當時的時間。

第一證人(攝像師)說這是他事發當天在11點45分至下午4點之間拍攝的錄像,但錄像帶長度只有48分鐘。攝像師解釋說他當天不是連續拍攝的,而是等待目標出現再拍攝,並說,黃耀宗指示他去到現場拍攝拿展板的人,沒有叫他去拍攝法輪功的活動。但是,該證人卻用「FLG」標記該盤錄像帶,而且他去到現場首先拍攝的卻是發資料的人。證人解釋說他從現場的展板知道是法輪功的活動,但是卻沒有指出到底是哪些展板。

第二證人黃耀宗的證詞更加讓人難以置信。他為了解釋錄像帶上為甚麼不能顯示拍攝當日的實際時間,一會說是當事人錯把10月22日錄像帶的時間顯示當作是P7的,一會說是當事人錯把23日烏節路鄰里警崗拍攝錄像的顯示時間當做P7的,26日上週五說當事人在東陵警署看了兩盤錄像帶,29日星期一又非常肯定的說當時看了3盤。30日審訊一開始還說肯定是3盤,然後改為「我記得是3盤」,再後來改為「我不確定」,到最後對照記錄後又改口說「根據記錄顯示是2盤」。他對大多數問題的回答都是「記不清楚」。

控方控告6名當事人於2005年10月23日下午2點至3點在烏節路一帶「無准證集會」,但是其中的3名當事人在2點前已經離開,剩下的3名當事人又如何構成非法集會呢?顯然該控狀是無法成立的。

「削足適履」修改控狀

辯方於昨日完成了對控方兩名證人的盤問,發現的關於證據、證詞和控狀的諸多疑點已經足以推翻這個所謂的「無准證集會」的控狀。控方其實也已經發現了這個問題。第二證人黃耀宗在29日接受盤問時,脫口而出說要修改控狀時間,當時主控官夏鴻俊馬上站起來解釋說,是否修改控狀要由主控官來決定,調查官沒有這個權利。終於在昨日,主控官在庭審將結束時,向法官提出修改控狀的申請,要將控狀上的時間由2-3pm改成11:45am-1pm。

昨日盤問結束後,當事人王宇一要求從新看一遍錄像,被法官拒絕。但是王宇一堅持要麼法官允許明天在庭上播放錄像,要麼給當事人一份錄像的拷貝,這是當事人的正當權利。法官說明天再做決定。

今天早上一開庭,法官指示從新播放錄像帶,王宇一提醒法官,如果看到6個人在一起的任何畫面,請暫停播放。法官同意。但是錄像從頭播放到尾,都沒有出現6個人同時在一起的鏡頭。

然後主控官站起來,正式提出修改控狀的時間為11:45am-1pm。此時法官還提醒主控官在時間前加上「about」(大約)。當事人尤欣詢問法官,所謂的「about」是甚麼意思,法官解釋說about是指允許有前後各半小時的誤差。王宇一要求控狀上寫明具體時間,不要用「about」,被法官拒絕。

王宇一追問修改控狀的法律依據時,主控官回答根據CPC163,他有權利修改控狀。問甚麼時候都可以修改嗎?主控官答,只要法官沒有做出裁決之前,他隨時都可以修改控狀。王宇一又追問,可以修改幾次呢,答案是修改多少次都可以。

王宇一繼續問法官,雖然主控官有權利修改控狀,但是法官是否有權阻止,或者說即使法官同意修改,是否也應該給出理由?法官說,從法律上講,在必要的時候,法官確實可以阻止主控官修改控狀,但是目前他沒有看到修改控狀有甚麼不妥。王宇一表示,修改控狀對控方來說當然沒有甚麼不妥,但是會損害辯方當事人的利益。作為法官必須對控辯雙方都公平,也要保護辯方當事人的利益。最終,法官認可修改控狀,並且說即使主控官不提出修改控狀,他也會這樣做,因為目前的證據已經不能支持原來的控狀。

6名當事人對這一結果感到非常失望。面對法官詢問在新的控狀下是否認罪時,她們都毫不猶豫的做出否定的回答。當事人認為,原先的控狀已經無法成立,法官應該當庭宣佈她們無罪,但是面對這樣一個極不公正的法庭,她們只能選擇繼續抗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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