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六十七﹕ 我的案子很復雜。我在1988年來到美國﹐曾經拿過B-2﹐F-1和H-1B。最後申請基督教徒庇護﹐被拒絕。那時H-1B已經作廢﹐由於律師代理不利﹐得到了移民法官的逐境命令﹐律師也沒有上訴﹐後逐境命令成了最後的判決。我沒有離開美國﹐後趕上2001年4月30日截止的245(i)辦了廚師移民。勞工証批准後﹐同時報上了I-140/I-485/I-485(A)。I-140批准後﹐我的律師就建議我開始作重新打開逐境程序的工作﹐因為逐境命令不取消我是沒有資格調整身份的。沒有想到”重新打開”真像您所說的比登天還難﹐一搞就是3年﹐花了幾萬元的律師費。在”重新打開”批准時﹐I-485也已經被關閉﹐我現在該怎麼辦﹖請指點迷津。
解答﹕這時你要僱律師在你本地的移民法庭重新開庭。你的律師要同代表移民的律師搞一個協議(Stipulation)﹐使雙方同意將逐境命令撤消﹐并將逐境程序關閉。你當時I-485 是不能申請的﹐因為只有移民法官對你的I-485有管轄權﹐但申請費要交給移民局。我想當時你的律師申請的目的是為了拿C(9) EAD﹐從而使你能打工﹐有駕照等。
這時你有兩個選擇﹐一個是由法官審理I-485﹔另一個是由法官根據協議簽屬I-471 — 有條件地終止逐境程序。然後﹐法官放棄管轄權﹐把I-485交給移民局審理。如果移民局沒有批准 I-485﹐它將返回到法庭繼續審理。這在僱佣類上時有發生。如果法官認為你可以調整身份﹐法官將批准I-485﹐你就順利地拿到綠卡。如果法官也膂b為不能批准I-485﹐I-471就作廢。你就會被監禁﹐由移民局執行早已下達的逐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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