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六十四﹕ 我是因結婚而獲得有條件的綠卡﹐去年I-751﹐”免去條件”的申請﹐進行了面試﹐到那時我們的婚姻已經破裂﹐并分開居住。所以我丈夫沒有出席面試﹐造成共同申請的I-751被拒絕。我的“有條件的綠卡身份”被終止。今年5月我們的離婚手續終于辦完。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解答: 葉茲(William Yates) 的2003年的備忘錄要求只有離婚判決下來後﹐才能申請豁免。這就造成了在面試時﹐你不能將共同申請撒消﹐換上豁免申請。這個時候移民局是可以立即把你送入逐境程序﹐但這又不像庇護申請被拒絕後你是自動地被送入逐境程序。Matter of Stowers 指出在逐境程序中﹐你可以申請豁免。所以﹐在你這種情況下﹐法律沒有明確指出你是否可以現在申請I-751﹐從而能恢復有條件綠卡身份﹐並能阻止移民局開始逐境程序。
我建議你還是向移民服務中心提出I-751豁免申請﹐這樣即使開始逐境程序﹐你的正在等待的I-751﹐可以使法官暫時不審理你的逐境一案﹐直到移民局對你的豁免申請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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