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五十六﹕我的兒子和我一起拿的綠卡﹐我2006年10月15日可以由申請公民﹐兒子還不到18 歲﹐故不能申請公民。他在幾個月前被州法庭定一項重罪。他的綠卡會不會被剝奪? 是否他到了18 歲也不要申請公民?
解答: 一次重罪就可以使綠卡被剝奪﹐尤其是在去境外然後重新進入美國時會造成進入逐境程序﹐或是在申請公民時。所以﹐如果不旅行﹐也不申請公民被逐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如果他現在不到18歲﹐你要盡快地申請公民﹐一天也不能擔擱﹐甚至搬到入籍申請處理速度快的移民局管豁地段。即使同一個州﹐不同的當地移民局的處理速度會相差很大。比如在佛州的奧蘭多市﹐入籍申請要一年半﹐而在坦帕市只需半年。你可以上移民局網站查一下哪個移民局最快﹐搬到那去住。當你成為公民時﹐他還是小於18歲﹐他就會自動成為公民﹐不用單獨申請。甚至連公民紙都不用申請﹐直接申請美國護照。那麼有刑法案底也不是拒絕公民身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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