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9月2日報導)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陳弘毅指,可考慮設立法定組織,訂立傳媒自律守則,接受並處理公眾投訴。
他指,任何人私隱被侵犯後,可受透過民意訴訟索賠,所獲的賠償可以很多,足以阻嚇個別人士或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