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1日訊】〔自由時報編譯張沛元/綜合10日外電報導〕中國10日透過官方通訊社新華社頒布「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內容巨細靡遺臚列禁止外國通訊社發布的新聞內容,同時禁止外國通訊社自行在中國境內招攬訂戶,一律得透過新華社指定機構代理。這項針對外國通訊社的辦法也適用於來自港、澳、台三地具有通訊社性質的媒體。
這項新辦法自頒布後隨即生效實施,一九九六年頒布的舊法則同時廢止。觀察家指出,北京當局一直尋求在2008年北京奧運開幕前,規範國內媒體以及外國新聞的發布。中國官方著眼於奧運舉行前,中國媒體對來自國外新聞的需求將逐漸擴大。在北京的一位外國通訊社工作人員表示,這項新辦法,目的就是要讓官方的新華社能夠抽取可能增加的佣金,同時確保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所發布新聞的內容具有檢查權。中國向來限制在中國境內發布的外國新聞內容,同時並對中國國內媒體實施嚴格限制,許多媒體人遭羅織言詞含糊的國安罪名而入獄。新辦法的頒布,顯然一掃中國政府決心避免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運作的不確定性。
新聞發佈 須經新華社批准
這項並未點名任何外國通訊社的新辦法指出,外國通訊社一旦違規,將面臨警告、限期改正、暫停特定內容發佈、暫停或者取消發佈資格等懲罰;新華社作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的法定授權機構,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時應經過新華社批准,並由新華社指定機構代理;外國通訊社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發展新聞用戶,而中國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之新聞時,也應透過新華社指定之機構。
該辦法也針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所發布的新聞報導內容做出若干限制,包括不得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國家榮譽與利益;以及不得散布虛假信息,擾亂中國經濟、社會秩序和破壞中國社會穩定。該辦法賦予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具有選擇權,是故該社一旦發現外國通訊社在中國發布了禁止發布的內容,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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