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中國制定新辦法,規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發佈新聞信息的行為。根據這項辦法,新華社是外國通訊社在中國發佈新聞信息的法定授權管理機構,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應經新華社批准,並由指定機構代理,不得在中國直接發展新聞信息用戶,台灣、香港、澳門的通訊社按此辦法管理。
新華社今天公佈了這項辦法,新辦法從發佈日起施行。
據指出,新華社作為中國的國家通訊社,是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的法定授權機構。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應當經過新華社批准,並由新華社指定的機構代理。外國通訊社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發展新聞信息用戶。
這項辦法也規定,中國的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的新聞信息,應當與新華社指定的機構簽訂訂用協議,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訂用、編譯和刊用外國通訊社的新聞信息。
「辦法」還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新聞信息內容作出規定,包括: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國家榮譽、利益;不得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不得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和傷害民族感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擾亂中國經濟、社會秩序和破壞中國社會穩定;不得宣揚淫穢、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得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不得含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辦法」並且賦予新華社對於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新聞信息「選擇權」:發現含有被禁止發佈內容的,應當予以刪除。
這項由新華社訂定的辦法,還對違反規定發佈、使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以及代理機構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改正、暫停特定內容發佈,暫停或者取消發佈資格。
「辦法」指出,台灣、香港、澳門的通訊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訊社性質的新聞發佈機構,在中國發佈新聞信息,都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共二十二條內容的這項辦法,同時規定,中國用戶在使用外國新聞社的新聞信息時,應當注明來源,並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此外,「辦法」還對外國通訊社資質要求、發佈新聞信息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新聞信息的代理和訂用作出詳細規定。
中國曾經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由新華社發佈「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的管理辦法」,在上述新辦法公佈實施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