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9日訊】(亞洲時報記者方德豪8月9日撰文)中國中央近日正式發文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在同一領導職務滿10年後,應當外調交流。新的規定生效後,一些地方出現的區域山頭主義應可得到緩解,但有關胡錦濤“必須在2012或2013年中共十八大時卸下主要職務”的說法,則可能不在這些最新規定中表明出來。
據新華網8月6日報導,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
因為中共正進行地方換屆,有關規定對地方出現山頭主義等問題,應該是有一些針對性。不過,有關規定也點出,規定適用範圍並不包括總書記的職務。所以,這些新規定其實並無觸及外界關注的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的交班問題。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二條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換句話說,這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國務院秘書長、全國政協秘書長,但不一定會影響到總書記本人。對位列國家領導人一級的工作安排,這規定已不適用。
即使是針對中央黨政工作機構領導的任期問題,新的規定其實也屬十分寬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七條指出:“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範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可以說,15年的規定算是相對寬鬆,且有關條文明確點出限於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國務院秘書長、全國政協秘書長等職位。
反而,另一條《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對地方領導交流有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新的規定生效後,一些地方通過內部栽培領導,造成區域山頭主義的局面應可得到緩解。
為了避免出現爭議,新的規定對何謂“一個任期”,也有具體的說明。《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指出,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應該指出,有關黨政領導任期問題,在一些地方早有試點。在浙江部份地區試行的職務任期制規定,甚至較現時全國推行的新規更嚴格。按浙江的試點規定,領導幹部連續任期不得超過8年,較最近的全國規定更短兩年。
必須說明,即使中共新規沒說胡錦濤任期不超過兩屆,也不代表胡錦濤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後不交班。不過,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之前也一直沒有就全退問題表態,並以此讓其意屬人選大量擠進中共權力核心,倒是外界不少人的看法。(//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