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七日電)對於香港立法會昨天通過引起爭議的「竊聽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草案,香港海關關長湯顯明今天表示,海關在調查案件中,少於一成需要以秘密監察手段的方式偵查,而且通常是較嚴重的罪行。
湯顯明表示,歡迎立法會昨天通過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草案,該條例對香港海關的調查及紀律部隊的運作很重要。
他說,由於條例草案已兼顧香港市民的隱私和公眾利益,同時賦予執法機關所需的權力,相信新例不會影響海關的工作效率。
湯顯明表示,香港海關在調查案件時一直審慎和自律,每天處理的數十宗案件中,平均少於一成案件,需要以竊聽或秘密監察手段去偵查,通常都是涉及有組織販毒或跨國犯罪案等重要案件,而且只有數名高級官員有權批准竊聽通訊。
香港廉政專員黃鴻超則表示,立法會通過截取通訊條例,使執法機構在偵查時,有清楚的法律要求。
他說,廉署一直小心處理監聽行動,足以保障市民隱私及執法有效性。
黃鴻超說,有關草案在討論階段時,廉署已向同事簡報,解釋草案要求;目前則會盡快根據有關條例,制訂內部指引,訂明相關的程序。
香港記者協會擔心警方為了取得調查個案的資料,可能會利用有關條例,要求記者交出受訪對象及採訪內容,達到檢控目的。
此外,由於該條例涵蓋範圍極廣,記協擔心記者因採訪不同的政界人物、團體、或與異議人士聯絡時,會被指觸犯公共安全,讓警方介入。
香港區域法院去年在審理一宗案件時,裁定廉政公署以竊聽方式收集證據的做法違反了基本法。
為了授權執法人員繼續以竊聽方式偵查案件,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根據「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於去年八月頒布了「執法秘密監察程式」行政命令,但引起民主派強烈反對。
泛民主派立法議員梁國雄等人指這項行政命令欠缺立法基礎,罔顧市民隱私,向高院申請要求頒令撤銷行政命令,以及裁決電訊條例違憲。
高等法院於今年二月九日裁定「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基本法」,並指行政長官頒布的「執行秘密監察程式」命令僅屬行政命令,沒有立法效力;但為免這項裁決導致法律真空,法官命令有關裁決暫緩六個月生效,於今年八月八日生效。
隨後港府制訂了「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取代了「秘密監察程式」命令。
香港立法會經過連續五天五十七個小時審議後,昨天凌晨二時三讀通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讓執法人員依法以竊聽通訊及秘密監察手段偵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