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0日訊】酷刑是對人類文明的反諷。從古代的同態復仇,到當代的判處鞭刑;從公民的自力救濟,到權力機關的刑訊逼供,酷刑在正義的幌子下,無處不在,肆意橫行。
酷刑的存在,既有善惡必報的古代因果思想在作祟,也有懲罰犯罪、遏制犯罪的所謂現代理念發揮作用。徹底廢除酷刑,是人類進步的標志,但是,從目前來看,這一目標離我們還十分遙遠。
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將控制酷刑的著眼點集中在國家權力機關身上,這是明智之舉。相對於公民個人的酷刑,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酷刑才會對公民構成最大的傷害。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明確禁止刑訊逼供,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但現在看來,立法機關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肉體酷刑方面,而對精神上的鉗制缺乏應有的重視。事實上,肉體的酷刑只是表象,而精神上的鉗制才是本質。如果國家的每一個公民都能擺脫精神上的桎梏,勇敢地捍衛自己憲法上的權利,那麼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就不敢輕舉妄動,對公民實施肉體上的酷刑。
這幾年我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在刑法中增加有關刑訊逼供的犯罪規定,並且通過司法解釋,嚴格要求司法人員履行法定的辦案程序。應該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目張膽施用酷刑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少了。但是,在有些地區,偵查人員或者公訴人為了取得證據,通過精神強迫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有些集團犯罪的同案犯或者看守所在押人員,為了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放棄做人的基本原則,對他人進行誣告或者代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大打出手。這種以精神控制為基本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自相殘殺的行為,在極個別地區極為盛行。有些辦案人員為了早日結案,利用現代心理學的一些手段,通過威逼利誘或者心理暗示,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產生恐懼感,從而喪失辨別真偽的能力和勇氣,心甘情願地接受對自己的指控。這種精神上的鉗制比那些肉體折磨更加殘酷,因為肉體折磨只是傷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體,而精神上的鉗制則徹底摧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格尊嚴。
作為一個律師,筆者曾經接待過監獄釋放人員,他們異於常人的不是行為舉止,而是精神恍惚,內心恐懼,缺乏安全感。有些被釋放人員在提起申訴的時候,仍然有所顧忌,害怕看守人員打擊報復。這種精神上的摧殘應該被看作是最嚴厲的酷刑。我國在通過立法提高刑事訴訟偵查、起訴階段透明度的同時,應當從細節上關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防止他們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舉動。具體而言: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當進一步完善取保候審制度,讓犯罪嫌疑人盡可能地處於正常狀態,能及時地與親屬、朋友和律師溝通,防止他們在信息閉塞的情況下,精神反常,作出不負責任的行為。
其次,在開庭審理階段,應當讓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避免被孤零零的置於法庭之上,因為只有這樣,被告人才能隨時請教辯護律師,及時得到幫助。在出庭的時候,被告人應當象正常人一樣著裝,不應該把看守所的馬甲或者監獄的囚徒服裝穿在身上,避免通過各種社會角色暗示,讓他們產生錯誤的心理,從而放棄正當的權利。這樣做也可以避免對法官或者旁聽人員產生錯誤的心理暗示,使他們作出不恰當的判斷。
第三,在監獄服刑階段,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為服刑人員保留適當的空間,防止他們彼此之間發生衝突。在有些地區,由於監獄人滿為患,監獄服刑人員相互之間為了爭奪空間而大打出手的案件屢見不鮮。心理學研究表明,如果在單位空間內人數過多,那麼單個的自然人不但會產生焦灼心理,而且會產生攻擊他人的衝動。許多監獄的暴亂事件,正是由於服刑人員精神高度緊張,在極端擁擠的狀態下,不堪忍受看守人員的精神折磨,集體鋌而走險。為每一個服刑人員保留適當的物理空間,目的是為了讓他們自由地享受精神的空間。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了司法人員的行為,但現在看來,有必要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監獄服刑人員的精神權利,通過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確保刑罰矯正行為的作用能夠實現。當然,精神鉗制並不僅僅表現在司法領域,在其他領域也有所體現。只有大力弘揚公民憲法上的權利,尊重公民人格尊嚴,才能喚起民眾,集體抗爭,徹底杜絕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施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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