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癌症少年爭取權利選擇治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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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8月25日華盛頓報導)最近,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患淋巴結癌的少年在父母的支持下拒絕接受醫生推薦的傳統化療手段,而決定採用未經臨床試驗的替代藥物來治療癌症。他的醫生把這一情況舉報到他所在的郡政府社會服務部。社會服務部隨即又以醫療疏忽為理由把這位少年的父母告上法庭。雙方爭持了一段時間,最後以庭外和解而告終。

*接受化療*

眾所周知,小孩子生病後,父母就要帶他們去看病,並為他們作出所有的醫療決定,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如果生了病,但又不想接受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他能不能自己作出醫療決定呢?最近,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16歲的亞伯拉罕.切里克斯(Abraham Cherrix)就碰到了這個問題。

2005年夏季,亞伯拉罕經診斷得知自己患了淋巴結癌。這種癌症早期治癒率很高,醫生推薦他採用經過醫學認定的傳統化療療法。經過第一期四個月的化療,亞伯拉案的身體變得十分虛弱,他頭髮開始脫落,而且經常發燒。

2006年2月,醫生通知他第一期化療不成功,推薦他繼續進行第二期強度化療。亞伯拉罕和父母經過仔細研究和商榷回絕了醫生的建議。

亞伯拉罕說:“經過四個月的化療,醫生告訴我,我的淋巴腫瘤開始消退,而且沒有復發的徵兆,我聽了後非常高興。儘管如此,我和父親都覺得,這次化療差一點要了我的命。但是,兩個月之後,我去作CT掃瞄和X光檢查時,發現腫瘤又開始活躍起來。於是,醫生建議我進行第二期大劑量化療和輻射。由於第一期化療險些使我喪命,我和父親都覺得,如果再進行化療,我就徹底沒命了。因此,我們便開始尋找其它藥物治療我的癌症。”

*父母被起訴*

經過大量的研究,亞伯拉罕發現,墨西哥有一位醫生提供的一種草藥可以幫助治療他的癌症。這是一種在美國被禁銷的草藥。美國癌症協會認定,這個草藥沒有經過臨床測試,因此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表明它能起到治療癌症的作用。

但是,亞伯拉罕在父母的支持下親自到墨西哥去求醫,並在這位醫生的指導下服用此藥,效果令他十分滿意。但是,亞伯拉罕拒絕接受化療,改服墨西哥醫生開的草藥之後,他原來的醫生把這一情況舉報到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社會服務部隨後以醫療疏忽為由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亞伯拉罕的母親羅斯.切里克斯(Rose Cherrix)對社會服務部的這種做法感到非常震驚。她說:

“第一期化療失敗後,我們告訴亞伯拉罕的腫瘤醫生,我們打算尋找替代藥物進行治療,希望她幫助觀察亞伯拉罕的病情,確保不會出現任何問題,但是她拒絕了。不僅如此,她還把我們告到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指控我們的行為對孩子構成了醫療疏忽。他們怎麼能這麼指控我們作父母的呢?我們跑遍了全美各地,甚至還跑到國外去求醫,就是為了找到能給孩子治病的醫生啊!”

羅思表示,他的兒子的確需要治療,但不是這位醫生推薦的化療。她說,只要能使兒子的病好轉,他們願意嚐試任何其它的治療方法。

*郡政府堅持立場*

16歲的亞伯拉罕拒絕了醫生推薦的傳統化療,而決定採用墨西哥醫生開的草藥治療他的淋巴結癌,他的這個決定得到了父母的支持。然而,他所在的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以醫療疏忽為由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賓西法尼亞州大學生物倫理學專業主任阿瑟.卡普蘭(Arthur Caplan)教授贊同這位醫生的做法。

他說:“這位16歲的青少年和他的家人決定鋌而走險,採用未經醫學認定的方法治療癌症。由於這種治療方法只有墨西哥有,所以他們打算在自己的家中接受治療。但是,這位青少年的腫瘤醫生認為這種做法不對,因為美國有標準的治療癌症的方法,而且效果非常好。於是,她把這一情況舉報給政府有關機構。

“我個人認為,化療經醫學認定對治療這位青少年所患的淋巴結癌非常有效。在父母拒絕給孩子進行這種治療的情況下,醫生採取上述行動是恰當的,而且是符合職業道德的。”

代表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的首席法律顧問卡爾.本迪克(Carl Bundick)談了郡政府提出這一訴訟的法律依據。

他說:“維吉尼亞州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孩子需要治療,但是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治療,那麼社會服務部以及政府其它部門就可以請求法庭裁決父母是否忽視了孩子的醫療照顧。法典還規定,政府部門可以以醫療疏忽為由到法庭提出訴訟,要求法庭對父母的行為進行審查。法庭在這個案子中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父母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據理力爭*

亞伯拉罕父母的辯護律師約翰.斯捷潘諾維奇(John Stepanovich)指出,倘若父母的確忽視和虐待了孩子,那麼州政府可以根據法律進行干預,並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但是,他的當事人為給孩子治病盡了最大的努力。他們只不過是認為化療不起作用,而希望通過替代藥物進行治療罷了。

約翰.斯捷潘諾維奇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採取了他們認為是恰當的行動。亞伯拉罕是一位16歲的青少年,他聰明、成熟、而且善於表達自己的想法。他研究了自己想要的治療方案,並且和父母商量,在權衡了各種治療方案後作出了自己的決定。但是,他的決定遭到維吉尼亞州政府的反對。政府認為化療對他更有幫助,因此要求他繼續接受化療。假如他們推薦的化療能保證治好亞伯拉罕的癌症也好。但實際情況是,他們根本不知道化療是否會有幫助。”

亞伯拉罕的代理律師巴裡.泰勒指出,亞伯拉罕有權不讓維吉尼亞州政府強迫他接受他不喜歡的治療方法,因為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

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項判決中說,包括青少年在內的所有美國人,都有掌管自己身體的權利,這意味著他們有權拒絕或接受某種治療,也有權選擇自己所要的治療方法。這是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賦予他們的權利。我作為亞伯拉罕的律師,就是要維護他的這個權利不受侵犯。”

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規定,所有公民都有受到保護的平等權利,也就是說,人人都有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巴裡.泰勒律師還提出,雖然亞伯拉罕才16歲,但是考慮到他的智商和成熟度,他應該有權作出自己的醫療決定。

他說:“維吉尼亞州的法律規定,孩子在成年,也就是18歲以前,父母有權為他們作出醫療決定。我們提出,雖然亞伯拉罕才16歲,但是他的智商和成熟程度和18歲的孩子一樣,因此他應該有權為自己作出醫療決定。維吉尼亞州的法律還規定,16歲的孩子可以脫離父母獨立生活,如果他從家裏搬出去,能夠獨立生活並養活自己,那麼即使他還沒有到18歲,在法律上還是可以把他作為成年人對待。因此,我們提出,亞伯拉罕應該有權選擇其它的治療方法。”

*下級法院判決*

上面我們談到,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在收到醫生的舉報後,以醫療疏忽為由把亞伯拉罕.切里克斯的父母告上法庭。

阿科馬克郡政府認為,化療經醫學認定對治療淋巴結癌非常有效,亞伯拉罕和他父母從墨西哥醫生那裏得到的草藥沒有經過臨床測試,因此沒有科學根據作為保障。但是,亞伯拉罕和他的父母堅持認為,他們有權選擇自己認為最恰當的治療方法,政府不應該橫加干涉,更沒有理由以醫療疏忽為由把他們告上法庭。

2006年7月,維吉尼亞州一個青少年法院的法官裁決說,亞伯拉罕的父母的行為構成醫療疏忽,並下令亞伯拉罕立即接受醫生認為必要的治療。亞伯拉罕和父母的律師隨即提出上訴。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可郡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泰勒下令暫時停止實施下級法院的命令,並擬定重新審理此案。

在巡迴上訴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亞伯拉罕和他的父母在密西西比州找到一位既得到美國醫學學會承認、又對使用其它藥物治療癌症抱開明態度的醫生。

亞伯拉罕同意接受這位醫生的監督,使阿科馬可郡社會服務部消除了對他選擇其它藥物治療癌症的顧慮。

亞伯拉罕對這位新醫生非常滿意。

他說:“我們聽說這位醫生後,就到南部密西西比州去求醫。這位醫生非常好,他介紹了很多我們過去不知道的信息,而且讓我感到治癒很有希望。我想,一方面接受他的治療,另一方面繼續服用墨西哥醫生開的草藥,也許會很好。因此,我從密西西比州回到家裏之後,就把我的想法告訴了法庭,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隨即取消了訴訟。”

*雙方和解皆大歡喜*

2006年8月16號,主持審理此案的法官泰勒當庭宣佈,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和亞伯拉罕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協議,亞伯拉罕將接受自己選擇的腫瘤醫生的治療,這位醫生在輻射治療方面經過美國醫學學會的認定,而且對使用替代藥物治療淋巴結癌也感興趣。但是,這個協議規定在亞伯拉罕痊癒或18歲之前,他的父母必須每三個月向法庭報告有關他治療和病情的最新情況。

泰勒法官強調,和解協議指出,亞伯拉罕的父母沒有構成醫療疏忽。泰勒法官最後還對亞伯拉罕說:“上帝祝福你,亞伯拉罕.切里克斯先生。”

和解協議不僅使亞伯拉罕及其父母十分歡喜,也令政府一方感到放心。代表維吉尼亞州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的首席法律顧問卡爾.本迪克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感到非常滿意。

他說:“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和亞伯拉罕一家達成協議,使雙方都達到目的。亞伯拉罕一家希望得到治療的決定權,社會服務部則認為,有計劃地為這位年輕人提供治療非常重要。雙方通過談判,實現了各自在訴訟開始時設定的目標。”

阿科馬克郡社會服務部的代理律師之一威廉姆.麥基(William Mckee)表示,郡政府的使命就此結束。

他說:“對方後來選擇的這位醫生資歷可嘉。他是得到承認的輻射腫瘤專家和神經病專家,治療亞伯拉罕的淋巴結癌病顯然是勝任的。亞伯拉罕作出了恰當的選擇,令州政府非常滿意。”

*究竟誰說了算?*

維吉尼亞州16歲的青少年亞伯拉罕為了爭取自己的醫療決定權和他所在的郡政府社會服務部對簿公堂,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和解,才使官司得以了結。

您也許會問,在做出醫療決定方面,孩子、父母和州政府,究竟誰說了算呢?美國法庭又是如何裁決的呢?

賓西法尼亞州大學生物倫理學專業負責人阿瑟.卡普蘭指出,成年人有權自己做出醫療決定,但是未成年孩子一般沒有這種權利。

他說:“未滿18歲的孩子有權做出某些醫療決定,父母也有權為他做出一些醫療決定。但是,如果他得了絕症,而且又有醫學認定的治療方法可以搶救他的生命,那麼父母就沒有權利不讓他接受這個治療,除非得到法庭的許可。”

阿瑟.卡普蘭教授指出,在裁定孩子或父母是否可以拒絕某一治療時,法庭不僅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和成熟度以及家人拒絕治療的理由,還要考慮孩子是否接受過這個治療以及這個治療是否有效。

他說:“父母的意願當然會得到尊重,孩子越接近18歲,他們的意願也會越得到尊重。如果2歲的孩子嚴重受傷,父母若出於某些宗教的原因不讓給孩子輸血,法庭會下令給孩子輸血。但是,亞伯拉罕的情況不一樣,他已經16歲了,如果他不希望採用化療治療他的淋巴結癌,法庭會聽取他的意見。”

阿瑟.卡普蘭教授表示,在亞伯拉罕一案中,雙方最後經過妥協達成彼此滿意的結果。

他說,根據這個協議,亞伯拉罕和父母可以選擇他們喜歡的治療方式,條件是必須接受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一旦醫生發現有問題,並向法庭匯報,他還是有可能被要求恢復傳統化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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