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海:強烈抗議中共法院對譚凱作出有罪判決

王東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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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2006年8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浙江民間環保組織《綠色觀察》發起人譚凱先生作出了有罪判決,判處譚先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雖然刑期並不算長,但譚凱是清白的,他跟被當局指控的所謂”竊取國家秘密罪”風馬牛不相及,他完全是被誣陷的。

當局指控:2004年10月13日,浙江省宣傳部工作人員楊榮耀因電腦發生顯示屏故障,交杭州頤和公司呂進進行修理,並告知”不要動”電腦中所存文件。當天呂進將電腦拿到譚凱處修理,譚凱在修理電腦過程中,瀏覽了手提電腦中所存文件後,將手提電腦中所有文件複製至其本人的移動硬盤中並一直沒刪除。這也就是譚凱構成所謂犯罪的全部事實。這一事實涉及三個人,兩件事。三個人是楊榮耀、呂進和譚凱;兩件事是楊榮耀將電腦交呂進修理和呂進將電腦交譚凱修理。我們對照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相關規定,這一事實無論如何也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對不上號。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這條規定看,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要件是兩個,一是”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這是指犯罪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二是犯罪所指向的對象是國家秘密,這是指犯罪客體。根據犯罪學理論,只有犯罪的主體和客體,犯罪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全部構成時,犯罪才能成立。但這裡除了譚凱是個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外,其餘三個犯罪構成均不成立。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兩件相關的事:第一件譚凱沒有參與,第二件事譚凱參與了,接著作出了三個積極行為和一個消極行為,這三個積極行為第一個是修電腦行為,第二個是瀏覽文件行為,第三個是將所修電腦上的所有文件複製到其本人的移動硬盤中的備份行為;一個消積行為是沒有將複製到移動硬盤上的數據刪除。這四個行為,既沒有”竊取”的行為,也沒有”刺探”的行為,更沒有”收買”的行為。事實上,前三個行為都是電腦維修行業極正常的行為,是商家對客戶負責的行為,後一個行為屬於疏忽,但無任何社會危害性,更談不上任何違法性。指控書所提供的第一件事,從反面證明了譚凱沒有”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因為第一件事說明,浙江省宣傳部工作人員楊榮耀是將電腦交給杭州頤和公司的呂進進行修理的,只告訴呂進”不要動”電腦中所存文件,而且”不要動”也只是屬於一般性的關照,而沒有作進一步的說明。退一步說,即使楊榮耀明確告訴呂進這是國家秘密,也跟譚凱無關,因為譚凱為不知情者。

以上的分析設定的前提是楊榮耀電腦所存的《在全省新聞工作通氣會上的講話(提綱)》、《關於政治文明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宣傳報道要準確把握的通知》和《關於涉及民族問題的新聞報道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和宣傳紀律的通知》三份文件是”國家秘密”,但事實上這三份文件從哪方面來說都不屬於國家秘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下列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

從這些規定看,宣傳性質的文件是沒有列入國家秘密之內的,即使要列入”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這一概括項,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從上述三份文件的題目看,這些文件涉及的是新聞報道,而新聞報道是公開的,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會把新聞報道作為國家秘密。正因為是關於新聞報道的文件,所這三份文件沒有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明密級,而是按照該法第十二條”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作了處理。

既然這三份文件沒有標明密級,不能作為國家秘密,但法庭上,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對它們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有爭議。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也就是說,省級以下的保密工作部門是無權確定有爭議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的。然而公訴人提供的《杭保函[2005]6號、10號<關於密級鑒定的復函>》、和《杭州市保密局關於杭保函[2005]6號的補充》兩份文件是由杭州市保密局確定的,因此這兩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這兩份文件由於無鑒定人簽名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有”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的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無論根據保密法的規定,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費盡心機搞出來的杭州市保密局文件都是無效的。

再回過頭來看,即使楊榮耀電腦裡的三份文件確實是國家秘密,那麼在這案子中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楊榮耀和呂進,因為楊榮耀是涉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呂進已明確知道電腦的三份文件是”國家秘密”,且判決書稱”省委宣傳部對其進行了保密教育”,也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只能證明楊榮耀、呂進犯有”洩露國家秘密罪”。有罪的人不去追究,卻來追究無罪的人,這豈不是顛倒是非?

這份滿紙謊言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譚凱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這裡的”本院認為”,絕不是西湖區法院”認為”,而是中共的政法委員會”認為”。據譚凱的父親譚小龍透露,西湖區法院對譚凱的案子分歧非常大,有的法官認為譚凱根本沒有罪,但對於來自政法委的壓力,他們無可奈何,最後只好昧著良心製造了這起冤獄。我們知道,中國法院的判決書都有”本院認為”的用語,但實際上沒有哪家”本院”作得了主的。中國法院實際是受中共政法委控制的現代宗教裁判所。

現在,譚凱已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我們正告杭州市中級法院:譚凱是無罪的,你們必須正視事實,必須依法獨立審判,不要再做中共的獨裁工具,充當現代宗教裁判所。

連署人
王東海、呂耿松、任偉仁、王富華、王榮清、陳樹慶、徐光、池建偉、林輝、來金彪、高海兵、楊建明、沈正義、沈利虎、金才元、戚惠民、高燁炬、胡俊雄、蕭利彬、方岳松、肖勇、鄧永亮、田永德、蘇元真、陳振龍、胡曉玲、范子良、席傳喜、單稱峰、薛振標、郭少坤、毛奇峰、余鐵龍、余元洪、林炳長、林炳強、南光亮、陳振龍、吳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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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簽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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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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