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記者林麗玉報導)過去違規的誇大療效廣告,依照藥事法,可以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不過從5月19號開始,藥事法修正條文之後,只要是非屬藥物,卻宣稱有醫療效能的產品,依法最高可以處廣告主,2500萬元的罰款,台北市衛生局提醒,廣告主不要輕忽,以免遭受重罰。
現在不管是電視還是網路,各式各樣的商品廣告充斥,不過有的廣告,像是『視力回復器』、還有『光能波半導體能量產品』等的商品,因為不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材,廣告主卻在內容宣稱具有療效,而過去依照藥事法,第69條的規定,一旦查獲,可以處廣告主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的罰鍰。
不過從今年5月19號,藥事法修正條文通過之後,依照新修訂的藥事法,可以處業者,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說,這樣的罰則,比過去多了十倍以上。衛生局呼籲,請網路拍賣者及廠商自重,以免遭受重罰。
至於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光是去年到今年為6月止,針對藥物違規廣告的部分,已經查獲了779件,處分有305件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