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申華採訪報導)最新一期的《百姓》雜誌發表文章,質疑中國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可以酌情行使的法定權力。
這篇文章的作者認為,由於中國現行的法律不完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為權力循私大開方便之門。在北京的律師李和平以及原來在內蒙古開業,現在旅居英國的許北方律師也都有同感。請聽他們二位和本台記者申華就此問題的討論。
記者:許先生,剛才我跟您聊的時候,您說您在國內做律師的時候,是深受行政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受其害。您能不能跟我們簡單介紹一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會造成一些什麼樣的危害呢?
許北方:這就造成最簡單的一個問題就是執法不公。對於法官來說,這也是一種腐敗的根源,他可以用自由裁量權向各個當事人索取財、物達到他個人的慾望。自由裁量權造成社會的危害,每每都是非常大的。
做一個警官他對於自由裁量權,他可以隨便抓一個人,也可以把一個人給放了。如果做為一個法官,他有自由裁量權,那他對案件的判決,對這個社會的影響也是很大的。誰還能相信這個社會的法律呢?整個社會、整個老百姓,我想都對現在中國的法律會有很清醒的認識。
記者:那麼李和平先生,您在執業過程中,是不是也遇到過自由裁量權過大,給當事人、給老百姓帶來的壞處?
李和平:自由裁量權過大肯定是有很大的危害。首先我們強調的是過大,當然自由裁量權肯定是要存在的,是一個失當和一個過當,這個之間要怎麼樣取得一個劃分。
在中國,我覺得自由裁量權在某些領域裏面確實是過大了,特別是刑事訴訟包括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好像就說搶劫罪吧,一般就是三年到十年,那三年到十年這區別該有多大呢?還有就是十年以上到處以死刑,這裏面也是區別很大的,是判三年還是判四年、五年,這個標準是什麼,沒有具體。
再一個你看就是行政執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些行為警察說:「喔!你這個可以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我們可以給你一個警告或者罰你幾百塊錢;有些他就會認為你是犯罪,就可以把你抓起來判刑。
前陣子我辦的案子就是幾個小孩,他們在一塊兒搶了兩塊錢,卻把七個小孩全部判成搶劫罪。當然我們是做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這個角度進行辯護的,法官沒有採納。在這裏面我就覺得說一個是犯罪,一個最多也就是關十五天,治安處罰它有這樣兩個,這之間的差距太大了。
許北方:剛才李律師說的非常好。像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他們的處罰就讓人覺得分野非常大的。從交警到刑警以及到他們的處罰來說,他們可以拘留教育,也可以勞動教養,這都是由他們來進行決定的,我們是不是也應當給自由裁量權有個規範。
記者:您覺得這個沒有自由裁量權也不可能是不是?法律規定不能夠做的太細是不是?
許北方:是的,就是這個意思。
記者:那關鍵是這個自由裁量權有多大?
許北方:對啊!怎麼樣來規範這個自由裁量權。
記者:那您覺得應該如何來規範呢?
許北方:那就需要在立法上以及在道德素質上,和我們國家在民主進程中是不是需要更加規範一些,比較好一些。
記者:那麼李和平律師您的意見呢?您覺得應該如何規範這個自由裁量權呢?
李和平:自由裁量權的規範涉及到立法的問題,就是剛才許律師講的,因為要規範就提到一個立法。行政部門把它細化一些也是必要的。立法包括立法機關的立法,再有一個行政部門也可以立法,也是有必要的。
記者:不光是法律規定要細,行政部門還要分的更細的細則,是嗎?
李和平:對,應該有把法律細化一些,應該有這些東西。
記者:但是中國現在的法律也就是細化的很不夠是吧?
李和平:有些是細化了,但是有些可能還是不夠的。
記者:剛才許先生提到就是說除了法律方面規定要細化之外,還要在這個體制上有些相應的動作,許先生您的意思是什麼?您能不能跟我們詳細講一下。
許北方:就是有一個嚴格的監督機制,比如說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自由的監督,這一方面是應當能夠跟的上;比如說把媒體放開,對每個犯罪的人員,不管這人職位有多大,我們可以通過媒體去把它報導出來或曝光,叫每個公民都能夠看到他這種的違法行為,我想設置這樣的監督也許有一定的幫助。
(據自由亞洲電台錄音整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