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法院:外國政府可做為民事訴訟對象

【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二十一日專電)有關日本的民事裁判權是否及於外國政府的問題,今天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表示,如果是商業行為,無侵犯國家主權之虞等特別情況的話,外國政府無法免除民事訴訟,這是日本最高法院七十八年來首度變更判例。

日本最高法院的前身也就是大審院,曾在一九二八年的判例中表示,日本的裁判權不及於外國政府。但隨著商業交易的國際化,歐美等國家漸漸對於裁判權的免除設限。

這次的訴訟因兩家位於東京都內的民間企業,向巴基斯坦政府索求出售電腦的貨款約十八億日圓。今天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先前二審的東京高等法院判決無效,高等法院應該重新實質審理。

判決理由中,提及二零零四年十二月聯合國總會通過的裁判權免除條約有關免除的限制已有明文規定,有關商業行為,如果承認外國政府有可免除裁判權的話,另一方就無法獲得私人救濟,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因此除了涉及主權行為之外,免除裁判權的國際習慣法已不存在。

東京的這兩家公司於一九八六年出售美製高性能電腦給巴基斯坦政府,卻無法收回貨款,於是在二零零零年提出訴訟,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巴基斯坦方面並未反駁,因此承認這兩家公司的主張,但東京高等法院卻駁回此案,兩家公司再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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