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五十七條有關限制新聞報導的規定不盡合理,如果發生突發事件,只要媒體不作虛假報導和假新聞,新聞媒體不需要誰的批准,應當及時準確報導突發事件情況,這是媒體的權利,也是責任。
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六月下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報導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政府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香港「大公報」引述姜明安說,「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五十七條對於媒體被處罰情形的規定含糊,到底是法律法規還是行政機關規定?如果是指法律法規,那是為了避免信息不真實和維護社會穩定,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行政部門的規定,那就缺乏明確度,因此首先應將條文的規定明確化。
對於草案提出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訊息,姜明安表示,如果發生突發事件,政府不讓媒體發布新聞,社會大眾無法知道,就會造成更大的危害,例如二零零三年的「非典」(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事件。
中國部份官員原本隱瞞SARS疫情,經媒體披露後,中國中央才正視這個問題。
姜明安說,他沒有想到有什麼情況不應該向社會公布,如果真的有個別情況,那麼必須有法律的規定,凡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就應當向社會公開。
他認為,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必須嚴格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多情況新聞工作者將無法報導事件的真相,因為相關規定可處最高十萬元罰款。而草案頒布後,在學術界引起一些異議,學者認為將會干預新聞自由。
姜明安表示,目前法案還在一讀階段,中國法律一般要經過三讀,希望在審定時對五十七條加以嚴格限制。
姜明安說,目前涉及政治權利的法律除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外,都還沒有立法,例如「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
雖然「新聞法」十幾年前討論過,但至今尚未推出,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還不夠,應加緊制定「新聞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強化新聞工作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