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5日訊】《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過第一號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並認定:
原第一被告人江澤民,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單獨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二被告人羅干,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三被告人周永康,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四被告人劉京,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五被告人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是實施反人類罪行的犯罪組織,應予依法取締。
同時,一審判決還認定本案上列被告應承擔附帶民事訴訟責任,故判處:
沒收江澤民個人財產,以及江澤民家族成員利用江澤民獨裁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羅干個人財產,以及羅干家族成員利用羅干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周永康個人財產,以及周永康家族成員利用周永康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劉京個人財產,以及劉京家族成員利用劉京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的第一號刑事判決書以公告形式送達。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為公告送達期間。
兩個月的送達期間結束後,從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計算上訴期,上訴期為十五日。上列被告並未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故《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第一號刑事判決從上訴期結束後的第一日,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上列各被告也由該日起,成為生傚法律判決認定的反人類罪行的罪犯。
有鑒於此,《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特頒發本執行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依靠極權專制制度,取得國家最高權力。由於該人對國家權力的取得未經人民同意,所以是非法的。但是,鑒於胡錦濤已經非法取得國家最高權力的事實,因此,他有執行《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生效判決的責任。
基於上述原因,《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責令胡錦濤,通過相應的國家權力機制,立即逮捕反人類罪行的罪犯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以執行本法庭第一號刑事判決對上述各犯判處的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的刑罰,同時,依據判決立即查封上列各犯的財產;立即取締作為反人類罪行的犯罪組織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
胡錦濤如果不執行本法庭對上列各犯的判決,將可能因瀆職罪受到司法追究。
此令。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
大法官 袁紅冰 簽發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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