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家屬與律師談「黃靜裸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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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湖南湘潭女教師「黃靜裸死案」7月10日在湘潭雨湖區法院一審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決無罪。此案自2003年2月案發至今將近3年半的時間,從開庭審理到宣判長達1年半,5次屍檢出現6次不同的死亡鑒定,黃靜裸死之謎因多份結論矛盾的死亡鑒定受到網絡和媒體高度關注,成為「中國網絡第一大案」。

黃靜的母親黃淑華女士今天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對判決結果「極度憤怒與萬分絕望」,「我們不會接受、全社會所有關注黃靜案的正義人士都不會接受!」「我們一定會上訴,把官司打到底!」

黃淑華看到法官宣判期間一直在發抖,當場正告他說:「你在發抖吧?你心虛了吧?你作這個黑白顛倒的判決,你要摸摸自己的良心吧?!」

經受了錐心刺骨的喪女之痛和坎坷艱難的伸冤之苦,黃淑華強烈譴責公檢法系統執法人員和政府官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毀滅罪證、作偽證、指供問供、串供等包庇縱容嫌疑人的瀆職行為。

她悲憤的說:「這麼一起清楚明白的強姦、故意傷害致死人命案,怎麼就能判兇手無罪呢?我們努力了三年多,希望為冤死的女兒討還一個公道,結果等來的是一幕荒唐的、醜陋的司法鬧劇!是他們隨心所欲製造的司法遊戲!他們漠視生命和褻瀆法律的非法行為是非常非常露骨的,達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

黃靜生前照片

記者試圖採訪被告人姜俊武﹑其家人及主要辦案人員﹐但至發稿時尚未聯繫上。

受害人代理律師李建強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嚴重歪曲客觀事實,違背法律,是受害人家屬和律師都不能接受的。

「我們已經申請向檢察院抗訴,並且還要向有關機關控告在這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員。」

李建強指出,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姜俊武的行為構成「強姦致人死亡罪」,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說,「中國刑法界最高權威高銘喧(北大法學教授)、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研究所主任)、趙秉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陳衛東(北大法學教授),他們四位共同出了一份專家意見書,跟我剛才講的完全一樣,他們都認為,被告人構成強姦致人死亡罪,應判10年以上徒刑。」

在法庭開庭前,黃靜的父母手捧黃靜遺像、打著橫幅在法庭門口等候。

事件回放

以下根據黃淑華和李建強律師的敘述和分析整理:

2003年2月24日上午,年僅21歲的湖南省湘潭市臨豐小學女音樂教師黃靜被發現全身赤裸死於其工作的小學宿舍,雙目圓睜,雙手緊握雙拳,呈現一種被折磨致死的慘狀。全身覆蓋折疊平整的棉被,遺體(雙手、雙腿、胸、頸等)有多處多類傷痕,外陰部有明顯的戳傷,現場的衛生紙團遺留有男性精液。

事發前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後來又是他第一時間告訴他人黃靜可能出事,而數種判斷的死亡時間都指向他是在場之人,因而其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重大犯罪嫌疑。

案發後,雨湖區公安分局並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程序派員封鎖、勘察現場,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沒有深入細緻的勘察現場,就以死者身上無致命傷為由,排除他殺,不予立案,並證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現場,不需負法律責任。雨湖區公安分局僅來一名法醫,草草看了屍體,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結論。 

死者家屬強烈質疑,並針對現場諸多疑點和其他許多反常情況多次反覆要求當地公安部緝拿嫌兇,但是當地公安拒絕立案偵察,後來在黃靜家屬及網民的強烈要求下,在海內外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才在2003年6月2日將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刑事拘留。截至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先後三次作出鑒定,認為黃靜病死。

案件偵破過程中也發生了多起非正常事件:保存在殯儀館冰櫃裡應該被妥善保存的黃靜遺體在做屍檢前一週內高度腐爛;對鑒定起重大依據作用的黃靜器官標本在公安局刑偵法醫室遭到銷毀;最先勘察現場的法醫把受害人家屬交給他的重要物證銷毀掉包,有重大關係的物證內衣內褲莫名消失;黃靜生前體檢表離奇丟失……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所和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分別提交了新的鑒定書,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湘潭市公安局兩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黃靜因病死亡的法醫鑒定,排除了黃靜因病而死的說法。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採納由湖南省公安廳所作鑒定,以強姦中止罪對姜俊武提起公訴。公訴方湘潭市檢察院最終採用了第三次鑒定結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廳做出的鑒定,認定黃靜係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法醫鑒定為: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2004年12月7日,雨湖區法院審理此案。受害人律師提出姜俊武行為符合強姦致人死亡罪,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出214.7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姜俊武的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並對民事賠償要求不予答辯。

2006年7月10日,主審法官宣讀了一審宣判:姜俊武無罪;姜俊武賠償人黃淑華、黃國華經濟損失57,399.5元,駁回原告其餘附帶民事賠償。

黃靜死亡後身上的傷痕

律師意見

此案自2003年2月案發至今已過去了41個月,從2004年12月7日開庭審理到2006年7月10日正式宣判,長達1年半。

李建強指出,「這樣一個『超長』的審理周期,從司法程序上是極不正常的,是違法的。」

對於庭審,李建強提出了三點質疑:1、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為何都是對原告有利的,而對黃靜有利的證據一件也沒有出示?2、法庭為何沒有在事發兩個半月後審理,而是在案發兩三年才審判?而且,庭審時沒有對此做出任何解釋。3、這個案子屬於民事附帶刑事的案子。但是當法庭判決姜俊武無罪後,為何又判姜俊武賠償原告57,399.50元?

他指出,本案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其實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嫌疑人強姦了受害人,第二部分是嫌疑人殺害了受害人。由於公安機關中的相關法醫和偵查人員的徇私枉法,使原始證據受到毀壞,殺人的證據已經沒法還原了,但是強姦致人死亡的證據非常充分,「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的證據」,加上「死亡的證據」,這三個事實組合起來,就是「強姦致人死亡」。

「按照中國的法律,應該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指出,「公安刑偵人員對姜俊武的審訊,明顯都是指供問供、串供,總是迴避實質性的問題。將關鍵證據毀滅或不進案卷,且又收集偽造假證據進案卷,為罪犯開脫。最後由於檢察機關的不作為及法院的徇私枉法,使姜俊武在具備充分的指控證據的情況下,仍被判無罪。」

事實證據與質疑

以下根據黃靜母親敘述整理:

1、 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法醫室的黃靜心臟標本被毀,醫院為什麼會銷毀黃靜的心臟標本?為什麼遺體保存不到半年,就呈現高度腐敗狀?為什麼當地公安、法醫、政法委一再逼迫和試圖強行火化黃靜的屍體?

2、 湘潭市公安法醫吳建群提取的黃靜內衣褲物證,至今未移交;提取的沾有姜俊武精液的衛生紙團被調包,至今拒絕交待;為什麼能夠證明其健康狀況的檔案中的體檢報告不冀而飛?

3、 檢察院起訴姜俊武定性不准、重罪輕訴。將「強姦、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為「強姦(中止)罪」,既不符合客觀事實,又無刑法理論依據。對於荒唐的起訴書,明顯在放縱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公訴人已淪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再次受侵害,那些不法行為操作者的責任誰來追究?!法院依據錯誤的起訴書對姜俊武作出的罪輕或無罪的錯誤判決,檢察院又不提出抗訴,受害人的合法權利誰來維護?公訴人的不法行為誰來監督?!

4、公安機關為什麼在第一時間沒有進行屍檢後就下結論:不是他殺?公安機關為什麼阻礙屍檢(中山大學那一次)?

5、數次屍檢報告為什麼互相矛盾?第五次鑒定為什麼會有「被鑒定人黃靜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比較特殊的方式進行性活動而觸發死亡。」的結論?其中「比較特殊的方式進行性活動」是如何通過屍檢鑒定出來的?死亡是能夠「觸發」的嗎?在第一次現場鑒定中關於「陰道處有精液」的結論為什麼後來的鑒定報告中都沒有出現。

黃靜的母親(右)痛不欲生

公檢法聯合「辦案」

當被問到何以被告人姜俊武有如此本領收買層層公檢法官員時,李建強表示,「此案案情簡單,但關係複雜。一開始,他只是影響了公安的基層派出所和分局,導致這個案子沒有立案。」

「他這個能力還是有的,他父親是當地稅務局的一個官員,他自己也不是一個普通公務員,而是一個副科長,但是這樣一個官員影響派出所是綽綽有餘的。」

「後來鬧大了。如果改變結論,那麼所有開始幫了他的人,作偽證、毀滅罪證的人,就都要倒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那幫人,還有他們的上級,就一級一級的象滾雪球似的形成利益集團,不需要他自己花錢,也不需要他本人有通天的本領,就自然會出現一損俱損的這個局面。」

黃淑華指出,「在辦理案子過程中,公安從不立案到毀滅證據,到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不管是從起訴書的行為上,還是法庭辯論上,檢察院明目張膽的成為犯罪分子辯護人;法院更加明目張膽的為犯罪分子洗刷罪名。公檢法權力機關已經全部喪失本身應具備的職能。

「他們這樣合夥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為了掩蓋那些腐敗官員、瀆職官員的罪行。」

黃淑華說,「一年半對我這個焦急等待公正判決的母親來說,每天都是一種煎熬;而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每一天都滋長了他僥倖脫罪的心理,也為他們的周旋提供了足夠的『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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