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3日訊】我對所謂「三農」問題的提法歷來有保留,我以為如今所謂三農問題實際上就是「農民問題」,但「農民問題」的實質不能說是種田人的問題。實際上農民問題的根源在農村之外,其本質就是中國的公民權不平等,或曰在公民權總體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稱為「農民」的大多數中國公民權利缺失尤其嚴重。所以,儘管「三農問題」說複雜是千頭萬緒,說簡單就是兩句話:農民數量要減少,農民權利要提高。
為什麼「人心散了」?
免稅改革推行以來,關於農村「非組織化」的抱怨方興未艾,這很值得議論一下。最近國內媒體高調報道了清華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李強的農村調查報告,各級領導給予很高評價。這份以作者家鄉為調查對象的報告的確反映了許多實情,而作者的兩番議論更是有趣。他一面感歎:農村「人心散了」,什麼事情都搞不成。一方面又引當地幹部的話,對時下的「村級民主」表示憂慮說:如今農民投票一心只為本族本姓考慮,導致宗族影響擴大。
這兩種並存的抱怨如今的確很常見,這本身就很有意思:農民如果只考慮自己,當然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們考慮認同與合作,又被認為是搞「宗族」。似乎他們只有胸懷祖國放眼世界以人類解放為己任,才是可取的,才具有了行使民主權利、乃至一般意義上的公民權利的資格。
可是農村從什麼時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個動輒以國家、世界說事,以「階級鬥爭」打擊一切「傳統」認同的時代嗎?那時提倡賣友求榮,滅親固位,告密陷害、鄰里互疑、學生打死老師、兒女監視父母、夫妻互相告發,導致人人自危,人際關係扭曲到極點,連至親近鄰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
中國社科院農發所的學者王曉毅不久前提出所謂「小崗悖論」的問題:當年小崗18戶村民冒著巨大風險,為了分田到戶而秘密聚會,商定如果倡議者為此坐牢,大家要一起養活他的子女,為此立了「18個血手印」的文書。但是這件「齊心協力鬧散伙」的事表面上看似乎很矛盾。王曉毅說小崗村事件「所包含的悖論是難以解釋的。如果說小崗村的農民那麼齊心,願意承擔那麼大的政治風險(包括經濟風險),為什麼他們卻不能夠在公共的土地上共同勞動?承擔這樣大的風險無疑是需要作出犧牲的。願意作出如此大犧牲的人可以被假設為具有很強的集體主義精神,用集體主義精神去促成集體的瓦解,在邏輯上很難解釋得通。如果像以後所解釋的,他們有很強的個體主義精神,聚集在一起的社員不願意出工出力,只有分田單干,個人利益與個人勞動直接掛鉤才能發揮人的積極性。那麼甚至為別人多犧牲一些汗水都不願意的人,為什麼能夠集體承擔如此大的風險?」
其實在我看來這個「悖論」一點也不「悖」:關鍵在於人民公社這個現象與其說是「集體主義」,不如說是「國家主義」的產物。當年出於國家意識形態和工業化原始積累的需要,上面以強大的政治壓力把農民禁錮在軍營式的生產組織中給國家提供廉價農產品。周其仁先生曾經指出這種經濟並不是什麼「集體經濟」,他說國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並不比控制國營工廠差,區別在於國家控制了工廠,國家是承擔了這種控制的後果的。而人民公社則不同,它是「國家控制,但由農民承擔控制後果」的經濟。而這種給農民造成嚴重後果的控制之所以能夠實現,恰恰是由於農民「各顧各」,無法齊心抵制這種控制。三年困難時期農民如果像小崗人這樣「齊心」,他們能束手待斃嗎?
在《公社之謎》一文中我曾指出,為什麼當年斯大林把傳統俄羅斯村社社員捆綁成集體農莊非常困難,而我們的毛主席把「一小二私」的中國農民弄進「一大二公」 的人民公社反而相對容易。那麼像小崗的例子,不「齊心協力」就無法「鬧散伙」,還有什麼可奇怪呢?王曉毅所謂「用集體主義精神去促成集體的瓦解,在邏輯上很難解釋得通」,那是因為他把強制性的國家控制和「集體主義」混為一談了。小共同體認同對於大共同體的一元化控制是一種「瓦解」力量,這在邏輯上太順理成章了。
無數事實證明,在大共同體一元化條件下,個性自由與個人權利的維護常常是恰需以「小集體主義」的途經來實現的。1950年代中國恰恰在一些歷史上傳統宗族村落認同程度較高、土地中「公產」比率較大的地方發生了最大的「退社風潮」,當地農民自髮結盟,「提出『有馬同騎,有禍同當』,訂出退社後互助互濟解決困難的辦法」,甚至「許多鬧事有黨員和幹部參與領導」,並提出只准中貧農參加,「不要地主富農」,以免被上面找到鎮壓借口的策略。而在那些歷史上真正是一盤散沙、完全沒有民間組織資源的「純私有」農村,「集體化」反而勢如破竹,一帆風順。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時代恰恰是一些農民比較「心齊」的生產隊盛行「瞞產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國家的無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見幹部媚上坑眾、浮誇浪報引來高徵購的弊病。後來到改革時代,那些當年有「瞞產私分」現象的村子「集體企業」反而一度搞得有聲有色。西方學者為此曾提出過「地方政府公司主義」的解釋模式,其實在更多的事例中,這種現象與其說與「地方政府」、不如說與農民的傳統小共同體認同有關。
但總體說來,大共同體一元化體制對這種認同的摧毀是嚴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與過去的表現有異,但邏輯關係一脈相承:正如那時習慣於官場上講假話的人現在自然習慣於市場上賣假貨,那時為陞官邀寵而坑親殺熟,又何怪今天為「傳銷」發財而坑親殺熟?那時為擅權固位而六親不認,又何怪今天拐賣婦孺者六親不認?那時人們慣於看到明知無辜者慘遭迫害乃至死於非命而袖手旁觀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時鮮有見義勇為,甚至出現「圍觀強姦」、「喝彩跳樓」那樣的冷血場面?有人說「人心散了」是因為搞了市場經濟。這市場經濟也許有千般缺點我不屑為之辯護,但哪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能有這種坑親殺熟「大利滅親」的世風?
因此,我們如果真的痛感農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應對農民尚知關心族姓利益的狀況神經過敏。現代公民所關心的公共事務當然不應只是族姓事務,但由於無權過問公共事務而至於連族姓事務也不關心的人,其與現代公民的距離,恐怕就要比「傳統」農民距離現代公民更遠了。
現代認同與傳統認同正如追求自由與權利是人的本性一樣,追求認同與合作也是人性之常。出身湖南農家的楊支柱先生有言:「小時候我喜歡競爭,希望木秀於林;但也喜歡合作,害怕離群索居。」人類不似蟻群,人對個性有強烈趨好,但也不似老虎,人難於林中獨活。從原始群時代人就是需要認同與合作的,沒有哪個民族哪種「文化」是天生 「人心散了」不會認同的。可以說,農民與城裡人一樣也是人,他們也有認同與合作的本能。我不相信中國大地上有什麼地方的農民是天生的「一盤散沙」,像森林中的老虎一樣只知獨來獨往。我更不相信那種只有農村「人心散了」而城裡人則團結一致的城鄉優劣論,或者那種只有中國人「人心散了」而外國人就團結一致的中西優劣論。其實可能的情況是:我們過分熱心地去干預農民的認同與合作問題,要他們只准這樣認同,不准那樣認同;只准如此合作,不准那般合作;只准認同我,不准你們彼此認同。結果就是農民自己的認同我們要禁止,而我們要求的認同農民不接受。「農民組織我們怕,組織農民農民怕」,最後便弄得沒有任何認同,沒有任何合作,沒有任何組織,於是,「人心散了」。
可以相信,人們在早期最初的認同與合作紐帶就是血緣,由此形成了族群。不僅國人,西方人和任一民族大概皆然。後來人們社會發展,交往規模擴大,認同與合作的類型也日益多樣化,由「熟人共同體」擴展到「陌生人社會」,血緣之外又有了地緣的認同,於是有村社、社區乃至同鄉會之類組織;有了業緣(同行)的認同,於是有行會或同業公會的組織;有了教緣(同信仰)的認同,於是有教會的組織;有了利緣或經濟利益的認同,於是有企業等契約性質的組織;有了政緣或政見方面的認同,於是有政黨的組織;有了綜合性公共利益的認同,於是有城邦與民族國家的組織……
但是,所有這一切本質上是隨著人們自由度的不斷提高,認同形式也不斷趨於豐富多樣的過程,不是一種認同形式取代另一種形式的過程。過去有說法認為似乎某種認同形式是「落後」的,現代社會就沒有了。看來遠不是這麼回事。過去有人說業緣認同只是中世紀的行會才有,現在我們知道在當代發達經濟中同業公會也非常活躍。同樣,過去說血緣認同只是「傳統」的東西,其實現代社會中人也並非六親不認,歐美各地都有許多「家庭史協會」之類的尋根、聯誼組織,有家族墓地、家族企業之類的認同紐帶,甚至類似於我們修族譜那樣的認同活動,據我所知,在美國新英格蘭的許多地方也以「民間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綿延不絕。
當然,人們交往與認同形式日益多樣化、豐富化以後,過去那些僅有的、單調的認同形式就變得相對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現代人不會像過去那樣看重宗族,這在中國其實也不例外, 如下所言,所謂中國人擁有獨特的「宗族文化」,因而國人的宗族觀念特別耐侵蝕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但是這種淡化是一種多元化的自然過程。沒有任何成功的現代文明是「禁止傳統認同」的。在現代公民社會,公民的自由、競爭與認同、合作都受到比過去更多、而絕不是更少的保護——無論「傳統」式的還是現代式的認同。對於憲政民主國家來說,禁止宗族、教會與行會就如禁止社區、政黨和企業一樣荒唐。沒有任何現代國家可以聲稱:她的公民只准「胸懷祖國,放眼世界」,而不准認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區。
現代國家無需也不會禁止宗族、教會、行會、社區、政黨和企業,惟一的條件,而且無論對於「傳統」還是「現代」的認同都一視同仁的條件,就是這些認同與合作的形式必須遵守憲政與法治的現代文明規則。當年的嚴復曾以中國人的智慧把這些看來無比複雜的規則濃縮為四個字:「群己權界」。即無論怎樣的認同形式與合作組織,都必須分清公共領域(包括分清「大公共」與「小公共」的各個層次)與個人領域。個人領域要自由,無論以宗族還是以國家名義的公權力都不能隨意侵犯那些屬於「己域」的個人權利。這些領域是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當然更是宗族——族長乃至族眾的所謂公意「不能進」的。而公共領域要民主,無論是個人對於「小公共」事務、還是小集團對於「大公共」事務的無制約的專斷都不能允許。
在恪守群己權界的條件下,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許無限制的族權去侵犯人權。宗族可以以真實的或虛擬的血緣認同組織族眾對內提供公共物品,對外維護族人共同的合法權益。但它對外不能以械鬥破壞國家法治,對內不能侵犯族眾的個人自由。不能像「山槓爺」那樣私設公堂,像一些著述描寫的那樣把族人抓到祠堂打板子。如此等等。
但是這樣的規則不只對宗族如此。宗族的「集體主義」不能侵犯個人領域的自由,難道其他形式的「集體主義」就可以侵犯?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難道教會、村社、行會、企業、政黨就可以抓人打板子?甚至國家組織,在現代規則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權的獨立司法機構在法治的約束下才可以行使懲戒權嗎?除執法機構之外的衙門難道就可以抓人打板子?而在現實中如果確實存在著宗族組織對上述規則的侵犯,難道其他認同組織就沒有類似問題?教會、村社、行會、企業、政黨,更不用說衙門侵犯人權的事,歷史上難道還少嗎?
現代國家當然必須防止這種濫權越界的行為。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許「山槓爺」式的做法。正如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有教會,但不能允許中世紀式的宗教裁判和異端迫害。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有同業公會,但不能允許古代行會那種欺行霸市排除競爭的行為。同樣,現代國家當然有眾多的企業,但企業如果侵犯「群己權界」束縛員工,那就成了中世紀式的農奴制莊園。現代國家當然有政黨,但政黨如果一黨專政黨閥獨尊,那就成了前近代的會黨、朋黨。最後,現代國家當然有高效的政府,但如果私人獨裁公務、公權濫侵民私,那就是舊時的專制朝廷,而不是現代政府了。現代國家不能存在農奴制莊園、會黨和朝廷,但沒有人因此要廢除企業、政黨與政府。因此不允許舊式族權教權當然也就不能導出必須禁止宗族和教會的結論。
現代國家就是要使各種形式的自由、競爭和認同、合作都在「群己權界」的規則下各得其所。血緣認同可以產生文明的宗族組織但不再有舊式族權,地緣認同可以產生現代社區但不再有舊式采邑,業緣認同可以產生同業公會但不再有行會特權,教緣認同可以產生教會但不再有宗教裁判,利緣認同可以產生公司、企業但不再有農奴制或奴隸制莊園,政緣認同可以產生現代政黨但不再有會黨幫派,最後,國族認同可以產生憲政國家但不再有專制朝廷。
可見,血緣、地緣和其他形式的認同,與這種認同中是否會產生專制與狹隘的東西完全是兩回事。消除那些弊病靠的是憲政民主,而不是禁止宗族或禁止某種「落後的」認同。
「規範」國家
從國民國家(national state)整合的角度講,對民間內生性認同與合作進行法治規範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現代國家當然不能允許「黑社會」式的認同與合作。但是是否「黑社會」 也只能以是否損害人權法治為標準,而不能以認同的形式(族緣、地緣等)為標準。而國家對民間認同的規範也是為了整合公民社會,而非僅僅為了「馴服臣民」。因此這種規範也是雙向的:不僅國家要「規範」社會,而且社會也要「規範」國家。甚至可以說,在「農民問題實質上不是鄉村問題而是中國問題」的背景下,「規範」國家已經成為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而所謂規範國家,當然離不開政治體制改革與憲政民主建設。
事實上,無論是「告別皇糧國稅」,還是所謂「後農業稅時代」的其他涉農問題,無不與規範國家相關。上面已經說過稅費改革應當以「無代表,不納稅」為目標。沒有這種機制,即便一時「免稅」也難免掉進「稅免費興」的怪圈。有了這種機制,農民才能真正告別身份性貢賦。而在城鄉一體的公平稅制下,農民只要過了起征點,也和城裡人一樣應該交納所得稅。如今的「免稅」並非給了農民什麼特殊照顧,無非是絕大多數農民的收入水平達不到起征點而已。
而在征地問題超過「農民負擔問題」而凸顯的今天,關於土地制度的爭論也熱鬧非凡。有主張土地私有的,有主張集體所有的,還有鼓吹土地國有的。然而其實,在當今的情況下脫離政治體制問題談論土地所有制真的很有意義嗎?去年關於郎鹹平的爭論已經讓我們看到,在不受制約的權力既能化公為私也能化私為公的「尺蠖效應」中,無論國民的公共資產還是私有資產都難免受到侵犯。而以「國家」名義「征」來的土地大量批給私人進行非公益性的商業開發,造就多少一夜暴富的「奇跡」,這一現象更足以說明「土地國有制」今天到底還有幾分「神聖」光環!
其次,我國今天正式規定農地並非國有,而是農民「集體所有」,可是如今的征地都是政府行為,「農民集體」又有幾分發言權?
最後,如今雖然沒有承認農戶的土地所有權,但是農戶擁有承包期(據說長達30年)內的「土地使用權」,而且這種權利是物權,可以交易,這是法律肯定的吧?按照這一條,拿走農民的土地雖然無需向其購買所有權,但使用權不也需要購買、需要在雙方合意的條件下成交嗎?如果達不成合意你要「征」走,也應該在30年我的「使用權」期滿後吧?但是哪有這麼回事!別說30年,就是3個月也別想等,他想征就征,哪管你什麼使用權年限。而既然法律規定的30年使用權擋不住權力的侵奪,法律就算承認了農戶的土地所有權,權力不也可以照樣侵奪嗎——就像法律承認的私房產權在碰到拆遷時那樣?
可見,在「權力捉弄權利」的背景下、在不受制約的強權可以侵犯任何一種產權的情況下,無論土地是國有、集體所有還是私有,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不都是權力的囊中物嗎?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何種土地所有制的支持者不都得首先關注國家的「規範」嗎?
──原載《支農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