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0日訊】擁有上海復旦大學經濟管理系研究生學歷的曹強,在1997年被誣陷貪污、挪用公款,其後被檢察人員連番逼供,最終被江蘇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經多次申辯、上訴後,終在入獄逾7年後,於2004年9月獲無罪,但他被罰、沒收的財產和申請的賠償,迄今沒有任何回應。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曹強是上個世紀80年代復旦大學經濟管理系畢業的研究生,1998年12月,當他被江蘇南通市通州法院二次庭審以「貪污罪」被起訴時,曹強慷慨陳詞,「事實將證明,我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
2004年8月,當時被關押在常州監獄的曹強,在獲得江蘇省高院的無罪判決時,他潸然淚下,2730多個日夜,監禁了他一生中的黃金時光。然而曹強還不知道,他的冤獄陰霾並未散盡,自己還將面臨艱難的賠償訴訟。
曹強在1992年底曾承包市委組職部下屬某機構的通州市聯合發展公司,公司成立兩年後,就淨賺226.25萬元人民幣。1997年3月,檢察機關以有人舉報曹強貪污、挪用公款為由將他刑事拘留。
恐嚇、逼供不成 強判囚16年
在1997年3月1日至13日的拘留期間,整整13個白天12個夜晚,他不能喝水、睡覺,被時任通州檢察院反貪局長為首的13名辦案人員輪番威逼、恐嚇,逼其交代時任副市長的徐某在任組織部長期間與他共同貪污受賄800萬元的「事實」。
對於莫須有的罪名和栽贓陷害,雖然曹強拒不承認,但仍被控貪污及挪用公款罪,並在1998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沒收4萬元,收繳「非法所得」10.2萬元。檢察院還扣押曹強的債權憑條196萬元。
不服判決的曹強曾經多次申辯、上訴,1998年6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同年年底,一審法院重新做出判決:判處曹強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4萬元,對曹強非法所得14.79萬元予以追繳。
身陷囹圄的曹強,在失去自由的日子裡,歷經妻離子散、傾家蕩產、疾病纏身等種種的折磨,一遍又一遍地申辯、上訴,前後寫了200多封申訴信。
曹強終於在2004年9月獲判無罪,但此時他已含冤入獄超過7年。
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是,就在接到省高院最終判決曹強無罪釋放後不久,南通中院將當初判錯案的法官竟被提拔到如東(縣城)任法院院長。
2004年10月,曹強提出申請,要求取回被罰和沒收的所有債權憑據和財產,並申請國家賠償,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曹強什麼賠償也未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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