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6日訊】有的時候筆者接到電話﹐諮詢法律問題或者案件,來電者一開口就像打開的水閘,滔滔不絕地把他的故事向筆者倒來,隨後就問筆者,勝訴的機會是多少。在沒有作法律調查前,筆者根本不可能對其案子做出正確評估,因為筆者自已也不知道正確的答案。一聽筆者說沒法電話上回答,來電者通常馬上稱筆者無經驗或者空徒法律博士虛名。
其實仔細想想,當你報上你的體溫,血壓等資料,有多少醫生能馬上在電話作出正確診斷﹖最近紐約州的第二中級上訴法庭﹐推翻了紐約州皇后區的紐約州高等法院兩位不同法官在兩個相近的案子上作出相同的判決的案子,就能說明﹕法律不是由主觀臆想出來的,常勝的律師也是經過辛勤的研究,有時甚至是苦思冥想的結果。
代表該兩案的律師事務所正是本律師主持的律師事務所。在兩案分別被紐約州皇后區的州高等法院兩位不同法官撤案後,仍不放棄,繼續努力在浩瀚的先例中尋找突破。皇天不負有心人,最後找到百年前先例作為依據,一舉上訴成功。
兩案的經過十分簡單,原告是西裔German Del Pozo 與Patricia Del Pozo。他倆在2002年6月7日分別與建商Impressive Homes, Inc.簽定買新建三家庭房屋。在合約中規定買方需要在簽約後30天內向銀行申請並且獲得貨款,否則雙方都有權取消合約。由於建商在簽約後什麼也沒有動工,故買方也沒有積極去銀行申請貨款。
在2004年2月2日,幾乎是簽約的兩年後,賣方可能見房價昇值很多就不願意繼續覆行合約。賣方建商就請其律師寫信通知買方律師稱賣方無法繼續覆行合約,單方面取消合約。賣方律師隨信附上合約頭款退款支票。當時兩棟買方訂購的新屋的合約上的買價與市價己經共相差50萬美金,25萬美金各一棟。建商那時仍然是什麼也沒有動工。
代表買方的本律師事務所也不視弱,二話不說就把賣方建商告進紐約州皇后區的紐約州高等法院要求賣方建商按合約行事,挖土動工。賣方律師開始在合約裡尋找買方是否有違約之處。賣方律師發現買方沒按時去銀行申請貨款,於事就動議要求法庭根據文件証據按法律直接審判賣方勝訴,撤消控案。理由是買方沒有按照在合約中規定在簽約後30 天內向銀行申請並獲得貨款,故雙方都有權取消合約。
紐約州皇后區的州高等法院兩位不同法官前後分別在2004年11月15日和2005年7月13日判被告建商勝訴,並且分別撤消兩個原告的控告賣方違約案,理由是文件証據清楚顯示買方沒有按時貨款,雙方都有權取消合約。此兩案當時表面看來賣方建商有理,買方己經是無戲可唱。
當時代表買方的本律師事務所總感到這樣的結果欠公平,於是代表客戶繼續上訴至中級上訴法庭。在己經有兩位州高等法院法官的同樣判決下,本律師事務所為了說服上訴法庭翻案,發動了幾位律師作大量先例調查,並且討論各種合約違約理論來支持我們的論點。最後找到一個幾乎是一百年前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的判例給我們的論點提供法律依據。該案例指出的原則是﹐當一份正在執行的合約裹規定某方需在有時間性的規定內完成的一些事項,如果該方沒有按時完成,而另外一方又沒有及時反對,雙方都不能在以後在沒有給對方通知以及給予合理的時間去補求完成那些沒做的事項前,就取消合約。該準則在上世紀1913年的判例中就存在。
有了不是由主觀臆想出來的法律依據,本律師事務所把該先例提供的準則應用在本案。在本案中,有一份正在執行的合約,合約雙方都有違約沒有按時完成該做的事項。買方沒有及時在簽約的30天內申請貨款,而賣方根本沒有動工挖土。在兩年俊,雙方都己經放棄了合約中本來給予的取消權力,在沒有給對方通知及給予合理的時間去補求完成那些沒做的事項前,不能單方面取消合約。
中級上訴法庭的合議庭四位大法官一致採訥本律師事務所的辯護,大法官們指出,本案記錄顯示,被告賣方建商在原告買方貨款期限條款過期很久後才想取消合約,而且在通知取消合約的信中也沒有提到買方違背貨款期限,故被告賣方建商可能己經違約,而原告買方可能應獲賠償。中級上訴法庭推翻了下層兩位州高等法院法官的撤消控案的判決。
從本案中讀者可能看出﹐大律師事務所為什麼勝訴的機會大於單個人律師的小事務所,其主要原因是個人律師的小事務所沒有能力提供大量費時的法律調查,所以有時辦案律師只能憑自已主觀臆想出來的法律來辯論,其結果不想而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