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9日訊】2003年1月,河南省信陽市358廠高中學生張靜因遭同學妒嫉,被硫酸毀容,原本信陽市溮河區法院宣判的15萬元賠償,由於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中作梗,張靜到目前仍未得到任何賠償。
據《大河報》5月9日報道,張靜於2001年起跟隨伯父到信陽市358廠高中上學。時年17歲的張靜不僅面目姣好,而且還是班裡學習成績最突出的學生之一。因此,她遭到了同班一名女生馬娟的嫉妒。2003年1月21日凌晨,馬娟悄悄潛入張靜的寢室,將一杯硫酸潑在張靜的臉上。
被毀容後的張靜上嘴唇外翻,下嘴唇內翻,嘴張不開,進食只能依靠吸管。左鼻孔縮小,呼吸要靠一根細小的管子輔助。左耳缺失,耳孔閉合,終日要戴著頭套。
為了做植皮手術,張靜的父親張家安四處籌錢為女兒治療,奔波於信陽、鄭州、北京等地。但是借來的3萬元錢很快就花沒了。張家安想到了用法律武器為女兒討回公道。
在時任信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張慧華的幫助下,2003年3月12日,該案民事訴訟在溮河區人民法院立案,被告是河南華夏光學電子儀器廠(原信陽市358廠)和信陽市358廠高中,主審法官是劉正義(化名)。
出於人道主義考慮,2003年4月17日,溮河區法院裁定,要求兩被告先予給付醫療費兩萬元。但是,4月19日,兩被告聯名提交「復議(先予執行)申請書」,拒付上述醫療費。身陷絕境的張靜只能靠父母借錢及社會各界的捐助來維持基本的治療。
2005年1月,在兩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憑借確鑿的證據,法院認定,原告在被告信陽市358廠高中住校就讀,學校對原告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因信陽市358廠高中在管理上存在失誤,學校宿舍門插銷鬆動,管理教師不在崗,系致使原告受到傷害的部分因素,故信陽市358廠高中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判決賠付150717.35元,信陽市358廠負連帶責任。
15日的期限過去了,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2005年3月底,就在張靜申請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時,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領導主動找到溮河區法院協調本案,並再三做張家安的工作,讓他出面到溮河區法院要求撤銷已生效的判決。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說,撤銷了判決,他們就會進行調解,會讓被告給付更多的賠償。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還要走了張靜的20多萬元醫療費證明。一位領導解釋說,為了便於調解,讓張家安再寫一份賠償申請。當張家安在賠償申請上寫了25萬元時,這位領導親手給改成了 65萬元,說申請的太少了。改後,他又讓張重新抄了一遍。
迫於壓力,再加上張家安一次次的撤銷申請,溮河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作出了中止已生效判決的裁定。
對此,現已升任信陽市司法局副局長的張慧華表示,這是嚴重違反法院系統規定的行為,上級部門是嚴禁違反法定程序干預下級法院辦案的。
2005年的6月10日,溮河區人民法院再審開庭,與上一次缺席審判不同的是,這次當事各方均準時到庭,但讓原告及主審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當庭提出,要求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來審理此案,理由是:此案與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另一起案件有牽連。
當天下午,該案移交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遺憾的是,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接案,案卷仍在劉正義的辦公桌上。雖然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接案,但2005年6月23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03)信中法民初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書」卻寫得清清楚楚:駁回張靜的賠償申請。
這也就意味著,張靜的民事訴訟案宣告結束,她應得到的賠償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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