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8日訊】* 一件入室搶劫案使厄運從此開始
2005年11月7日,一夥人竄進xxx的辦公室兼居家,進行打砸和搶劫,他們打傷xxx,搶走現金9700元和價值17000餘元商品。xxx向110報警後,此案交鄭州市公安局花園路派出所處理。我是當時唯一的目擊證人,不料自己的厄運竟從此開始。
* 打砸搶者和派出所辦案民警十分熟悉
在花園路派出所,打砸搶者可以隨意走動、無拘無束,並能在同一房間與受害者一起作詢問筆錄,而受害人xxx卻被限制在一個房間裡不准走動。xxx多次向辦案民警提出質疑,無人理睬。在敘述手機被搶時,花園路派出所辦案民警徐長寶不但不予記錄,竟說「那不叫搶」。
辦案民警還企圖讓我對此搶劫案作偽證,被我嚴詞拒絕。
* 民警李樂以「談案情結果」為由對我強姦
2005年11月17號下午2點30分左右,花園路派出所民警李樂傳我到戰友賓館門前見面,說給我談案情結果。
在我坐車去的路上,李樂又讓我在中途下車,李樂開著一輛帶警燈的警車,把我帶到某賓館旁邊一個家屬院。下車後我問李樂為什麼不去派出所說,他說「上樓說方便」,接著李樂強拉著我受傷的手(因我當時手上有傷,縫了十幾針),拖我到樓上屋裡,把我摁在床上動彈不得,……這個人民警察強姦了我。
我當時哭天不應,呼地不靈,想不到李樂竟是一個穿著警服的強姦犯!案發後,我立即向省公安廳督察總隊報案。並保留好李樂強姦我時的精液及到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提取陰道分泌物等犯罪證據。
* 市公安刑偵支隊如此辦案
在省、市公安機關領導的關心下,民警李樂利用公務強姦案由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負責調查。
到了刑偵支隊後,一位姓黃的辦案人員(後來才知她是科長)說:
「我們是三條以上人命案才接,如不是領導交辦,我們才不會管。」
「你這號人我見的多了,誰知道你和誰還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你不要偷雞不成蝕把米!」
「小心告你誣告罪!」
「你以為我想管你的事?這是我的辦公室,你給我滾出去!」
……
她用難以啟齒的語言對我進行謾罵侮辱,還企圖打我,簡直是把我作為強姦案的同案犯來對付,使我本來就恐懼的心再一次受到驚嚇。
當天我到刑偵支隊是下午6點左右,直到次日早上4點多,足足十個多小時,辦案人員不讓喝水,不讓吃飯,連上洗手間也要經他們許可,而且有專人監視。並對我多次辱罵,強行查看我隨身帶的提包。凌晨兩三點了,還不准我休息一會兒,辦案人員說:「要的就是你這瞌睡勁!」。就這樣,一直詢問到凌晨4點多還不讓走,在我多次抗議下才放我回家。
當時我與辦案人員有段對話,摘錄如下:
「你們是否也是這樣對待李樂?」
「你和李樂沒有什麼區別,唯一的區別就是你暫時可以回家,他不可以回家。」
「為什麼不讓受害人到犯罪現場指認?」
「已去過了,是李樂的哥哥領著去的。」
我實在不明白他們為什麼像對待犯人似的對待我?為什麼要在我非常瞌睡的情況下做詢問記錄?為什麼不讓受害人到受害地點現場指認?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到底想幹什麼?
* 再向上投訴帶來一線希望
11月20日,我向省公安廳督察總隊反映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所作所為,省公安廳督察總隊又指派鄭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接手此案。
到了督察大隊後,我就把在刑偵支隊受到的種種非法辦案經過,向鄭州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兼督察大隊大隊長段發祥作了詳細的敘述,並提出質疑。
段發祥聽後說,「刑偵支隊這樣做是不對的,我已經批評他們的支隊長,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他正式向我宣佈:「李樂己經被刑事拘留」,讓我繼續配合刑偵支隊。我同意配合,提出了兩點要求:
1.所有問話要在督察大隊,並要有督察大隊人員在場;
2.對花園路派出所包庇打砸搶的事,督察大隊要調查處理。
段發祥答應了我的要求,讓我下午3點與大隊長叫李保彥的另外一個刑偵大隊人員配合調查。
* 包庇之心昭然若揭
可是,下午並沒有督察大隊的人員在場,李保彥及這個大隊的辦案人員也是不問強姦的事實和過程,反而去問那些與強姦案無關的事情。例如:我當天都與誰見面了,都與誰通電話了,說話的內容是什麼,多長時間等等,而且是反覆地問。並且非得讓我按他們設計好的意思說,我說的事實他們不記錄,專挑我敘述過程中的部分話,組成一段不是我意思的話記錄下來。
我實在不知他們要幹什麼?於是我拒絕回答與強姦案無關的問題。這一來,段發祥及辦案人員就指責我「不配合」。
段發祥及辦案人員說:「你是軟硬不吃,我們不管了,你愛去哪兒告就去哪兒告。不管告到哪,最後還得回到我們這裡,還得我們受理。」
他們用言語刺激我的情緒,用事先備好的錄像機拍我被激怒的鏡頭;他們到我單位威脅、恐嚇我,還威脅我的家人;他們讓我丈夫去做驗血檢查;此案過後二個月還讓我做什麼測謊試驗。
11月23日,鄭州市花園路派出所所長陳國星找到我姐姐,讓我不要告,繼續為他們在辦理2005年11月7月打砸搶案中作偽證。並揚言「要告就往死理整,整不死不會拉倒!」。
* 派出所所長洩露天機
這麼一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強姦案,有強姦我時李樂的精液及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提取的陰道分泌物,有我留在被強姦現場的物品,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卻節外生枝,軟纏硬磨,威逼、誘騙,雞蛋裡挑骨頭,他們這是想幹什麼?
陳國星說:「李樂家不是鄭州的,也沒上過警校,能幹上公安,也不是一般人物。」顯然是在向我姐姐傳遞一個信息:李樂的門路很硬,想告倒他很難,你們還是趁早放棄……。
* 強姦犯有恃無恐黑白統吃
2006年1月26日下午4點左右,在緯二路,李樂找到我,強迫我撤訴。否則,我家裡將要付出幾條人命的代價,所有支持及幫助過我的人他都要報復。
他自稱自己的關係很硬,誰能惹他?說什麼:「我什麼人都沒找,我現在不是放出來了?(被刑事拘留日期不詳)已經自由了,你告也是白告,截止到現在,你得到什麼了?沒有用的,省點力氣吧。你們的廳長、幼兒園的園長我都認識,想敲你的飯碗,一句話的事。」還說他一直混得也不錯,身邊有一群弟兄和黑社會的大哥罩著,想讓誰倒霉,誰就倒霉。讓我回去考慮考慮,想清楚點。
* 公安金水分局紀委「踢皮球」
2006年3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紀委找我(此前,我向「市長熱線電話」發了傳真),說要調查我反映的情況。我去後,一個姓張的女書記接待了我,我一說強姦的事,她說她管不了,此事要市刑偵支隊管;說到包庇黑社會打砸搶的事,她說那是花園路派出所管,她們不管。我問,那你找我幹什麼?她說,你不是向「市長熱線」反映了情況?我們是調查李樂放出來後怎樣威脅你的。可是在我敘述當時情況時,她又提出這個疑問那個疑問的,做法與市刑偵支隊如出一轍。
* 寫的說的和做的
我給鄭州市的市長熱線發傳真,得到的回復是:據鄭州市公安局回復,己將李樂開除。
然而,據我所知,事實並非開除,而是限期調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樂作為人民警察,利用公務,對當事人實行強姦,是執法犯法,罪加一等,應該從重懲罰。一個「開除」就能了之?
此案我己多次向河南省各級公安機關投訴,至今杳無音信。
不是說要提倡八榮八恥嗎?不是說三個代表嗎?不是說要創建和諧社會嗎?然而,鄭州市公安系統在處理警察強姦案和花園路派出所包庇打砸搶團伙案中,究竟起到了什麼表率?
數月以來,我,—個弱女子,四處喊冤,卻四處碰壁,痛不欲生,多次萌生一死了之。但我不甘心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我決不低頭,我要做最後的吶喊!
天理昭昭,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本人對以上陳述,負法律責任。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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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s667721」來稿改寫,原文題目《看河南鄭州公安是如何包庇公安以辦案為由強姦女當事人的!!!》,未經文中主人授權,不妥當之處請鑒諒。)(//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