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律師替一位連他自己也覺得有罪的人進行辯護,那這名律師是不是很沒良心?我們還可以從律師在刑事案件的功能和角色來試著回答這個問題。在之前的文章有約略提到過訴訟類型,臺灣最基本的三種類型就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律師在這三種訴訟類型裏面要承擔的功能和角色並不完全一樣,稱呼也不完全相同。
拿民事和刑事案件來對照最為明顯,民事案件處理的是私法糾紛,在這裏面就沒有什麼人有罪無罪的問題,律師在民事案件裏面叫做訴訟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出面解決私法糾紛的;在刑事案件裏面就不是代理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其實就是被懷疑犯罪而加以起訴的人,律師總不能「代理」別人當刑事被告吧?律師在刑事訴訟裏面叫辯護人,是幫被告辯護的。
在刑事案件裏面說到律師要幫被告辯護,那又要怎麼辯護?相信多數人是由於不完全明白「辯護」二字的實質意義,誤以為這就是要幫被告否認犯罪,狡辯,把有的說成沒有,黑的說成白的,因此才會有很多人看了電視聽了媒體的一番說詞後,不但常常會對某某人未審先判,順帶地還會責怪這個人的辯護律師,質疑律師都幫壞人。
律師承接案件的原因有許多,或者為名,或者為利,或者也有不得已的,無論如何,一名律師既然接受委任,他就必須得要在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和課予他的義務範圍內從事他的工作,律師一旦接受委任成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就是律師的權利也是義務。不過話說回來,「辯護」其實並不等於「無罪答辯」,相信有許多人其實是誤以律師為刑案被告辯護就是在為刑案被告作無罪答辯,所以才會對承接某些看似罪證確鑿的刑案辯護律師產生負面的看法。
一名律師接受委任,檢視現有的證據資料再加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當事人討論後,律師會對這個案件的辯護方向有一個大概的想法,如果是刑事案件,因為被告涉嫌觸犯刑事法律的差異,法定刑度會有不同而適用程序也許有不同,律師或許最後會建議被告作出無罪答辯,或者也會有建議直接認罪要求減刑的等等,刑案的辯護律師不是只能一律為被告作無罪答辯。
如果一名律師在檢視了現有的證據資料以及聽了當事人的陳述後,也認為他的當事人並非冤枉,或許這名律師最後作出的建議就是認罪也說不定,又如果最後當事人也同意律師的建議認罪,律師也接受委任進行認罪的辯護,那麼我們還會不會覺得這名律師很沒良心?
所以說,如果一名律師替一位連他自己也覺得有罪的人進行辯護,那這名律師是不是很沒良心?其實不能一概而論,得看看這名律師辯護的方向和內容而定。不過再話說回來,在判決確定之前,尤其是審判程序還在進行的過程中,相關的證據資料尚未完全攤開在法庭之上時,要說被告就是有罪,就是無罪,或許都言之過早。如果認定一個人有罪無罪可以這麼樣一目了然,那麼又要審判制度何用?
讀者或許會問,在刑事案件裏面被告如果都已經認罪了,那麼還要律師作什麼?請且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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