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訊】
名詞解釋
服務貿易總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下所達成的協定。該協定旨在規範無形的服務貿易。協定的架構分為6大部分,分別是:範圍及定義、一般義務及規定(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化等基本原則)、特定承諾(主要是國民待遇及市場通路之承諾)、漸進自由化(主要是規範市場開放之進一步談判)、組織性規定(爭端解決及義務的執行)及最後規定(主要是利益之拒絕及定義)。另還包括:豁免最惠國待遇之附件、自然人移動之附件、金融服務附件等。
該協定中將服務的提供模式分為4類,分別是:
模式1:跨國提供服務(服務由一國供應至另一國),如:一國的保險公司在國內接受他國要保人以通信方式之投保;
模式2-國外消費(服務在一國內,向他國之消費者提供),如:到國外旅遊的觀光客在國外所進行之消費;
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服務由一國的服務供應者,透過其在另一國的設立商業據點而提供),如:一國之銀行赴他國設立分行而提供銀行服務;
模式4-自然人呈現(服務由一國之服務提供者,透過其在另一國所派的自然人提供),如:一國的律師赴他國提供法律服務。
常見相關新聞報導
1、CEPA矮化台灣,兩岸應在WTO對等談判:
2005年4月間有媒體報導,中國可能在國民黨主席連戰訪問期間,釋出與台灣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經濟部表示,依據GATT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WTO會員間有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其他類似協定以增進雙邊經貿合作關係的權利。中國與香港CEPA條例中明言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明顯有矮化WTO另一會員之嫌,若中國表達願與台灣簽署CEPA,是對台灣扣上「一中」大帽子,屬於政治統戰作法,台灣絕對無法接受。
2、面對京都議定書壓力,WTO機制可為各國防線:
雖然京都議定書的條文未含特定貿易義務,因此與WTO沒有直接關係,但議定書的管制手段因應策略授權各國國內法決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義務,可能會與WTO協定發生互動關係。如議定書所規定之共同減量、清潔發展機制及排放權交易,就可能涉及WTO架構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等。(//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