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訊】 寫在前面的話
2006年下半年,中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將同時鋪開。這是在中國憲法、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修訂之後,基層兩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一次同步換屆選舉,同時也是自1992年下半年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換屆選舉之後,時隔14年又一次同步換屆選舉。從法律的層面講,這屆選舉關係國家政權的基礎,對人民努力爭取當家作主則是一次機會。從1953年建立多層間接選舉制度以來,中國的選舉一直是共產黨的囊中之物,但從1980年代開始,隨著民主自由人權法治憲政等觀念的西風東漸,民間獨立人士自主參選基層人民代表漸漸多起來。這其間,既出現多起成功的範例,也產生了不少失敗的教訓,對這些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將是極有意義的工作。從憲政層面講,中國公民參選人大代表,既合憲又合法,公民對國家要實現「民有,民治,民享」,要擺脫命運被少數權貴所擺佈,就必須把人民代表的任命權、監督權、罷免權掌握在手中,自己親自或選出自己信任的代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從民主運動的策略層面講,當選人民代表,參預公共事務聽證,介入維護人權個案,宗教結社,新聞出版和網絡評議時政等是體制外自由人士在當前能打的少數幾個擦邊球。這其中,當人民代表居於維護人權的源頭位置,自然應該備受重視。
放眼21世紀初頁的中國,我們彷彿回到了「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百年前的1990年代初期。胡錦濤上台後,面對國際國內洶湧澎湃的民權潮流,為了回應民意對執政黨永續執政的權力合法性的質疑,提出了「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的所謂「新三民主義」。然而,這個「新三民主義」非常顯然地遺漏了最為關鍵的一條,給這個「新三民主義」補上「權為民所授」,目前基本已成海內外華人共識。胡溫兩人都在國際媒體面前公開談論推進直接選舉就是最好證明。所以,即使為肉食者謀,民眾廣泛參與選舉,也不失為解決政權來源合法性問題的一條可行之道。
正是從上述考慮出發,我決定寫作這個《論人民代表》系列,對人民、人民代表、代議制、選舉等各種被中國黨校教科書誤導的概念作正本清源式的重視梳理,一一駁斥阻礙中國實行高層直接選舉的諸種謬論,系統介紹選舉制度、選舉運行及管理,探討獨立的人民代表當選後的如何更好地行使職權,希望對民間獨立人士自主參選人民代表和所有當選上的人民代表有所幫助,並借此對我的國家走上文明富裕的坦途和最終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世界強國貢獻一絲微薄的力量。
憑空想像的寫作我們已經見得太多,為了盡量避免憑想像寫作和即時性寫作的各種弊端,把基礎紮在科學和前人成就的沃土裡,爭取獲得一種具有歷時性的高度是十分必要和富有價值的。基於這些方法論層面的考慮,我放棄了那種借助於機智、理趣、銳利的鋒芒取悅於讀者的批判性政論體裁的寫作方式,選擇了學術研究的嚴肅體裁。對於某些習慣於追求刺激、急於求成和缺乏耐心的讀者來說,體裁的因素可能成為間隔作者與讀者的一道霧障,但真正的有志之士肯定懂得,理性地從學術論文中獲得收益,與感性地從情緒化滿足中所得,根本不可同日而語。
由於本人居住偏僻,在查閱資料方面受到很多局限,加之學力有限,錯誤必定在所難免,尚請方家和讀者不吝批評指正。
論中國人應該主動競選人民代表
——《論人民代表》之一
既然打算以學術研究的嚴肅態度對待即將展開的主題,那麼,就讓我們從科學開始。
動物學家觀察到,一隻黑猩猩求另一隻同伴撓癢癢,另一隻便有權利要求前者提供同樣的服務,如果被它撓過的黑猩猩拒絕給予對等回報,整個黑猩猩群都會給激起憤怒,其它不相干的黑猩猩會對忘恩負義者群起而攻之。實驗經濟學的創始人、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VernonL.Smith從動物的這種現象中發現了貿易的起源,VernonL.Smith將這種現象稱之為負面「對等性」(reciprocity),也就是我跟你合作,你就得跟我合作,如果不跟我合作,我可能就要懲罰你。他認為,這個負面對等性,就是人類貿易的起源。(注1)
貿易是不是這樣子起源的我們可以不管,此處提起VernonL.Smith,主要是因為接下來的「最後通牒博弈」是他的研究成果。要把「最後通牒博弈「敘述完整,是件非常費力的事。所以只好簡單點。簡單點的意思就是只保留過程,忽略他的講解和結論。反正他的討論是經濟學的,跟我們即將在後面討論的主題關係不大。遊戲是這樣進行的,在一群學生中隨機選出些人來,兩兩配對,無償地給兩人共同分配10美元,然後以甲乙雙方的分配權限為變量,也就是將每一組的兩人中由誰來決定這10美元怎麼個分法區分為五種。所以「最後通牒博弈」實驗分五組進行:
第一組,甲乙的身份隨機決定,當甲者有分配權,乙則有否決權,但乙如果把甲的決定給否決了,這10美元就會被沒收走,兩個人誰也得不到一分錢,實驗結果,甲分給乙的最少也有3元,但無論3、7開,還是4、6開,都有被乙否決的,只有對半分時沒有出現乙行使否決權的情況。
第二組,給第一組的基本條件不變,但有所不同的是,讓甲乙兩方參加智力測驗,誰得的分高,誰是甲方,實驗的結果是,不管分給乙2美元,還是3、4、5美元,都沒有被否決的。
第三組,這一組是在第二組的基礎上,即在智力測驗決定了甲乙之後,允許甲將分配權公開拍賣,由買得分配權者再來分配,這樣進行的最後通牒實驗,當分給乙2美元時有人拒絕,3、4美元的則都認命。
第四組,其它的與第一組相同,只是把乙的否決權給取消掉,也就是一切由甲方說了算,分配在甲乙雙方面對面的情況下進行,實驗的結果是,有相當多的甲獨吞10美元,一分錢也不給乙,有差不多同樣比例的方案是給乙1美元,給2、3、4、5美元的都有一些,6美元的居然也有。
第五組,其它條件與第四組相同,乙也沒有否決權,但又加了一個條件,甲乙雙方互不認識,實驗中彼此也看不到對方,甲乙雙方都不知道對方是誰,不論怎麼個分法,受試者不會有任何良心譴責,結果,所有的甲方都不給乙方一分錢。所以這一組,以及第四組,又叫作獨裁者實驗。
現在我們談到了一個科學觀察,一個科學實驗,也許有人會問,你這篇文章的題目是《論中國人應該主動競選人民代表》,怎麼扯到動物學觀察和經濟學實驗上去了?這些跟競選人民代表有什麼關係呢?是不是下筆千言離題萬里了?不!有關係的!
從上面的動物學觀察中,我們可以推出一個結論(注2):互惠互利(reciprocity)是營群居性生活動物之間的一條最原始最根本的法則,合作不互利互惠,背叛者就應當受到懲罰。這個道理反過來也成立:也就是服務如果只是單向性的,如果某一方(人)可以拒絕向他人提供對等服務的義務而不受懲罰,雙方關係就不是互利互惠的。因此可以說,對等的互利互惠是一條最根本的自然正義法則。只要存在社會生活的地方,這條法則就應該得到遵守。
細心的讀者可能注意到,在上面所述的五組實驗中,都沒有出現掌握分配權的甲方給自己分配0美元或1美元等極端情況,最不利己者也只給了對方6美元,為自己留下4美元,而且出現這種反向分配的情況很少(注3),與此同時,卻存在大量的給沒有決策權的乙方分配很少或不分的情況。從這一點,我們同樣可以推出一個對後面的討論有價值的觀點:事關雙方共同利益的決策,如果決策權只交給其中一方,那麼結果必定不可能不利於掌握權力者。我們可以把這個觀點往前推一步,對於事關多方,事關國家社會共同利益的決策,如果決策權只交給其中一方,即使另一方有監督權,那麼結果也必定不可能不利於掌握決策權力者。從第四組和第五組的獨裁者實驗中,我們還可以推出一個結論,如果把公共博弈中的決策權完全交給某一方獨裁,另一方連監督權都沒有,那麼,可能性最大的結果是,這一方趨向於獲得最大利益或全部利益,與此對應,喪失決策權和監督權的一方或多方,則獲得最少利益或乾脆什麼也得不到。把這兩個結論聯結起來,我們還可以得到一個新的論點,即,沒有決策權只有監督權是不好的,而完全無權者的處境,比之無決策權但保留有監督權者更加不利,其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見,在公共博弈中決策權和監督權非常重要,放棄不得。
現在我們把上面的結論與題目所示的討論領域聯繫起來思考。一是合作應當互利互惠,二是沒有決策權和監督權利益便得不到保障,把這兩個道理的外延擴大到人民與人民代表(注4)的關係上,將會發現也適用。第一,人民選舉某人作代議士,給代議士授予了政治決策權,代議士以為選民說話辦事作為回報,如果代議士不為自己的選民說話辦事,就該受到懲罰,比如被罷免或被選下去,如果代議士不為選舉自己的人說話辦事還能免受懲罰,人民與代議士之間的關係就違反了正義規則,這樣的關係和維護這種非正義關係的制度就該改變。第二,人民如果任由代議士對法律和公共政策進行決策,不把決策權和監督權保留在手中,代議士們制定出來的法律和政策就會變得單純對代議士有利,對人民不利。當然,在作這種延伸時也要注意,把人民與其代表之間的關係界定為負面對等性並不十分確切。顯而易見,代議士與人民並不對等,任何代議士都不能說如果你人民不跟我合作,我就要懲罰你,這個話只有給代議士授權的人民這方面才有權利講。雖然在我們周圍的現實中,代議士有權懲罰人民而人民無權懲罰不合意代議士的卻處處存在,但顯而易見,這是非正常現象。對解決這種非正常現象的探討放在選舉運行和管理部分中,在此先繞開這個問題。
自從1953年舉行第一屆人大代表選舉以來,中國的人民代表至今已選了十屆。持中而論,這十屆人大代表們多多少少干了點有益的事情,初步建立起了中國的法制體系,從惡法強於無法無天的角度講,這無疑是一種成績。不過,看重實際表現的民間輿論對他們多是不滿意的。因為他們制定了憲法,卻沒賦予這憲法以司法效力,他們制定的《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惡法把憲法中許諾給人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剝奪或限制了,由這些人選出的政府,在應該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議士們的眼皮底下積極推行「戶籍制度管理辦法」、「收容譴送條例」、「三提五統」「剪刀差」、「國企低價出賣工人下崗算斷」等一系列剝奪人民的政策。五十多年來,中國的法律名為代表統治階級意志,實際上反映出來的卻主要是執政黨千秋萬代一統江山的利益,受壓制的正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經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優先保障執政黨權貴們的予取予求,政府權力也在人大的「監督」下無限制膨脹,而在人民代表嘴裡,全國形勢永遠一片大好,共產黨及其領袖永遠偉大光榮正確。聽人大代表辯論國事,幾乎就等於把良心送給他們欺騙。正是因為這樣,人民給予這樣的人民代表所組成的全國人大及地方人大的常用稱呼是「橡皮圖章」。用二百年前柏克描述法國議會的一句話來表述今天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感覺仍然很合適:「他們的這個議會機構就在他們的面前既不自由又不體面地扮演了一出深思熟慮的滑稽劇。」(注5)有人說全國人大會議是全球最大的Party(注6),感覺也挺合意。今天的中國,人民代表不如黨代表吃香,人大常委不如黨委常委有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為最高權力機關,但假設今天天塌了下來,頂著的卻肯定不是它,而是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因為人民代表們睜著眼睛把決策權和監督權拱手讓給了沒有法律地位的中國共產黨。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例會即使取消掉,除了給納稅人減少負擔,國家不會有大的麻煩,一切照常運轉——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跡似可有可無的贅瘤。
人民代表,憲法規定的代替人民實現當家作主權利的人——憲法是沒有給黨代表任何地位的,何以淪落至此呢?應該說,原因有很多方面,有馬克思列寧主義教義方面的,有中國專制主義傳統方面的,有共產黨不願意讓權方面的,也許還有「曲木」人性(注7)方面的,等等。總之,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對這些因素作全方位的研究,是有價值的。然而,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對社會問題作整體性全面改變的計劃都蘊藏有巨大的危險性,反之,採取一種「零星社會工程學」的方法,一點一滴的改良,結果不僅更為穩妥,而且往往效果更佳。既是從一種方法論的「零星社會工程學」觀念出發,也是為了研究和論述的需要,我們把即將展開的討論的範圍縮小到一點上來,這一點就是,人民沒有主動積極地去爭取實現各種權利。
如果說五十多年來我們有過十屆人大代表的選舉,那麼,這些選舉也無一例外全由共產黨一黨包辦。共產黨把這種一黨操縱的選舉宣傳為「有中國特色的選舉」。其實,這種多層間接的所謂中國特色的選舉,只不過是蘇聯1918年至1936年間選舉制度的翻版,並無中國特色可言。中國幾千年的特色都是根本沒有人民代表。多層間接選舉的實質,乃是共產黨辦選舉,選舉共產黨的人——絕少例外。選舉中人民應有的兩大選擇權利,對政黨和候選人的選擇權利,在這種制度下都落了空。執政黨永遠是共產黨一家,別無分店,候選人絕大多數由執政黨在暗箱中分贓。選舉出來的人名為公僕,實為公父,其政治生命被掌握在操縱選舉之手的手心裡,與選民無關。代議士們既不需靠代表的職位謀生,也就沒有動力為選民說話,通常也不必擔心會遭到選民的罷免。總之,人民代表與選民間不是互利互惠的關係,代議士們即不為選民說話辦事,還可以不受任何懲罰。在中國的公共博弈中,人民既沒有決策權,也喪失了任何監督權。如前所述,這種狀況是非正義的,當然,必須予以改變。
獨裁者實驗中甲方的絕對分配權力是由實驗組織者授予的,乙方的絕對無權也是由外在力量強加的,現實中中國共產黨一黨包辦決策權監督權的權力由誰授予呢?人民無權又是誰強加的呢?至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中是找不到這個外在強制性意志的。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法》第三條規定,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的人僅限於「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雖然憲法是虛的,憲法條文作不得數,但終究可理直氣壯地拿來作法律依據,反過來,違反憲法的,就既不能理直,也不能氣壯。更關鍵的是,翻遍《刑法》,找不到把公民行使被選舉權作為罪行施加懲罰的規定。既有憲法的肯定性條款,又沒有刑法的否定性規定,這說明,只要公民願意站出來,主動參加人民代表的選舉,不僅參選行為完全合理合法,而且,就是共產黨看你不順眼,卻也不能拿你怎麼樣。由此可見,公民主動競選人民代表,既是合法的,也是無風險的。
想一想,現在全國有全國人大代表2988人,原則上講,2988人首先必須是直接選舉出來的縣級人民代表,如果這2988人全是民主人士,或者其中半數以上是民主人士,或者那些其個人歷史證明一貫頑固地不能代表人民的人在縣級就被獨立人士擠下去,那會是怎麼樣一個局面?相信沒有人會不知道答案。對!國家會非常自然地走向民主。可見,公民主動競選人民代表的行為,對中國民主是有促進作用的。特別是如果選上後真正為選民說話辦事,那就更有價值了。
現在很多人喜歡埋怨,埋怨共產黨不鬆手,不肯放棄一手包辦國政的大權。其實共產黨之所以不讓權,一半原因是它搶到了獨裁分配權,還有一半原因,則是人民沒有去爭權。你自己不爭取,不保持自己的存在,決策時根本看不到你,你以為坐在家裡,等掌握決策大權的人發善心,以為他們不至於把事情做絕,那麼,就像獨裁者實驗結果那樣,掌權者必定將永遠把最大最多的利益收為己有,並且還永遠不會把被選舉權分配給你。
現狀既是必須予以改變的非正義狀態,改變又是合法的和無風險的,改變的行為又有利於國家人民,一旦真的實現了改變,人民的利益得到實質改善的願景就能得到兌現,那麼,為什麼還不主動去競選?
註釋:
1、汪丁丁,《人類合作的起源》,載於《三聯學術沙龍紀念特刊》
2、按方法論的唯名論觀點,從這個動物學觀察結果中能得出的結論當然可以不止一個。
3、因為地處偏僻,手頭的資料極為有限,找不到VernonL.Smith的原文,因此只好根據汪丁丁教授引用過的二手資料。汪教授原文中沒有說明出現這種現象的概率是多少,也就不好杜撰,只能通過汪教授徵引的文字的文意推測出很少。
4、為了避免人民與人民代表兩個「人民」發生攪合,以下將人民代表用代議士代替。在後面的論證中,代議士與人民代表也被視為一個概念的兩種表達方式。
5、柏克,《法國革命論》,商務1998年版,第91頁。
6、新聞週刊:北京的派對時刻(PartyTimeinBeijing)
7、語出休謨名言,「人性這根曲木,永遠造不出任何筆直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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