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0日訊】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的暫時規定,中共在1984年就有了。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時規定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
【頒布日期】1984年10月9日
【頒布文號】(84)司發研字弟447號
【刊載期號】1985年第12期
其中:
4.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執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