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憲法前十個修正案“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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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蕭敬2006年5月19日華盛頓報導)我們在聽眾信箱節目裡曾經介紹過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內容和制定的過程,其中談到美國憲法的頭十個修正案,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權利法案”。幾位聽眾朋友希望瞭解一下“權利法案”誕生的緣由和內容。在這次聽眾信箱節目裡,我們就來回答這幾位聽眾朋友的問題。

*從不言而喻到明文規定*

美國憲法是1787年制定通過的。在各州審議批准的過程中,很多美國公民感到疑慮不安,因為憲法中沒有明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條款。當時,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認為,既然憲法沒有授權政府管理出版、集會等事務,所有不需要特別表明政府不具有這些權力。雖然這一立場在邏輯上是正確的,但民眾在心理上感到難以接受。於是,憲法制定者們保證,將在第一屆國會召開會議期間,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

第一屆國會召開後,大多數議員贊成制定權利法案,而起草權利法案的任務落在詹姆斯.麥迪遜的身上。麥迪遜後來成為美國的第四位總統,他在美國憲法的起草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因此被美國人尊稱為“憲法之父”。

麥迪遜是在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基礎上著手起草權利法案的。當時,國會議員們達成共識,認為權利法案將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加入憲法,以避免直接修改憲法所需的冗長的批准過程。1789年, 提出了12條憲法修正案,但其中兩條未能通過。1791年12月15號,其餘十條修正案獲得各州批准,正式成為憲法的組成部份。

*十條修正案*

現在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權利法案的內容。

第一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宗教信仰、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伸冤的自由;

第二條規定,紀律嚴明的民兵對保障國家安全是必需的,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第三條規定,未經房主同意,軍隊不得徵用民房,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戰爭期間軍隊也不得佔用民房;

第四條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第五條規定,審判必須經過正當程序,一罪不得兩判,禁止逼供和剝奪私人財產;

第六條規定,未經陪審團不得定罪,被告有權要求由律師為自己辯護;

第七條規定,必須保護民事案件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八條規定,禁止過重的罰金和殘酷的處罰;

第九條規定,權利法案列舉某些必須加以保護的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由公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規定,憲法沒有授予聯邦政府行使、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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