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0日訊】2006年5月18日,獨立中文筆會驚悉,本會會員、著名異議作家楊天水(本名楊同彥)先生於2006年5月16日在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被秘密審判三小時,在休庭20分鐘後即被宣判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處以十二年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獨立中文筆會對此案審判空前迅速的宣判過程感到極為震驚,認為此案一直有違法定程序,有根本無視被告辯護、未審先判之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早已簽署的《聯合國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公約》有關確保公民權利的條款,為此提出強烈抗議,並要求有關當局依法糾正此案,立即無條件地釋放楊天水先生。
據楊天水的辯護律師、本會獄中作家委員會法律顧問李建強先生說,法庭判決楊天水“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據,與鎮江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的內容完全一致:主要包括:楊天水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十一是中華民主的災難日》、《敦促中共的當權派》等大量文章,抨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及其“專制政權”;接受境外邀請擔任“趙紫陽治喪委員會”榮譽委員,並在《大紀元》網站上發表《楊天水在DC“悼紫陽”、“別中共”國際集會上的發言》;參與“趙紫陽治喪委員會”發起的網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天鵝絨行動”,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江蘇省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成員,並在“大紀元”網站發表《劃時代的天鵝絨行動》一文;遵循“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接受境外兩筆資金,並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人及其近親屬。
45歲的楊天水本名楊同彥,1982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曾任教師和公務員。
1990曾因“反革命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出獄後被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附加刑至2004年5月31日,其間被警方以“違反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關規定”兩次拘捕,後一次是2004年5月27日被拘留十五天至6月11日釋放。同年12月24日在杭州訪友期間被警方以“口頭傳喚”帶走,12月 25日強行押回南京,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刑事拘留,並於2005年1月24日獲“取保候審”釋放。
2005年12月23日在南京住宅附近街頭被警方強行帶走,本會獄中作家委員會於12月26日發表“關於會員楊天水再次被拘押的緊急聲明”,表示嚴重關注和強烈抗議:“有關警方剝奪楊天水先生的人身自由早已超過48小時,至今仍未通知其親屬,顯然有違法關押之嫌……”。
本會於今年年1月16日向江蘇省和鎮江公安機關發出“關於會員楊天水被違法監禁的抗議書”,強烈譴責“有關警方依法必須在24小時內發出的拘留或逮捕通知至今沒有送達楊天水的家屬,並拒絕向楊天水家屬委託的律師暨本會獄中作家委員會法律顧問說明楊被羈押的原因或所涉嫌的具體罪名、羈押處所甚至類型——到底是拘留還是逮捕,顯然是對相關法律程的漠視和踐踏,嚴重侵犯了楊天水先生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是一起嚴重違法監禁的事件”,並要求有關當局就此事件給予答覆。
鎮江警方在1月22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楊天水後通知家屬,隨後表明此前屬於“監視居住”。
獨立中文筆會認為,楊天水是一個有良知、有勇氣的自由作家,其言其行完全在憲法和法律保障的範圍之內。他數度入獄已逾十年,如今又遭重判,再次面臨漫長的監禁,是有關當局對人權和法治的踐踏。
為此,本會再次申明如下:
一、憤怒譴責: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羅織罪名重判楊天水,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早已簽署的《聯合國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公約》。
二、嚴重質疑:江蘇省鎮江市公、檢、法機關以楊天水案涉及”國家機密”為借口,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對根本沒條件涉及任何”國家機密”的楊天水採取秘密關押、秘密偵訊、秘密審判等一系列措施缺乏事實和法理依據,並有三方聯合辦案和未審先判之嫌。
三、完全支持:楊天水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和蘭芳的辯護詞結論:“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法庭應依法判決楊天水無罪。
四、強烈要求:有關當局審查楊天水案的訴訟和審判程序,糾正此一違憲枉法的嚴重錯判。
五、緊急呼籲:筆會會員、各國作家以及所有中國人權問題的各界人士,採取各種方式督促求中國有關當局立即無條件地釋放楊天水以及其它無辜遭監禁的人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