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胡庭良玉溪鬼案 尋找鍾馗幹

——致玉溪法院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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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原案控訴人——起訴上訴申訴訴不勝數白訴萬狀千數時日訴也數不盡成為社會公案訴朝數代無限捐稿討法檄文徵詢天下請求轉載責任自負者胡庭良 ,男,1954年4月11日生,漢族,原住雲南省澄江縣鳳麓鎮景寧街25號。

原案被控訴人——被告被申訴人:謝長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漢族,現住雲南省澄江縣鳳麓鎮景寧街26號。

原案案由:
控訴人因住宅實體物權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請求法律保護一案,不服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玉民終字第424號民事判決和(2002)玉民監字第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 特向有關政法的領導層作情況反映,並向法律專家學者諮詢請教,還向主管部門繼續申訴。

原案控訴目的:
準確界定原案中守法者與違法者。辯明論清有關國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請求落實有法必依,依法糾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要求處以被告人違約違法責任,拆除其違法侵權建築,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復原樣,“保持原狀”。尋找公道,追求真理。依憲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衛國法神聖之威信和尊嚴。

原案控訴事實:
2000年5月,被告人謝長生違反《民法通則》,將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風通亮的百年窗戶被其緊貼阻擋,接著更加無法無天,背信棄義,趁我戶沒有在家的日子,竄到我住宅屋頂上大搞建築施工行為,利用我戶房頂做工地,擅自拆開我十米瓦溝支撐腳手架和鋼範本。此後澆灌完成樓房兩間,橫向複壓伸往我房頂一米,縱向複壓且玻璃牆外開窗於我房頂十米。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戶屋架房廈,我住宅屋頂成為對方的天井,三間房子被踐踏損壞,被水沖水透現象也曾發生。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張發起寫下了一份《協議書》 ,其中第二條注明:“謝長生建房時,胡庭良房西邊房廈保持原狀,不能拆動著胡庭良房瓦”。 本縣鳳麓鎮司法助理員高萍,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法律服務所李自文、南門村委會宋有能,居民委員會趙海保、何希坤,是調解協議的見證人。當時眾人反復議論言明,新翻蓋房子的千萬不要亂拆亂動別人家原本安居穩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發官司,後果不堪設想。謝長生當眾對天發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層以上退縮於別人家的瓦簷外施工建設,碰撞不著原物原瓦,更不用說去拆動了。上述幾方人員也就認可了謝長生所表達的意向。形成文字協定外的口頭協定。他們在謝長生違反後進行了工程阻止。按照協議行事的話,建築工程隊伍爬不到我住宅物體上去當成工地作業。要把澆灌體積加大加寬,伸出一截的話,沒有我的住宅屋頂落腳,就沒有工程隊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廈原狀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見天日朝太陽望蒼天的。“房廈保持原狀”——《協議》此言就等於說明不能改變當初面貌,不能遮天蔽日。因此,這第二條已經包涵了不可複壓我房頂及不拆瓦房不動手腳就複壓不著的本意。 約定俗成了。撕毀協議, 謝長生首開先河。拆我瓦房後, “房廈保持原狀”協定的論題被破壞,一毀皆毀。從此,三章約法無效了——起訴。

原案控訴理由:
初期,人們問我,為什麼不跟著像謝長生一樣,攜帶利刃,集聚親友,賽吵賽鬧,拳腳下麵出真理。氣話中鼓勵我跟著動武,以牙還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話:跟他拼了。我答,當今是文明社會,法治時代,要嚴肅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採取過激行動。向來宣導弱者走進法院,尋求司法保護,依靠法律手段對簿公堂解決矛盾衝突。國家能夠保護無辜受害者的合法權利。法定諾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算是有著一種公序良俗,社會契約,君子協定了。更何況縣法院的工作人員已來到犯案現場,通知被告人,現在依法立案,施工暫停,等候審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趙海保、何希坤又先後多次到現場阻止施工。

“三五”普法規劃教育中常講:與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邊。但是,在我力排眾議,尊崇守法第一,忠於國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個法字,走正常管道,經過訴訟之後,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訴250天后指使澄江縣的法院送達了終審判決書,其著重點強調《協議書》現在仍然有效力,現在仍然繼續制約著我。對訴訟請求, 本院不予支持。

為此,請問玉溪市中院:
為什麼判定合同只專門用來控制我這一單方面?八個月來對方拆動我瓦房,改變我房廈露天原狀,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廈椽木瓦溝之間,為何不在約束之列?對方如不服從協議,為何事先不起訴?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嗎?如遵照“不能拆動著”這一大前提的話,就不存在修復不修復的問題。先有這一條,後才有協議書。經過“強姦”——侵犯異姓後修補一下破裂創損就算負了“保持原狀”之責嗎?房子原狀為整體物權不動產,涉及通風氣,納光熱,見天日,豈能一個“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話,就沒有必要判決不判決。合同上寫著准許在我房頂上施工建高樓嗎?寫著對方可複壓並開窗於我房頂嗎?又寫著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過我屋架房廈嗎?“強暴鄰人”——侵權後可不負責任嗎?用已被對方撕毀的協議來套牢我一方,這種行徑合理嗎?守約是成雙成對幾方面的事情, 還是一場獨角戲?難道是合同法,變戲法?被告違反之後,合同還在起作用嗎?法院唯獨強迫我一方永遠恪守協議成立嗎?賦予對方不守約特權,是玉溪判倌的職責嗎?法學同一律只停留在說教嗎?實際訴訟就應該以“秀才碰著兵”而結束嗎?合同的效力到底還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話,違反者理應付出巨大代價以資銘證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為證?還是原本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無效合同?法鎖鎖什麼?

為什麼判決書“爭議焦點”回避被告侵犯——“強姦”行為並違反“房廈保持原狀,不能拆動”締約這一前因?前因後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別忘了,2000年5月提起訴訟的是前因案。後果案為數月來事態的發展變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護縱容違約違法者,逃避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承擔,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關天的玉溪市中級法院,豈不成了法學專業“門外漢”?

為什麼判決書要極力掩蓋本案事實真相——沒有違約違法拆我瓦房,就沒有這場訟累之事?誠信原則是訴訟之本,為人道德之根。被告喪失誠信良知,法性泯滅,玉溪判倌也要跟著一樣?

為什麼面臨我房頂上開外窗建築這一龐然物證而判“無妨礙,無影響”?此種狀態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臨高額經濟損失,更面臨“碰電碰火,撞車撞毀”故障,兩戶戰爭,勢在必發,劫數難逃。惻隱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眾目睽睽同我是睜眼瞎的話,玉溪判倌不是吧?

為什麼判成《協議》為一方權利絕對專有,另一方絕對義務專有?我僅有提供方便利益給他方的義務?“房廈保持原狀,不能拆動”的制約條件為何被恣意剝奪?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點燈”一個道理?我是不是象“東郭先生”一樣只有喂狼的理由?還是誰為狼作倀?玉溪法院尊顏不小,作出這樣枉法枉判,坑良害良,喪盡天良,哪個預料得到?

為什麼把案子斷成《協議書》有的條約有效, 有的條約無效?偷換問題為哪樁?既然肯定了協定, 違約的被告人為何特別受到支持保護?既然協議撕毀了, 為何還要我給被告讓出房廈上下?法學不矛盾律如何解釋?都什麼時代了,新千年新世紀,玉溪判倌竟然還有如此霸道邏輯?

為什麼判斷我現在天天居住使用著的屋簷房廈“屬謝長生的使用權”、“使用面積”?這堆瓦木土石究竟是誰的物權?這百年房子帽邊傘蓋遮風擋雨的面積,究竟是誰幾輩人的“使用面積”?瓦房產業每時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嗎?被謝長生建築越界重疊複壓面積不是胡庭良不動產部分嗎?謝長生陽臺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義上的越界嗎?胡庭良為何負有忍受其建築故意越界之義務?事發時就立即訴控抗議為何無效?是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還是被告的假證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蓋屋地權天權光照權空間權沒有主管至此處此地的話,架構結合簷口簷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掛鐵絲會伸展到此地此處嗎?房廈房瓦屋簷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證質證雨證水證土證石證木證鋼釘證鐵絲證東西證嗎?如果火災之後的話,定案為燒的是哪一家的財產物質呢?這裏金木水火土五證不全嗎?怎能和協議中載明“謝長生建房時,胡庭良房西邊房廈保持原狀, 不能拆動著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頭協議除外,這二十八字是聽不見讀不懂的鬼話天書嗎?這二十八字是誰新創造的魑魅魍魎魘魔魃魈怪誕符號嗎?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國天南海北通用漢語汗言五音不正嗎?是合同漏洞呢還是默示條款?這裏是不是一條房廈房瓦所有權不可改變的論題?是不是體現出制空權在誰這一概念?而判決書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換現在所有權和以後拆建這兩個時間差異的概念?玉溪判倌或許要說,這可不是霸道邏輯。那麼是強盜邏輯?魔鬼邏輯?

再請玉溪市中院回答:
一紙《協議》,幾樣對待?欺詐合同?有人認同。約法三章, 空頭文章。物權物證, 眾目昭彰。裁詞判章, 官樣文章。偷換論題,包庇違約。顛倒是非,護惡抑善。上有國法,下有叛法?逆法曲法,判倌有法。打擊守法,兩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職守。法前不等,欺負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訴訟法虛,障眼法實,玉溪判倌:你公平嗎?

案發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點,後果重點。法威之下,弄虛作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剝奪辯論權,草菅人民案。法理不爭,善惡不分。違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實際法瞎。紅綠燈亂,雷池氾濫。上有憲法第三十九條,下有協議第二條,還有民法無數條,玉溪判倌:你公正嗎?

不開庭,不傳喚,不代理。不審案,不過堂。不告示,不宣講,不聲響。不出現,不論辯。不消問,不要說,玉溪判倌:你公開嗎?

由此看來,與法同行,法律還不在我身邊。法術法勢惡法枉法就在我身邊。稱霸一方的侵犯者更得勢,善良老實的守法者更遭殃。繼續遭殃下去的話,我這幾間土木民宅就此報廢,生靈五人流落在外。因被告故意導致的水患水災時有發生,我一家被逼至絕境已不是很遙遠。如果到那時,法律還是不在我身邊又怎麼辦?我不禁懷疑起來,當初選擇訴訟,走上獨木橋,自投閻王殿,飲恨迷魂法,難道是我錯了? 錯在信仰法律、守法如玉、視法為寶 ,法官至尊 、判決萬能 ?而誤入法門法陣——訴訟,盲從,等待——叫等待,就等待——說等待,又等待,左等待,右等待——再等待,在等待期間,被告更加藐視法律,強建完畢。

這樣下去的話, 落得悔恨後果的不是違約違法者, 反而倒是我這個迷信守法者了。難怪流行一句話:“落後就挨打”——侵犯者先施“強暴”,訴訟過程落後, 訴方精神挨打無遺;落腳聽後判決,挨打在“本院不予支持”;落得後悔不迭,挨打於法不在身邊。三打胡家狀了。

聽說過去的封建社會,衙門斷案多是打鼓升堂,驚木一響,吼聲之後,坐堂問案:恕你無罪,抬起頭來。招數兩套,走走過場,遮遮耳目,盡盡職務。如今所謂特色式社會,新牌共產黨一統天下,時逢新千年新世紀,法案當前,玉溪法院竟然不升堂過招,不問證人,不聽證言, 不對一面,串通澄江法院拿了我掛號費500元,管他什麼臨床治病救火救命,遠而離之,一書了之,案死大吉。同古舊衙門相提並論,其良莠優劣, 是非功過,留給民意評說,昭示天下評說。

對玉溪市法院的厚望重望,造成我大失所望。回首多年來自己無休止地接受法制宣傳,現在豈不要驚呼受騙上當了?聽信守法教育,後果竟然如此?“綜合治理”,由此及彼。普法叫喊,意義何在?不法者享受玉溪判倌的甜頭,守法者嘗到玉溪判倌的苦頭。違法不究,社會公約,君子協定,法約俗成,怎麼不靈光了?在玉溪判倌面前,電磁波法治傳媒,不過是空中說話。法學書報刊作,不過是紙上談兵。法律在他們手上,成了虛偽裝飾。法律水源可以任意污染。什麼党的光輝、國家形象、三公精神,都喪失了。什麼天平準繩一防線,被破壞了。什麼正義化身守護神,更蒼白了……

國家司法部法學教材專家編審,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發行的教科書中明確指導:“相鄰各方營造房屋和其他建築物, 應與鄰人的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鄰人的通風、採光”。“相鄰一方在建造房屋或營造其他工程時,不得使自己的房屋或工程建築物上的雨水直接瀉注和危害於鄰人的建築物,或者越界建築傘蓋,複壓鄰人的建築物。”

這類教材已經培養了成千上萬畢業生,崗位遍佈于各地政法戰線。按說必定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法理無疑了。但怎麼和玉溪市中院的判決書大相徑庭,涇渭分明,反其道而行之?難道會有誤人子弟的教材流通全國不成?法律教科書和玉溪判決書究竟哪一樣書存在謬誤?真理只有一條。法學排中律明鑒。

申訴理由不止上述幾言 ,還有千言萬言——論法治可信度, 評國家公信力, 說守法後遺症——法案屬於社會,屬國有特色。 為了長案短說, 不致浪費法人的寶貴時間,就此住口,之後冤死不告狀,但告誡誠實信義的還沒有進過法院的世人曉得法院原來如此。法是心非, 狼心狗肺! 判棍賭書 , 賭棍爭贏 。 法統法經 , 痔上談兵。法面獸心,糞水花瓶。粉飾公平,草菅人民。“走向法庭”,走向發病。醫院行刑,閥院血腥。玉溪歪嘴,和尚歪經。自欺自淫,禍國殃民。 “公平正義?” 正遇公姘! 不平常鳴,萬家爭鳴。百話齊放,群心共鳴!《民法通則》,法通則明。法不罰賊,冥法通賊。命法通賊,豈有法則?法責法廁, 賊喊捉賊!“合同法則”,夥同法賊!“辯論原則”,變淪源賊!“開庭規則”,停開歸廁!“文明準則?”以身作賊!“道德建設?”盜德見賊!林中伐賊,人間法賊!濫閥無辜,玉溪法賊!拭清君側,討法討則!賊誤天下,“天下無賊”——賊有天下, 天下有賊!“司法公正?”弓症司法!擲法危民, “為民執法。” 兩審法碼,指鹿為馬。偷換砝碼,害群之馬。法不執法,法官不法。不法之徒,徒有技法。惡徒惡法,奸徒奸法。歹徒明戕,判徒暗殺。小偷盜棺,法賊葬法!“執法如山?”如山紙法!“執法陽光?”瘍胱執法!玉溪執閥,一言不發,社會沉默,硝煙說話:舍一身剮, 黑哨下馬,王法管人,誰管亡法? 玉溪屍法,倒行逆司。法律常識,法官不識。簡單案子,簡單處置。法律君子,聾子瞎子?“社會技師”,多少瑕疵?“民主法制?”民詛發痔 ! 淫棍賣春 , 法棍賣痔 ! “法律意識?”閥吏遺屎!邪教易辨, 法賊難識! 誘“打官司”,狗屁官司!狗皮膏藥,走肉行屍!司法有私,法現僵屍。法贗窯子,閥官奸屍!還魂借屍,三萬鞭屍!司閥痞子,令人髮指!弑法劊子,千夫所指!毒販有治,法販有恃!性病無知,法病無恥!“社會法治?” 發痔社會! 官司禍水,顧客下跪。哭的“李逵”,笑的“李鬼”。哭遍天下,病態社會。 哭倒長城,哭死社會!“社會公平?” 公姘社會!社會和邪, 喝血社會! 一把酸淚,滿紙乏言。訟誤訟錢,趁火打劫!“法制觀念?”法痔關聯!法禁強姦,法被強姦!判倌欺世,黑哨欺天!訴道難已,難倚青天!青天瞎眼,神女蒙眼,殺生大權,眨不眨眼?魔王法院,閻羅判決!玉溪法院,眨眨法眼,冤冤再冤,眾怒民怨!遠離法院,遠離妓院。此院彼院,“人民發唁!”老鼠過街,叛官“魏延”。反骨增生,判臭萬年。高懸鳴鏡 ,民鏡高懸 ! “法治視野?” 發膣飾也!玉溪法院,招搖撞騙。自吹自擂,“三無法院”。牛皮吹響,歪事做絕。娼客做暗,身體力行。法客作案,坐堂之間。莊嚴偉大? 偽大莊嚴! 一統法治,“法制統一。” 國家使命,實現正義。法之無意,捨生取義。法之不濟,戰爭不熄。 法之失理,誤之千里。群裏眾裏,“普法” 這裏。公理婆理,不審何理?天理倫理,法在哪里?盜版法律,發自玉溪。竊法公敵,護法公義。法律上帝,法氓玉溪。合同成立,義務權利。“消費法律”,騙子玉溪。評法講理,天經地義。淩駕法上,黑哨玉溪。“普及法律?” 法吏普妓。偽造法律,判徒玉溪。“法律責任?” 賊人法律! 法有敗類,小心玉溪。觸法他律,守法自律。藐視法律,裁狼玉溪。“享受法律”?享獸法律!“尊重法律?”賣屁玉溪!“執法能力?” 膣發能力!玉溪法律,表裏不一。外貌法形,內神未立。法樓富麗,暗藏貓膩。法庭死閉,講啥道理。裝備鋒利,多行不義。叫爛法語,下手無理。披掛法衣,忘乎所以。豺狼望皮,裁判羊皮。人皮虎皮, 打著紅旗 。 法棺發錘,一錘交易。黑哨黑錘,本性難移。“公審程式”,空剩場戲。“兩級程式”,串通一氣。判官兵法,三十六忌!還有餘悸,判官娼妓!作弊法律,天打雷劈!強姦法律,千刀萬擊!“法律保護?” 鴇婦法律 ! 法理乏力,誰治法吏?法現鬼蜮,就在玉溪。地方生蛆,殃及池魚。窒息社會,“社會秩序?”正義缺席,王法遲到。早到晚到,替天行道。失道得道,民心旗號。君子法裁,取殖有道。“和諧社會”? 天大問號? 殺生在手,手抖不抖?傷死予奪,判裏藏刀。草菅人民,萬剮千刀! “法制軌道?” 發膣鬼道! 時有強盜,時有法盜!離經叛道,竊法大盜!豺判當道,法棺追悼!惡有火爆,法彈法炮!鬼大神大,判官超大! 黨大國大, 玉溪更大!“偉大青天?” 青天偽大!“法官道德?”閥官盜德!“法制時代”?發痔時呆。擊鼓罵曹,玉溪曹操! 曹霸天下,曹閹天殺!曹屍天打,曹棺天炸!鬼哭人嚎,海嘯咆哮!招牌傾倒, 形象損耗 。法律報銷,社會爆消!國祭歌好,國歌聲高。馬列無用, 法價更高。為討國則,拿起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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