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軍遺孀給四川省委、省政府暨張學忠、張中偉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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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尊敬的四川省委、省政府暨張學忠、張中偉等領導:各位好!

今向您等反映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代理審判員何理(電話:84558784)濫用國家審判權,把人民法院當成了成都商報操縱、掌控下的私人法院,在民事訴訟審理工作中與已涉嫌構成誹謗罪的原告、成都商報記者李亞玲(電話:86511169)相互串通,不僅不對李亞玲的涉嫌犯罪行為進行訓戒、制止,反利用李亞玲與我兒子鮮琦(紅軍後代、作家、中華民族友好協會副會長、中國紅軍後代聯盟負責人,電話:13648005101)之間的名譽侵權糾紛之事,故意對鮮琦作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枉法判決,從而觸犯《刑法》第399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枉法裁判罪,導致鮮琦頭髮驟白、幾近精神失常。如今,眾多海內外媒體都在關注、報導此事了,這無疑對省市黨政及中國司法在海內外的良好形象十分不利。

我夫鮮清挺是1935年參加革命的老紅軍,他冒著槍林彈雨、不惜流血犧牲、打下的共和國江山,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讓全中國人民過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更難為可貴的是,1997年初鄧小平去世之後,我夫鮮清挺和我、及我的親家母(老八路遺孀),受鮮琦的影響,率先在全國發起了「繼承小平遣願,捐獻遺體愛國」的社會公益活動,並最終引起中央電視台等海內外數十家媒體的廣泛關注、報導,使遺體捐獻者蜂擁而至。

可就在我夫去世、捐獻遺體8年後的2006年1月18日,李亞玲竟在未作認真調查、採訪核實的情況下,就在當天的成都商報18版上公開誹謗鮮琦從銀行騙取600萬元抵押貸款的犯罪行為和污辱人格之文字。為此,當日下午1時許至今,鮮琦先後多次前往錦江區書院街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違反法律法規,至今未予立案。當晚7點30許,鮮琦等在與李亞玲進行理論、交涉過程中,因二人均不冷靜,導致雙方互相發生了你一掌、我一拳的肢體糾紛。1月22日上午10許,派出所對鮮琦與李亞玲二人的糾紛進行了和諧調解。鮮琦根據李亞玲那「我要向報社領導和周圍同事說明、解釋」的請求,方高姿態地按她之意寫下了「致歉書」。隨即,雙雙在調解記錄上簽了「同意」二字,並按了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我們沒有想到的是,李亞玲出爾反爾地竟將此「致歉書」作為證據將鮮琦起訴到法院,並又指使3名成都商報員工到法院做假證。而這一切都是李亞玲等採取不法卑劣、有背社會公德的「陷阱取證」式手段,「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的結果。

而身為主審法官的何理,不僅違背法官職業道德,竟置事實相和客觀證據於不顧,先後向鮮琦提供、送達李亞玲虛假住所的「民事訴狀」,在上班時間多次外出、藉以阻止鮮琦查閱本案材料,不去派出所調看筆錄、故意迴避本案事出有因,包庇縱容李亞玲指使他人在法庭上作偽證,阻止鮮琦的證人出庭、剝奪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公開偏袒李亞玲及其代理人、明顯壓制鮮琦,而且受成都商報的干涉,故意放棄真實證言、公然採信假證,冒天下之大韙地竟將報社的《情況通報》和鮮琦所寫「致歉書」作為採信的證據,並於4月26日進行了如下判決:

「一、被告鮮琦應於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成都報業大廈一樓大廳張貼手寫的書面道歉書,向原告李亞玲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內容應先經本院審查。二、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被告鮮琦應支付原告李亞玲精神撫恤金 1000元。案件受理費210元,其他訴訟費105元,共計315元,由被告鮮琦承擔。……」

對照法律法規,細讀此民事判決書,一覽無餘地暴露出何理身為人民法官,竟把人民法院當成成都商報操縱、掌控下的私人法院來行使權力,膽敢執法犯法進行枉法判決的不法罪行。這既是有損於司法部門形象、在黨和政府臉上抹黑的典型事實,更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起濫用證據的枉法判決案,是對紅軍後代的不公,是四川乃至全國法院的恥辱!

革命先輩打下的共和國江山,決不容許腐敗變質分子橫行霸道。為此,今特來函併發表此公開信,望在百忙之中,煩請各位能以四川黨政和司法系統的良好形象為重,抽空關注、過問一下此事,以儘快督促法院、檢察、人大、紀檢等有關部門對濫用法官審查權,且情節嚴重、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99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枉法裁判罪的何理進行依法查處、追究;對其主審作出的錯誤判決,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四川及司法系統的良好形象,請秉公核實、督辦處理。

謝謝!(敬請回覆、批示!)

紅軍遺孀:黃文端2006-5-1

住家地址:成都市高新區

電子郵件: zghjhdlm@163.com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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