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9日訊】昨天看到一帖子,說是河南溫縣「3.13」家庭教會事件當事人給當局「禮遇」送去勞教一年,罪名是「非法聚會」。俺天理查了一個通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到一切與之有關的法律條文,居然找不到有這樣一條「非法聚會」的法例,那麼到底河北省當局從什麼理由要將河南溫縣「3.13」家庭教會事件的當事人送勞教?河南溫縣「3.13」家庭教會事件的當事人到底又是犯了什麼天條給勞教。這可能是天才曉得。
其實,幾個農民在家拜拜佛,念念耶穌,說說做人道理,當局就那麼害怕?非要置他們於死地不可?當然,河南溫縣這些該死的農民,目不識丁,學人家說什麼《聖經》的大道理,應該是老老實實在家種好你的地,管好你的婆娘。《聖經》的大道理是你們這等下人能懂的嗎?你們這些農民懂得個屁,真理在你的手中嗎?象你們這種人還有什麼資格談論真理,世界就象你們那樣能改變麼?社會上有那麼多什麼「先進」的思想和報紙你們不去讀,卻去讀外國人那些亂七八糟的東西,不送你去勞教送誰去?
但是,要治人罪,莫須有的罪名也得安一個呀?「非法聚會」是個什麼罪呢?若果是幾十人聊天說話,算不算「非法聚會」?算的話,一切公民的婚嫁、生日、死人葬禮屬於「非法聚會」不?若是不屬於「非法聚會」,那麼,親戚朋友們聚集在一起讀一下《聖經》談一下體會、思考一下做人關懷與互愛的心得又何嘗不可?用壓制人民的思想來做藉口是說不過去的。辯證唯物論認為:不穩定是絕對的,穩定只是相對的,只能用民主機制在正確解決各種不穩定因素的過程中達致相對穩定,而且,當個人面對一個獨裁政權的時候,特別是面對一個極權的政權時,個人根本沒有辦法,更加沒有機會為自己進行辯解。也就是說,當局可以隨用任何方式來對其專政!
當然,人的思想指導了人的行為。河南溫縣「3.13」家庭教會事件當事人給勞教,正是當局害怕這些鄉巴佬接受新思想,因為,中國的各種社會問題已經堆積如山,人民的不滿沒有渲泄口,人民的合理訴求也沒有解決的渠道,社會的火山口正在冒著濃煙……歷史的經驗就是,中國歷次造反的主力軍也是由農民組成,太平天國就是樣板。所以,鎮壓家庭教會,將當事人送勞教防止家庭教會也就不難理解了。
當年,蘇聯異議作家索爾忍尼琴曾號召蘇聯的民眾拒絕說謊說過一句話,「縱然謊言鋪天蓋地,縱然謊言主宰一切,但是我們要堅持最起碼的一點:不讓謊言通過我興風作浪!」是的,「不讓謊言通過我興風作浪!」如果每個人能夠在日常生活中堅守誠實做人的道德底線,那麼你在捍衛了人的起碼權利和履行了做人的基本責任的同時,也以不合作的行動為反抗暴政做出了貢獻。自然地,你也就是捍衛了人的尊嚴和表現了人性的高貴。
其實勞教和勞改都是外來詞,勞教又俗稱二勞改。勞動教養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在前蘇聯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一種刑罰,引進我國以後變成了一種非刑罰化的懲罰措施。施行勞動教養制度的惡果廢,將成為「人治中國」與「法治中國」的分水嶺,同時也成為「文明中國」與「野蠻中國」的試金石。值得提一提的是: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中國政府一再承諾,信守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十六大」也宣誓:「尊重和保障人權」。然而個別當權者任意對家庭教會當事人人員強制勞教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公人民依憲法所享有的正當合法權利和宗教信仰自由。
從濮陽市南樂縣西邵鄉五花營村公民李會民被以「非法聚會」送去勞教一事人們看到,凡今後國內的民公民得要小心了,幾個人聊天、婚嫁喜宴,喪事弔唁也可能會給安個什麼「非法聚會」的罪名,人人也可能會被送去勞教。俺不知濮陽市當局學習過憲法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鄭重宣佈:「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濮陽市當局以莫須有的「非法聚會」罪將公民李會民強行勞教,這明明是知法犯法,該給送去勞教的是他們而不是公民李會民。這事件將是給胡溫政府「依法治國」的國策一響亮耳光。
因讀《聖經》而獲罪勞教,真的可算是天理奇聞。看來國內的真正宗教自由還要走一條漫長的道路。
(2006-05-18)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