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樺:制止無恥的「圈地運動」 還給農民土地財產權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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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土地是農民最寶貴的財產,衣食之所出,生存之所繫。若失去了土地,農民將無所依靠。因此,土地問題可以說是農民問題的核心。近些年來,中國農村發生的官民衝突事件,大多數是由土地徵收徵用所引發的。

中國農民雖然在全國人口中佔大多數,但是在國家政治體系中卻處在無權利、無組織、無代表的弱勢地位,他們的土地遂成為權勢集團予取予奪的「大肥肉」。考察由權勢集團發起的瘋狂而又血腥的「圈地運動」(本文借指權勢集團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治權力掠奪農民土地的集體行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遍及全國。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貧困地區,無論是沿海地帶還是內陸省份,無論是黃河領域還是長江流域、珠江流域,「圈地運動」一往無前,如火如荼,所謂地無分東西南北,只要有利可圖就概不放過。

據官方統計,新《土地管理法》實施7年來,全國共發現100多萬個土地違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積近500多萬畝。這個數字,比2004年全國新增的建設用地總量(402萬畝)還要多出近100萬畝。對新增建設用地進行的衛星遙感監測發現,前幾年違法用地平均占新增建設用地總宗數的34%,有的地方高達80%以上。國土資源部執法局在某地對其已撤銷的部分開發區調查時發現,有將近一半的用地是租用的集體土地,連農用地轉用手續都沒有辦。

實際情況遠遠超過官方的統計,一些地方政府在無規劃的情況下,盲目簽訂協議,擅自承諾向開發商提供大量土地進行成片開發,有的一個協議就提供四五十平方公里的土地。據報道,中國社科院一位不願具名的研究人員表示,東部地區的土地在上一輪建設高潮已經基本被圈占完畢,「圈地運動」正在迅速向中西部地區推演。

二是數量巨大。國土資源部公佈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18.31億畝。也就是說,離「十一五」規劃確定的未來5年耕地保有量18億畝的約束性指標僅剩3100萬畝。與此相關的是,「十五」期間全國耕地面積淨減少9240萬畝。

看到後邊這個數據,令我非常震驚!過去五年全國耕地面積淨減少了9240萬畝。須知許多地方人均耕地還不到一畝,即使按人均耕地三畝計算,也意味著3000多萬農民失去了土地。這還不夠瘋狂嗎?中國歷史上哪朝哪代有過如此「業績」?怪不得他們不敢搞民主!

三是政府主導。有關專家指出,地方政府在經濟建設的旗幟下開始的新一輪非法圈占違規批用土地,可能成為最後瘋狂。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認為,在當下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成為主導因素。執法部門發現,在目前的土地使用中政府違法帶有普遍性,「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政府或相關領導」;同時這種違法常常是以經濟發展為單向度指標,政府在受查處時也慣用「發展是硬道理」來應對。

在城市化、工業化的社會浪潮中,在發展地方經濟的迎風大旗下,土地交易日益頻繁,土地徵用量大面廣,積累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地方政府已經成為引起土地腐敗和土地掠奪案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地方政府主導的違法徵用,幾乎全都以侵犯農民利益為主要表現,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追求錢財與政績的私利從這一掠奪行為中獲得滿足。

農地轉為工業用地,特別是城市建築用地,地價飛昇,動輒數十倍,乃至上百倍。無論是出於金錢目的,還是政績目的,地方政府都有十分充足的違法佔地的動能。各級地方政府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與製造政績工程,拚命設立開發區,上項目,掠奪土地資源,已經到了喪心病狂、竭澤而漁、民怨沸騰的地步。

四是強取豪奪。張新寶指出「有的地方政府手中的錢不多,又互相攀比低價出讓土地,怎麼辦?那就對農民實行多拿少給。」國土資源部通報的「安徽休寧案」就頗有代表性。該縣政府未經省政府批准,多次非法實施征地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時還擅自同意採礦單位自行征地。該縣國土資源局為沙石開發有限公司非法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造成非法佔用和毀壞近300畝土地,其中耕地170多畝。

更多的則是和政策法規打擦邊球。據張新寶介紹,常見的方式是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採用拆分手段,化整為零批地。有的省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審批權下放給地市,調整基本農田成了一件十分隨意的事情,「佔用基本農田必須報國務院審批」成了一句空話。

五是充滿血腥。面對農民的不滿與抗爭,自稱「三個代表」的中共政權竟傚法十九世紀普魯士宰相俾斯麥的「鐵血政策」,一再出動全付武裝的武警部隊,毫不留情地進行血醒鎮壓,製造了一個又一個震驚世界的血案。

例如:2003年3月到2004年10月,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三岔灣村的農民,為了捍衛自己的土地財產,也為了獲得公正的補償,與榆林市政府的強制開發進行了長達一年半的維權抗爭;而榆林市市政府高舉著「收回國有土地」的尚方寶劍,依仗著手中握有的行政權力和鎮壓機器,對農民的土地進行非法徵用,在遭遇農民的合法抵制之後,自2003年3月強行奪地以來,該市政府居然「執法違法」,近乎瘋狂地開動鎮壓機器,先後五次出動大批警察對徒手維權的農民進行公開鎮壓,少則出動400多名警察,多則出動3000多名警察,前後抓捕維權農民近百人次,並向徒手村民開槍,致使50多人受傷,其中重傷27人。

另據博聞社轉發的消息,河南省鄭州市師家河村村長強行賣地,並將所賣地款項中飽私囊,金額多達4000多萬,村民的人均耕地越來越少,引發群眾不滿,多次逐級上訪無效,在上訪過程中還發生了一起車禍,造成1死6傷。村民表示要告到中央,結果遭到政府武力壓制,2004年7月31日凌晨2:30左右,600多名防暴警察、50餘輛車在半夜包圍村莊,抓捕上訪帶頭人遭到村民攔截,警察面對手無寸鐵的村民慘無人道的使用了催淚瓦斯、霰彈槍、警犬、電棒在內的各種武器,造成30多人中彈,6人重傷。

2004年10—11月,四川省漢源縣的數萬名失地農民因不滿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工程被迫搬遷條件低差舉行大規模靜坐示威抗議。當局竟出動了200多輛車、約6000人的武警部隊進行鎮壓。武警對抗議的農民施放了催淚彈和煙霧彈。衝突中大批農民受傷,還有多名農民被抓捕。

2005年4月,浙江省東陽市畫溪鎮失地農民因不滿化工企業污染環境,在歷經五年五級上訪無效後,憤而維權,在當地化工區進出的路口設竹棚,由老人看守,檢查過往「毒車」;當地政府為排除路障,於4 月10日凌晨4時出動3000餘干警強力拆除;當地村民放鞭炮為號,聚3萬餘眾,與警方對峙。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據事後報道說逾百人(有說逾千人)受傷,遭推翻或破壞的警車多達上百部。

2005年6月11日,河北省定州市開元鎮繩油村的農民遭300多名「全副武裝」的青年男子暴力襲擊,造成6名村民死亡,40多名村民受傷,血流遍地。起因是國華定州電廠徵用繩油村土地用以建設煤灰廠,村民不滿征地補償標準,要求公開徵地補償方案及合同,一直沒有得到政府方面回應。憤怒的村民在地頭搭建窩棚守候,拒絕施工方進入工地。此前的4月20日凌晨,該村的數名村民就曾被20名手持鋼管的青年男子襲擊。

2005年12月6日,廣東省汕尾市政府出動大批武裝警察鎮壓東洲依法維權的農民。當局先是出動了配備有警用裝甲車、消防車及機關鎗、微型衝鋒鎗和火焰噴射器等武器的大約1500以上的武裝警察和防暴警察陸續在村民設置的路障前百米以外集結佈置。之後於當天晚上20時30分左右至21時前後,警方在探照燈的照耀下動用機關鎗和微型衝鋒鎗等武器實彈密集掃射村民,造成至少3名村民死亡,多名村民受傷,30多名村民失蹤。

六是民權無助。中國農民在土地問題上沒有任何自主權,政府說要佔用哪塊土地,就強行佔用。雖然有土地規劃,但是很難按照土地規劃走,農民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農民抱怨說:政府說征就征,征地費給多少算多少,征地費是否能發放到農民手中也沒有人管。

福建省莆田市農民黃維忠案就是一個典型例證。今年3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法院開庭審理當地農民黃維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被告黃維忠現年46歲,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辦事處延壽村。三年前因為對地方政府強行征地而補償標準過低的行為不服,黃維忠被當地十個村676戶村民委託為訴訟代表,走上用法律維權、解決糾紛的道路。從2003年開始,黃維忠根據《行政復議法》向福建各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又依據《行政訴訟法》向福建各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後又到北京試圖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最後的結果仍然是 「不予受理」。(參見《財經》2005年第7期 「不予受理」) 據到看守所會見黃維忠的陸光律師介紹,當事人從親身經歷得出感慨萬千,歸根結底卻只冒出一句話:「被法律欺騙了」。

著名法學家季衛東先生評論道:黃維忠之所以發出如此感慨,蓋因他本來是原告,他依法要求行政復議、提起訴訟、進行上訪,都是想通過正當程序在體制內合理解決征地補償的爭議。這樣的行為不僅應該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且還應該受到國家機關的支持和鼓勵。因為從法治的觀點來看,正如德國法學家魯道夫耶林所言,「法即永無止境的行動,不僅是國家權力的行動,也是全體公民的行動」;「為權利而鬥爭正是權利者自己對自己的義務」。即使是在求告無門之後,黃維忠等轉而申請遊行示威,同樣是一種與程序可兼容的權利鬥爭,所作所為不僅完全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也有助於維護現行制度和秩序。對此決不應該以「不予受理」的方式拒之於大門外,更不可以對堅持辦理申請手續的維權者妄加逮捕。令人驚詫不已的是:依法訴求的原告最終卻被推到審判的被告席,如此行徑,法治何以立信?

其實還應進一步發問:在現行制度環境下,當農民的權利受到政府的侵害時,何以得到救濟?又何以得到保障?

問題的實質在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遭受了制度化地剝奪,由此造成了農民大眾的悲慘命運。

魏天安先生在對中國古代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之後得出結論,指出中國古代土地產權制度的發展經過了一個從模糊到明晰的過程。

在春秋戰國時代,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王」或「天子」,對土地享有名義上的最高所有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小雅·北山》,是土地國有屬性的概括;另一方面,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又是很不完全、很不充分的。「古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邑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禮記·禮運》這一制度的實質,是天子與下級貴族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權。

秦始皇統一中國,「使黔首自實田」,在全國範圍內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土地產權不再由國家授給,標誌著以村社小共同體所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多級所有制向單級所有制轉化的過程已基本完成,從此以後,「官田」、「公田」與「民田」、「私田」有了明確的區別。

秦漢時期,土地單級所有制結構雖已建立,但國家對土地產權的保護卻軟弱無力,地權的流動呈現出強烈的法外色彩。地主兼併土地與國家反兼併的鬥爭常常採取暴力對抗形式,無論是國有公田還是私有民田,都受到政治強權甚至公私武裝的強力干預,說明單級土地所有權尚未受到法律應有的尊重,這是土地產權不明晰的重要表現。漢魏之際,社會動亂不已,在兩漢時期業已形成的豪族地主經濟更加發展,許多地主以宗族為骨幹,擁兵自重,「大者連郡國,中者嬰城邑,小者聚阡陌。」

唐兩稅法之後,國家不再設置私家擴田置產的數額限制,並一般不再向民戶授受土地。土地買賣的興盛與法制化,土地所有人對財產處分權力的擴大,租佃關係從前代的佃奴制轉變為佃農制,以及官田地租收入與私田田稅的分離,官田租佃方式的多樣化等等,說明官田與私田土地所有權的經濟權威日益受到尊重。自宋出現的永佃權及佃權轉讓,是土地產權結構複雜化的體現,也是土地所有權進一步深化的結果。

「唐宋以降,大地主的土地擁有量一直都在下降,無地農戶也隨之同步減少,據各方面的統計,截止二十世紀初,全國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農田都由業主自耕。」 (康正果)

五代後周「遣使均括諸州民田」,宋初因循其法,「命官詣諸道均田」《宋史·食貨上一》。此後,北宋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南宋李椿年的「經界法」元朝的「經理」土地,至明朝編製「魚鱗圖冊」,張居正在全國「科田」,頒布土地清丈條例,清朝的「更名地」和「攤丁入畝」,都是國家通過確認土地產權以保證稅入之源的行為。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按「耕者有其田」設計的土地改革方案是:「歸納起來,其程序即是:規定地價,照價收稅,然後照價收買和漲價歸公。」民國時代的1930年,政府搞了大規模的土地和人口普查,推出了中國第一部《土地法》。該法規定,國家依法徵收之地屬全體國民所有;政府佔用私地須收買;礦藏道路江河湖泊風景古跡不得私有;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土地仍屬私有。

中共在與國民黨爭奪政權的時候,為了爭取廣大農民,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中共在建立了政權的「解放區」曾經施行了將土地分給農民的政策。據一位朋友回憶,他的家鄉因離延安很近,所以在上世紀40年代中期,他們那個地區的農民就分得了土地,拿到了土地證。之後,隨著「解放區」的擴大,愈來愈多的農民分到土地,愈來愈多的農民子弟參加了「解放軍」 ,愈來愈多的農村資源被中共動員與集結到一起。結果,共軍很快就打敗了國軍,將國民黨趕到台灣去了。誰曾想共產黨一取得政權,立即就開始「共產」,將土地收歸國有。有的地區的農民才分到土地2、3個月就被收走了。

著名作家莫言坦言:「我爺爺那一代農民,地是自己的地,不但今年要種,明年還要種,把地當作寵物一樣,像養一個自己的親人一樣,好好保養它愛護它,讓它永遠貢獻糧食,這種感情是很真的。就像艾青講的一樣,為什麼我們淚流滿面,因為愛這土地愛得深沉。到了我們這一代,對土地恨得要命,一方面因為偷奸使滑的行為使得它產出的糧食越來越少,另一方面土地把我們牢牢牽制住,使我們不能離開它,使我們不能施展個人的才能,無法保持個人的個性。我們這一代不是土地的主人,我們是土地的奴隸。」(《南方週末》2006年4月20日)

1949年前,共產黨已經在部分地區推行消滅地主、富農經濟的土地改革。然而,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全國土地的50%至80%仍然為地主所有,另有10%至15%為富農所有。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實施不久,到1952年冬,地主、富農經濟便被完全消滅了。例如,佔全國人口4%的「原來的地主」到1952年冬僅僅擁有全國土地的4%。

《開放》雜誌執行主編蔡詠梅女士指出:「土改前農民是自由民,土改後不僅土地得而復失,而且被牢牢地拴在土地上,逐漸變為一種新式農奴,國家則變成新的唯一農奴主。」

中共政權通過國有化與集體化將已歸屬於農民的土地悉數沒收。農村土地名義上是集體所有,實際上是政府所有,所以政府可以用任何名目徵收徵用,而農民在承包期內對土地只有有限的使用權。國有土地可以批租給市場,集體土地卻只能由地方政府「代理」———當前,農地要轉為非農業用途,合法通道只有「國家徵用」,實際上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徵用。因為農民以及農民集體是沒有轉讓或出租土地權利的,雖然他們是該土地的所有者。換言之,農地已經被法律置為砧板上的「待宰羔羊」,「所有者」的財產處置權只能任由法定的唯一「代理者」隨意行使,而沒有任何反抗或主張的能力。由於權利和信息的不對等,完全主動的地方政府掌握了對「公共使用」、「公平補償」和「法律程序」的「最終解釋權」———「代理者」越權輕而易舉,傀儡「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自然得不到保障。這就是農村土地違法現象日趨嚴重、「圈地運動」肆意橫行的癥結所在。

著名經濟學家奧爾森在其遺作《權力與繁榮:超越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專制》中反覆論證道,經濟成功有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存在可靠且明確的財產權利和公正的契約執行權利;第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強取豪奪。離開這兩個條件,社會經濟不可能持續穩定地增長與繁榮。

因此,要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權益,就必須盡早從政策上和法律上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與處置權),將原本就屬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還給農民。

2006年5月──原載《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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