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巨貪判死緩 引發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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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中共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劉志祥,2006年4月30日,因故意傷害、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被判處死刑,緩行二年,判刑結果遭到民間強烈質疑,引發網路上對多名巨貪高官「死緩」之判刑是否判輕的熱議。

「死緩」貪官 判詞雷同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所有獲判「死緩」的貪官其判詞相類似:「○○○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被告○○○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死緩也是死刑的一種,但在執行上有所區別。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的死緩犯在兩年後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死緩」與死刑比起來,可謂一生一死,天壤之別。

「雇兇殺人」是否該判死刑

報導說,同為「雇兇殺人」,網民質疑:「億萬富翁袁寶璟三兄弟也是雇兇殺人,他們提出要向國家捐500億元,而且也要檢舉他人,都沒有保住三條命,而劉志祥卻可獲判「死緩」。」

劉志祥的雇兇殺人,是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兩字之差,使判決結果發生了質的變化。
 
貪污多少錢才能判死刑

報導指出,據中共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那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劉志祥的涉案金額,已達4000多萬元,在副廳級官員中的貪污受賄金額中,名列前茅,但最終被判死緩,因此有評論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殺無赦,為何經濟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該處死,而貪官就該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貪官,照樣保全性命?」

對貪官有「慎殺」趨勢 

報導指出,這兩年多來,不少貪官涉案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數億元,而且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巨貪官員無一被判死刑。這一現象,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執法部門對於經濟犯罪的慎殺趨勢。

因此有不少人質疑:「慎殺」原則為什麼先在經濟犯罪上應用?在當下不少審判貪官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法外施恩」的思維已經逾越了「嫌犯並非主觀故意」、「未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等先決條件。

執法無原則 百姓失信心

報導總結,現在「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贓款已大部分追繳」等等因素,往往變成貪官免死的法寶。執法機關這種做法,難免讓老百姓感到執法者有為貪官開脫的嫌疑,從而對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專家擔憂:一個接一個貪官被判死緩,長此以往,貪官腐敗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法律上的死刑,將失去了對貪官們的威懾力,更會使群眾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和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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