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2日訊】五·一前夕的4月26日,北京市發改委舉行「出租車漲價聽證會」,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把「出租車漲價聽證會」輸入搜索引擎,可以看到高達109,000條的相關信息。聽證會過後,我幾次外出打車時與司機聊天,沒有一個司機贊成漲價。
中國出租車行業乃壟斷行業,因而也是暴利行業,在毫無風險的經營中獲得巨額壟斷利潤。根據成本計算,一輛新車運營壽命為八年,僅用兩年時間,投資者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資,其餘六年,一輛車創造的利潤相當於三台新車。何況,近幾年車價逐年回落,批量購車的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對中國出租車行業的壟斷式經營,早已是民怨沸騰,漲價又讓損害了太多人的權益。
雖然,出租車行業的政府壟斷、特許經營和「份兒錢」太高等問題,多年來一直是社會輿論質疑和抨擊的熱點,在近些年的人大會議上也有過多次提案,但由於涉及到政府及出租車老闆的巨大利益,強烈的民意訴求從來沒有得到過政府的回應。
油價瘋狂上漲的情況下,迫於壓力,政府和出租車公司不得不給出租車司機以一定的「油補」(在北京,1.60元/公里車型的「油補」為700元,政府出300元,公司出400元),但這樣的讓利卻短暫得如曇花一現。最近,政府連這點小利也不再出讓,而是通過所謂的漲價聽證會來轉嫁油價上漲所帶來的利潤損失。
舉行漲價聽證會,似乎也具有傾聽並尊重民意的外觀;參與聽證的25名代表中,包括兩名出租車司機代表的16人支持上調,而9人明確反對,似乎也很講究程序公正。然而,網絡調查顯示,72%以上公眾反對漲價,出租司機的主流意見更是強烈反對,有的出租車司機直言不諱地說:「出租車價格聽證會『禍國殃民』,應該盡快叫停。」
如果說,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指責公眾的反對是短視,也許還叫人一時間有口難辯,但絕大多數出租司機反對漲價,則是行內人的理性判斷,他們最瞭解出租行業的內幕,其反對凸現了中國出租行業的最大弊端。所以,聽證會16票贊成的結果與民意要求背道而馳,兩名出租車司機代表的贊成更有違於絕大多數司機的意願。
但在權力至上和權貴利益有限的當下中國,無論有多麼強大的民意反對,也無論民意代表的反對聲多麼有理有據,也奈何不了政權及權貴維護自身利益的漲價意志,聽證會不過是實現權貴集團意志的工具而已。
本來,出租車漲價是政府、公司和司機、乘客的四方博弈,聽證會應該照顧到四方的利益,即便不得不漲,也應該是四方妥協的結果,每一方都要讓點利才說得過去。在壟斷性暴利和「份兒錢」過高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不漲價,而由政府或公司繼續提供「油補」或降低「份兒錢」?即便非漲不可,為什麼不能漲幅小一點兒,由1.60元漲到1.80元,而非要一下漲到2.00元?
但在中國的體制下,聽證會必然變成強勢集團通吃弱勢群體的零和博弈,因為政府及其官員和公司老闆的利益是綁在一起的,二者在這個行業中共同擁有巨大利益,即便不算上非法的黑箱利益,所謂「合法」的利益就足以讓政府堅決站在出租公司一邊。所以,面對主流民意的質疑,政府的態度可以蠻橫到一個字:「不」!
於是,北京的聽證會如期舉行,其結果是如願通過漲價方案:一是把1.60元/公里車型租價標準調整為2.00元/公里;二是建立油價與租價聯動機制。
這一結果是強者通吃的遊戲,利益捆綁在一起的政府和公司,不但毫毛無損,還獲得了取消「油補」的大收益,而作為弱勢群體的司機和乘客,不但毫無收穫,反而要承擔漲價的所有成本,乘客將付出更高的費用,但消費者畢竟還有用腳投票的消極選擇,大不了少打的;最慘是備受歧視的司機,在「份兒錢」不變的情況下,既沒了「油補」,又要承擔高價和乘客減少的損失。同時,漲價也將使黑車市場更為繁榮。
誰懂知道,跛足改革下的中國市場經濟,不是真正的自由市場經濟而是中國特色的權力化市場經濟,行業壟斷和准入歧視比比皆是,出租行業就是典型的權力化市場的標本之一:政府壟斷下的特許經營,造成出租車行業的官商勾結和絕對不公正。而具有中國特色的是,國內媒體上公開反對出租車漲價的聲音,大多數象朗鹹平對國企改革的抨擊一樣,採取「柿子撿軟的捏」的擦邊球策略,把批判的矛頭對準出租車公司的老闆。比如,《中國青年報》發表童大煥先生的評論《漲價聽證會 政府不應被利益集團綁架》。而事實上,出租車行業的根本弊端,不是來自利益集團綁架政府,而是政府壟斷對市場規則的踐踏,是壟斷背後的官商利益的一體化,政府沒有理由不在決策時向暴利集團傾斜。
1,行政壟斷為官商勾結提供製度性保護。出租車公司特許經營權掌握在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手中,這種政府權力像其他一切政府壟斷的特許權一樣,有著非常高昂的權力租金。正是行政壟斷的看得見之手,製造出一個又一個的暴利集團,他們甚至可以把所有的經營成本轉嫁到勞工階層和消費者壓身上,成為能夠左右政府決策的利益集團。在出租車行業裡,能夠獲得出租車公司運營牌照的人,要麼是有來頭的人物,即具有權力背景的人;要麼是向發放牌照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付出超額權力租金的老闆,即花大錢購買經營權。而權力租金,無疑是中國式官商勾結的最豐厚的制度土壤。
2,行政壟斷為單方定價的霸道提供權力支撐。由於是壟斷性特許經營,「份兒錢」,如同強制性土地開發中的補償費,必定是「宰你沒商量」的單方定價。對這種高昂的「一口價」,因為獨裁政府不允許獨立的行業工會,司機群體無法通過自組織方式進行討價還價。所以,司機群體只能接受而不能拒絕,甚至連討價還價的能力都沒有。不接受你就走人,反正現在的剩餘勞動力及其充裕。現在,北京出租車司機的絕大部分已經不是北京市人,而是遠郊各縣和外地的農民。
3,行政壟斷的暴利特徵必然製造懸殊的社會不公。政府壟斷性特許使出租車行業變成暴利行業,在當今世界,中國的出租車行業大概是壟斷利潤最高的了。但這暴利的主要受益者,不是出租車司機而是得到官方特許經營權的老闆,以及簽發特許證的官權及其官員。特許經營權導致了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司機的赤裸裸歧視,居高不下的「份兒錢」就是司機必須上交給公司的「買路錢」。
在此情況下,強行張開「漲價」聽證,預先就把主流民意置於非常不利的守勢地位,而讓政府和出租車公司處於非常有利的攻勢地位,因為,這一聽證預先排除了民意最為關心的問題,比如,政府的特許經營權,公司的壟斷利潤,份兒錢太高,消費者和司機的權益匱乏。所以,漲價聽證本身就是強勢集團意志的體現,已預先注定了弱勢民意的失敗。在只漲車價而取消「油補」、油價車價聯動和「份兒錢」不減的情況下,漲價的全部代價都要由消費者和司機承擔,而政府的權力租金和公司的壟斷利潤卻得到相對的提高。
健全的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必須通過立法來反壟斷(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而完全的計劃經濟中的政府卻是通過政治權力進行全面壟斷,權力化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利用立法來進行暴利行業的壟斷。
毛澤東時代是計劃經濟,中共用「三面架機槍、只准走一方」的野蠻方式,對所有個人資產實施了暴力搶劫,對所有公共資源實施了暴力獨佔,而且搶得乾淨、佔得徹底。
改革以來,獨裁政權用霸王條款和特許經營權,保證了權貴階層對暴利行業的壟斷,即把那些薄利產業交給市場,而把暴利行業控制在政府手中,比如,那些本來應該由市場決定價格的行業(如土地開發、能源、電信、金融、交通等)被政府壟斷或設置特許經營。同時,網絡調查顯示,消費者最不滿意的是「霸王條款」嚴重的十大行業,要麼是政府壟斷,要麼是特許經營。依次為電信、房地產/物業、保險、電力、教育、醫療、銀行、鐵路、交通、超市。調查顯示:選擇電信的占87.6%,房地產/物業占54.4%,保險占51.3%,電力占48.7%,教育占38%,醫療占29.8%,銀行占22.5%,鐵路占19.8%,交通占17.1%,超市占15.7%。(見《深圳特區報》2004年12月21日文章《十大行業霸王現象突出》)
借用吳思先生的「合法傷害權」概念,經濟領域的立法壟斷或特許經營,就是官權對民間資產的「合法搶劫」。曾幾何時,壟斷的電信行業使中國的電話初裝費高達5000元,即便今天,儘管民意對手機雙向收費越來越不滿,但壟斷使雙向收費巋然不動。
自由主義所信奉的法治社會,法律應該根據自然法(保障人權)和公益(多數同意)來制定,由此形成對官權的制度化限制,這也是普世公認的文明法則。而獨裁主義信奉的法制,法律是根據權力偏好和統治者意志制定的,由此形成對官權至上的制度化保證。當下中國的法律正是獨裁主義法制,民眾沒有法律擔保的制度化權利,也就沒有能力制衡、監督、限制官權,從而導致官權太大太強且不受制約而民權太小太軟且備受歧視,其法律也大都是違反自然法和公益惡法。一方面,法律變成統治階層實現其意志和利益的工具,賦予了權貴階層以「合法腐敗」的特許權;另一方面,法律變成政府及其權貴對民眾和公益的「合法傷害權」,獨裁稅收是對民間財富的「合法搾取」,暴利行業的壟斷和特許經營是對民間財富的「合法搶劫」。
在此意義上,北京出租車漲價聽證會就是「合法搶劫會」。
更重要的是,這種「合法搾取」和「合法搶劫」,其惡劣甚至超過「潛規則」式的黑箱搶劫。因為,後者畢竟擺不到檯面上,還要偷偷摸摸、遮遮掩掩,非法腐敗的風險再小,也不是全無風險,迫於民意壓力,官方也要表演「反腐秀」,每年都要辦幾個貪官;而前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可以明目張膽地進行公開搶劫而不承擔任何風險。所以,中國式腐敗是「合法腐敗」遠甚於「非法腐敗」,(請參見我的文章《獨裁製度的「合法腐敗」》,首發《民主中國》2005年6月),中國式剝奪是「合法搶劫」遠甚於「非法盜竊」。再大的貪官所侵吞的黑錢也遠遠少於獨裁財政的合法揮霍(比如,在內政上,動輒劃撥數百億來填補銀行壞賬;在對外方面,動輒拿出數億美元援助無賴國家),再貪婪的「非法盜竊」所掠奪的財富也遠遠少於政府壟斷所獲得的暴利(比如,黨權及其權貴從電信、能源、金融、土地開發、交通、歧視性股市等行業所獲得的暴利)。也就是說,中國式獨裁體制不變,權力主導的跛足改革也不會改變,行政壟斷下的「合法搶劫」也就無法消除。
2006年5月9日於北京家中──原載《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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