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健國:「朱健國告收穫一審敗訴」內幕

朱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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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2006年4月29日,北京《新京報》發表記者張弘《朱健國告《收穫》一審敗訴》,《南方都市報》刊登記者秦鴻雁《收穫雜誌社不構成欺詐,法院一審駁回深圳讀者起訴》,分別報道了4月28日的一件深圳新聞——「雜文家朱健國狀告《收穫》雜誌發行銷售虛假書刊廣告一案昨日再次開庭,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健國敗訴。朱健國表示,’判決書正式下達後,我將提起上訴。《收穫》雜誌編輯部主任鐘紅明說,朱健國上訴,我們只有奉陪。」

耐人尋味的是,這一表示被告深圳新華書店和上海《收穫》文學雜誌社「一審勝訴」的喜訊,北京、廣州爭相報道,深圳媒體卻一言不發,上海除一家「早報」大膽披露一條「朱健國’知假買假’告《收穫》敗訴」的百字消息,其它媒體都在某種「指導」下,一概鉗口不言。這就奇了怪了,千方百計爭取到「勝訴喜訊」的「勝利者」,為何反而害怕「頻傳捷報」?

知情者分析,「腐敗需要保密和低調」,被告及其主管者皆明白,這一所謂「勝訴的喜訊」,實際上是一個最新司法腐敗和文化霸權醜聞聯手打造的新冤案。因為《收穫》2005年第6期活頁廣告中「征訂2006年收穫 巴金主編」之虛假內容,與《收穫》2006年第1期插入的活頁廣告中「訂閱 2006年收穫 李小林主編」之「改正內容」,前後矛盾,二者必有一假,鐵證如山地證明《收穫》文學雜誌社至少發佈了一個虛假廣告。這是每一個正直讀者都可一目瞭然的事實。

然而,由於被告深圳新華書店和上海《收穫》文學雜誌社乃深、滬兩地的「先進文化典範」,事關深、滬兩地有關官員的「面子」與前程,「賈不假,白玉為堂金作馬」之「護官符」,像一隻「看不見的手「無形地左右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胡建忠法官(審判長),於是便有深入研究「八榮八恥」精神後,堅決果斷地「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之新版故事。但當年賈雨村成功完成「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寶貴經驗是,此類事情,只可在事成之後,急忙作書信二封,與賈政並京營節度使王子騰「等高官,密報」令甥之事已完,不必過慮「云云,而切切不可公開張揚,以免引發公憤激發眾怒。於是乎,就出現了深、滬兩地「勝利者」,反而害怕媒體發表「朱健國告收穫一審敗訴」新聞。

對於這一「被告雖勝訴,不宜多宣傳」的結局,在4月28日開庭幾分鐘就有種種跡象預示——
1、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支持違法法官胡建忠繼續擔任審判長。

4月28日9時40分一開庭,原告朱健國就第四次(前三次是書面申請)當面提出請求「胡建忠審判長」迴避此案。理由是:3月21日下午《收穫》案庭審中,胡建忠審判長將70%時間由被告用與本案無關的閒話浪費,並拒絕原告修正不實庭審紀錄的合法要求,與原告發生激烈衝突。這表明胡建忠涉嫌「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的」。法院已於4月17日批准原告《朱建國關於變更一審審理程序的申請》,定於4月28日以「合議庭」「普通程序」重新開庭,說明胡建忠3月21日下午主持的「簡易程序」庭審確有不當或違法亂紀。

胡建忠只好在眾目睽睽中暫時離開法庭。但幾分鐘後,羅湖區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長戴偉群(女)卻斜著眼睛當庭宣佈:受院長丁建華委託,駁回原告朱健國請求,胡建忠繼續擔任本案審判長。

2、「胡審」讓被告的答辯時間多於原告兩倍。

成為「還鄉團長」的「胡審」,理直氣壯地在庭審中放肆報復原告朱健國。「胡審」首先宣佈本次庭審紀律:原告、被告雙方要以「平等」時間答辯,第一輪答辯,每方8分鐘;第二輪答辯,每方5分鐘;最後陳述,每方一句話。這個看似公平的「庭審紀律」,其陷阱在於,原告僅有一個,而被告有三個,原告只能佔有庭審中四分之一的答辯時間,而被告則可合法佔有四分之三的答辯時間,形成答辯時間上的絕對優勢。「胡審」明確宣佈:原告的代理律師之答辯時間,不予另撥,只能由原告的一份答辯時間中擠出。結果使原告的兩名代理律師無法正常行使代理權,被強行虛設。

原告朱健國起訴的被告,本已有兩個:深圳新華書店和上海《收穫》文學雜誌社,但「胡審」此次重開庭前,突然提出增加深圳發行集團為第三被告——所謂「深圳發行集團」,只是深圳新華書店的一個「筆名」,屬於「一個機構兩塊招牌」,是用於與有關行政部門打交道的一塊虛擬招牌:其在工商局並無獨立法人註冊,並非一個獨立法人的企業實體。原來不知「胡審」不顧原告堅決反對,執意拉「深圳發行集團」當被告是何意,此時方明白,是為了讓被告進一步多佔答辯時間,讓原告沒有時間展開答辯。

3、「胡審」暗中轉移庭審關鍵事實的調查,拒絕原告的核心證據。

有法律專家說,「狀告《收穫》」案,有六大要點:其一,此案是狀告《收穫》,還是告巴金?其二,《收穫》2005年第6期是否確鑿存在虛假廣告信息?其三,原告是否受到被告的欺騙?其四,狀告《收穫》是否具有公益訴訟意義?其五,被告是否逼原告「狀告《收穫》」而蓄意商業炒作?其六,「巴金主編」是否表示被告對巴金先生的「刻意紀念」?

庭審一開始,「胡審」不顧原告朱健國要求,圍繞本案的六大要點進行法庭調查與答辯,而是一再反覆向原告追問這類問題:「你要求被告在全國主流媒體上進行道歉,什麼是主流媒體,你給我將全各地的主流媒體一個一個說清楚」,轉移焦點浪費時間。

當原告請被告回答:《收穫》2005年第6期活頁廣告中「征訂2006年收穫巴金主編」之虛假內容,與《收穫》2006年第1期插入的活頁廣告中「訂閱2006年收穫 李小林主編」之「改正內容」,是否前後矛盾,載有「巴金主編」之虛假廣告信息?「胡審」竟然三次打斷或阻止。致使被告拒絕回答原告的這一關鍵調查。

當原告證明「狀告《收穫》具有公益訴訟意義」,舉證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徐友漁、北京文學編輯蕭夏林等人對「狀告《收穫》」的支持,舉證深圳大學中文系教授王曉華博士2006年3月25日在《世紀學堂》貼出《王曉華本人正式授予朱健國部分代表我的權力(利)》——「決定正式授權朱健國以代表我要求《收穫》向讀者解釋和道歉的權利。」「胡審」竟然以其它話題打斷,拒絕原告對此答辯。

當原告證明,所謂以「巴金主編」是《收穫》同仁對巴金表示「刻意紀念」,是被告事後為掩蓋疏忽而刻意編造的謊言時,「胡審」拒絕查核原告提出的證據——

2005年12月28日,杭州《青年時報》實習記者焦璐穎報道:《巴金女兒李小林接手〈收穫〉》,文中透露——「《收穫》雜誌副主編程永新說,2005年第6期的《收穫》廣告早在巴老去世之前就已經印刷好了,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2006年2月9日,上海《東方早報》報道:《朱健國訴《收穫》小題大作?》,記者陳佳透露——「《收穫》雜誌副主編程永新接受早報採訪時說,報刊征訂時間為每年的十月、十一月,在那段時間插入征訂廣告是《收穫》的慣例,巴老十月份去世是突發事件,當時雜誌社要參與很多紀念活動、李小林也要接待很多人,一直非常忙亂,征訂廣告也就沒有改過來。」

2006年2月10日,《新民晚報》報道:《「紀念版」保留「巴金主編」絕非欺詐》,記者夏琦透露——「《收穫》副主編肖元敏則表示,巴金逝世是事先不可預期的,而雜誌征訂是每年都要進行的工作,去年第5、6期中的征訂廣告早在9月就已經印刷好了,巴老逝世後事情比較多,也沒有更換。」

儘管原告出示了上述鐵的事實,又在「起訴書」中明確說明:原告購買《收穫》2005年第6期時雖然確知巴老辭世,但因《魯迅全集》第六卷「許廣平後記」說:《且介亭雜文》三集是「魯迅生前編輯」,死後由許廣平出版,因此懷疑該期《收穫》是巴金委託其女兒倣傚許廣平,遵循文化傳統「生前主編」,「死後出版」;並明確引證國家期刊管理法規關於封面不能署「某某主編」廣告語的管理法規,但「胡審」仍然在宣讀「判決書」時偷梁換柱說:「法院認為:《收穫》雜誌社對巴老辭世,主觀上沒有故意隱瞞,在客觀上圖文並茂地宣告巴金先生去世,因此《收穫》雜誌社既沒公佈虛假信息,更不構成隱瞞信息,無論主客觀上均不構成欺詐行為。……」更奇的是,「胡審」在說明了「法院認為,本案中主編一詞是否有紀念意義,《收穫》雜誌封面是否能署’巴金主編,不屬於人民法院調查範圍,本院不作評價」,卻接下來宣佈:「由於原告朱建國是知假買假,法院認定2005年第6期的《收穫》上出現巴金主編的字樣確有紀念意義,不構成朱建國所說的’發行銷售虛假書刊廣告’,駁回朱建國全部訴訟要求。」

至此,一個堅決保衛《收穫》拒絕改正「小疏忽」而進行文化欺詐和商業欺詐違法特權的新冤案,就這樣被「胡審」及其幕後的「賈政」之流製造出來了!一個「造假有功,打假有罪」的新版「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就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了!

冤有頭債有主。即使上訴後終審維持「胡審」,人們也深信:「狀告《收穫》虛假廣告侵權冤案」,定然會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2006年4月29日於深圳「早叫廬」

來源:新世紀(5/1/20061:12)(//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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