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聽從部隊領導 卻反遭不公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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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
請解決工作遺留問題申請書
申請人:侯秀芳,女,漢族,現年55歲,綿陽市人現戶口所在地平武縣龍安鎮東街,現住綿陽市涪城區石塘鎮紅星村六社,電話︰0816-6930752
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56040部隊
法定代表人:該團團長

請求事項:
一、請依據政策合理公正妥善處理申請人隨夫轉業到平武縣漏辦了申請人的檔案材料及有關手續,造成申請人20年無工作無經濟收入造成的遺留問題。
二、每月工資應以最低600元計息,20年應12萬元。
三、79年開始信訪到省市中央,及有關職能部門到如今共26年,花去各種車旅列印複印各種材料,最少5萬元。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侯秀芳是有工作的。1976年我隨軍是教師手續轉達到眉山縣45團幹部股,1976年9月14日安排在眉山縣彈花廠勞保福利和老工人同等對待,我是有工作的人不是集體性質,我夫妻聽從部隊組織分配,當時是部隊組織給我轉辦的檔案,使申請人無工作,無生活。由部隊組織給我轉辦了一個五七廠便函,裝在丈夫檔案內,並通知我倆夫妻到中央廠礦九○三上班,我們到平武縣組織部報到,把我丈夫安排在供銷社車隊。

二、我丈夫是行政21級,月工資是60元。當時就沒有安排我侯秀芳的工作,我當時就要返回部隊,組織部長縣供銷社副主任,把我擋住,由我們組織給部隊去函,去函沒去函,我們不知道,七九年到今天,常申請匯報到省、市、中央上訪。1978年8月15日申請人丈夫于滿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眉山56040部隊轉業到平武縣,因部隊將申請人的檔案材料漏辦,造成申請人無工作。

三、1982年,平武縣變相地把我侯秀芳當犯了錯誤處理。供銷社軍隊在外幾個縣招工和本縣還有一個四十多歲的軍改釋放犯,他們全都招的大集體,現在退休近五百元。當時,供銷社基層股長兩次通知我到供銷社都質問我是不是在部隊犯過錯誤,犯了錯誤走遍全國都不能再招工,這是我國勞動法,當時我請他拿出犯錯誤的証據,我填了表,去藏區三個月之後,回來找平武縣勞動局,勞動局組織部都叫我找供銷社,由供銷社政工股張顯芬在我丈夫檔案中拿出一張部隊給我辦的五七廠手續便函,這就是基層股長說我犯錯誤的證據。我侯秀芳認為平武縣供銷社基層股長變向的給我政治處罰,把我當犯了錯誤的在處理。1.我請問給部隊組織和我原單位彈花廠去過函沒有?2.我沒有工作。

四、侯秀芳是勞動者,本人無工作、無生活,1991年在供銷社車隊承包燒洗澡水,經法人同意並向單位交了管理稅,我自己買的高價煤,二毛一公斤,每人只收五毛錢,平武縣其他招待所全收的一元,我侯秀芳錯在什麼地方?1992年初,政工幹部的妻子,她要燒洗澡水,向我要鎖匙,我叫她去找法人,她說是她的丈夫張新成在管,我不交出洗澡房鎖匙,從此後到燒洗澡水的時候就停水,我向平武縣政府反映過此事,我並沒有說他張興成把單位的水關了,我根本不知道,我認為是供水站在修水管。每星期只燒一天洗澡水,直到1992年10月30日下午兩點,由縣供銷社領導通知我丈夫去開會,兩個小時之間,他夫妻二人故意把我打傷至殘,當時我口鼻來血,右耳無聽力,腳手不聽使喚,到了晚上大小便不通,當天晚上住進醫院,我丈夫護理我住院,向法人請了假,還向縣社領導借了錢,法人還在醫院看過,他說治好後再作解決,叫我丈夫把工作交了,我一個月出院,辦是家庭病床,我丈夫去找法人安排工作,他們根本就不給我丈夫安排工作,1993年,單位調解打我的政工幹部張興成夫妻二人是執行公務,我請問政工幹部的愛人,她是單位的職工嗎?她夫妻借安水管為名,故意把我打傷至殘,我丈夫每天每時都在辦公室上班,只有兩個小時到縣社去開會,這又是什麼原因?單位調解還是執行公務,那我侯秀芳又是什麼性質的人?把我丈夫于滿武當礦工處理。1992年到1996年上半年不發工資,我全家生活斷路,我14歲的孩子無法上學,我受到終身傷殘,全家破產,以上一連串的悲劇。1993年我起訴到法院共兩次,交了400元錢。1994年由平武縣法院給我斷了450元錢,一直沒有付錢。

五、我侯秀芳請求上級領導查明我1992年前,我是好人還是殘人,1992年12月30日晚住進平武縣中醫院,是傷人還是好人住進醫院的,我從1992年至今,受到傷殘,右耳無聽力,右腳不聽使喚,右手長2cm,大小便不通,肝血管成了死血,張新成告我在醫胃炎,吃東西不消化,從1992年至今,看我侯秀芳在什麼地方打過一天工,1995年剛退伍回家的兒子給我做工作,不要再找了,他把我養起,找法院把450元錢付了就行了,執行廳辦事員叫我大兒子找張興成本人,又發生糾紛張興成把我兒子打倒在地上,別人告訴我的,騎在身上打,單位有人喊我丈夫去拉,我14歲的小兒子聽見就去拉,但拉不開,看見他哥哥口鼻來血,就撿了個柴塊把張興成的頭部打了條口,當時共銷社領導就通知公安局來把我兩個兒子關起,關了一天一夜,當時就罰我兩個兒子六仟元。大兒子當兵剛回家,小兒子十四歲正在上學。1992年把我打殘,單位和公安局假意不知道,還說是值行公務,我請問中國的婦女兒童應不應該受中國憲法保護?我全家生活斷了路,那我一家老小是什麼性質的人?1993年單位通知我丈夫買住房,我丈夫回射洪去借錢把房子買了,每月扣去水電費近90元,是我的政工幹部在管。一直到1996年6月,我去找董縣長要求單位把電錶箱打開,我去找電力公司來幫我查錶,但電錶燒了,為什麼收取我這麼多錢,三年收取近三仟元水電費到1996年我全家離開平武縣。直到2004年12月10日單位倒閉繼搞開發為明,沒有退我一分文水電費和傷勢問題並沒有解決好,是2004年單位為什麼給我付450元?水電費幾仟元根本就不承認,我夫妻不在家,請人把我家看住,他們非要叫給我看門的人把我家的門打開,否則就把你抓起來關起,就強行推倒我家住房,我家裡面有一間寢室,安了防盜門,還打了封皮的,內有現款24000.00元是退他們房子的錢,還有我上訪幾十年近5萬元差旅費,把我打傷之後住院證和出院證的醫療費3萬多元,這些錢我夫妻全是向別人借的錢,還有許多東西三米多的木板他們全都被搶完,為什麼不通知公安局和派出所,這又是什麼行為?又把我夫妻當著什麼性質的人在看待?當時我夫妻又去上訪國務院人事部都批轉軍委幹部部,軍委幹部部又叫我夫妻去找成都軍區,要求成都軍區著情處理我的工作問題。十三軍通知原部隊找平武縣協商,平武縣說已經把我的一切事情解決好了,根本沒有解決好,全是假言。

敬愛的黨﹑尊敬的領導們,我夫妻真正有冤。91年當兵,95年退回家的兒子是黨員,在棉陽市內,他們一起去當兵一起回來,全都安排了工作,我的兒子當兵保國是真正的犯了錯誤嗎?還有人上報,我是平武縣藏區的農民。我請領導幫我查分析,我是從四十五團到的平武縣,無工作還說我是平武縣的農民,我侯秀芳成了永遠有冤的人。2005年5至6月平武縣法院還到處找我的兒女回去罰款,打我的政工幹部交兩仟元錢,今年三月份供銷社通知侯秀芳到郵電局去領生活費,平武縣萬主任通知我丈夫去把手續辦了,我本人不知道,每月拿280元生活費,現沒有平武縣任何文字,我侯秀芳不會在郵電局去領生活費,三月至今一直跟蹤我侯秀芳,還警告我如再去上訪,就把我抓在他們的小車上用電燒死我,再也見不到誰。我侯秀芳是不是中國的公民,應不應受中國憲法的保護?

要求:
76年和我同時隨軍,同天參加工作的,同時轉業到地方,他們回到了本縣,現在的退休工作是800多元。我侯秀芳要求和我同時參加工作的人同等對待。申請人未到平武縣前,我是有工作的人,造成申請人無工作是部隊造成失誤,應由部隊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憲法》文明規定:是中國的公民,人人都有平等的政治生活勞動權力。

請求黨和領導查明我受傷的真情,我請問92年政工幹部把我打傷,向法人請了假還向縣社借了錢,還把我丈夫做礦工處理,92年至96年不發工資,根本不認為我和于滿武是夫妻,那我請問落實我的政策為什麼只通知于滿武去,不叫我參與。93年我買了全產的住房,上面是夫妻共同所有,買我家的住房也不叫我參與,這又是什麼原因?2004年強行推倒我家住房,把我的住院證、出院證全部盜完,他們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我是中國的婦女應不應受中國憲法保護?

1998年五月份,被申請單位才與平武縣協商,平武縣接受了部隊的8000多元錢後,平武縣才給申請人發了個退休本,每月領280元,從1978年到1998年,共20年,工資應由被申請單位合理補發,影響其子女的學業,又連串造成子女無工作、無生活、無收入、無住房的事實,現我全家老小都沒有住房,為了要體現三個代表和父母官的真正出現,申請人在悲哀中期待,在悲哀中呼喚,請原漏辦侯秀芳工作手續被申請單位給予合理補發原20年應發的工資及信訪費用。

此致

申請人:侯秀芳
2004年12月17日

侯秀芳請求解決工作遺留問題卻反遭不公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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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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