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7日訊】審計署昨日發表的報告指絕大部分的罰款來自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法庭在04/05年度,收取的罰款數額為2.89億元,但欠交的罰款數額共約9,300萬元,審計處認為應改善,有議員認為改革空間不大。
目前,在公開聆訊中,裁判官判處罰款的命令是以口頭方式傳達。審計署認為,如向獲准在限期內繳付罰款的違例者發出通知書,提醒他們繳付罰款及指出不繳付罰款的後果,繳付罰款的比率會有所提高。
審計署建議司法機構政務長應考慮向違例者發出通知書,而司法機構應密切監察處理財物扣押令和不繳付罰款手令的進度。
另外,審計署指警務處在嘗試拘捕不繳付罰款手令的人時,27次中有22次(81%)在辦公時間內進行,建議應改為在辦公時間之前或之後嘗試拘捕欠款人,可能收效較大。
審計署又建議,遇到拖欠鉅額違例泊車罰款的欠款人,執達主任可根據財物扣押令賦予的權力扣押車輛,以追討欠交的罰款。
當局同意審計署的所有建議。民主黨涂謹申議員表示,審計報告建議司法機構改善處理欠交違例交通罰款,但他認為改革空間不大,因為若要增加人手及當局追收款的權力,將引來很大的爭議性,而且未必能夠收回全數的欠款。
醉駕測試可改善
另外,審計署注意到警務處輸入交通意外資料系統內的資料有欠準確。在審計署抽查的326宗交通意外個案中,所輸入的交通意外成因,有13%並不準確。審計署建議警務處處長應與運輸署署長磋商,在資料輸入方面,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審計署又注意到,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間,自動化偵速攝影機及衝紅燈攝影機偵察到的個案約有170,000宗,其中5,400宗(3%)由於車牌號碼難以辨認而撤銷。審計署建議運輸署署長應與警務處處長磋商,訂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確保車牌號碼可以辨認。
報告指出,檢查呼氣測試和進行血液或尿液測試的舉證呼氣測試平均相隔約50分鐘,比在1995年審議酒後駕駛法例時預計的15至20分鐘的相隔時間長。審計署建議,可參考外國在路邊進行舉證呼氣測試、賦權警方隨機抽樣進行路邊呼氣測試,以及在車輛內設置測酒精點火器聯鎖裝置等,來打擊酒後駕駛。
審計署建議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應與運輸署署長和警務處處長磋商,考慮是否可以把乘客沒有配用安全帶的行為列為表列罪行,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處理。當局接納審計署的所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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