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0日訊】違章停車被交警處罰,司機為了50元罰款揮刀捅向交警,造成交警死亡。2003年7月1日,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呂海歐殺害交警張玉坤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呂海歐死刑。只因為50元罰款,引發交警身亡,司機被判處死刑的雙重悲劇,不能不引起社會的思考。
50元罰款釀血案
2003年4月27日這天,群峰連綿的朝陽山區風和日麗。對工作勞累一周的人們來說,可以放鬆休息一下了。但對於那些個體戶及為了生活自謀職業的人來說,雙休日對他們並沒有什麼特別,無論什麼時間只是盼著能多掙點錢。現年29歲的呂海歐就是這樣,他為了養家餬口,整天都在奔波。為了能多掙點錢,拋家捨 業,從遼東的撫順來到遼西的朝陽搞汽車運輸生意。他上有60多歲的寡母,下有老婆孩子,家裡全靠他一人養活。平時他老實本分,省吃儉用,是家裡的頂樑柱。 可是他卻因50元的罰款,拿起了尖刀捅向了交通警察。他的親朋好友得知此事後,都為此而疑惑、驚訝和歎息。
在審訊中,呂海歐向警方供述:那天早晨上班後,我拉一車短木方到朝陽劇場工地,當時工地院裡有馬車在卸鋼筋,我只好把車停在外邊等一會。我停了有五、 六分鐘時間,見一台藍白色相間的桑塔納警車過來。車上有兩個交警,開車的那個交警(後來在審訊時呂海歐知道他叫張玉坤)打開車門,一隻腳在地上,一隻腳在 車裡,喊我拿駕駛證來,我走過去說:「大哥,我馬上就開走了,裡面進不去有車堵著。」張玉坤說:「不行,拿駕駛來。」我說:「我馬上就開走,你就照顧一次 吧。」張玉坤說:「不行,你先把駕駛證拿來!」
我只好到車上拿駕駛證,看見我車後還停著一台拉石子的車,這台車是交警隊人養的車,也停在這裡一會了。我拿駕駛證回去,把駕駛證交給警察,還是求他照 顧一次,並說我以前多次交罰款。張玉坤還是說不行,讓我交50元。我說:「別交了,我上午幹這一趟活,運費才80元,你再罰我就賠錢了。」然而張沒吱聲, 把扣單從車後拿到手裡,開始填寫。
我見此情景說:「大哥,我求求你了,別扣了,後邊還有一台拉石子的車也在那停著,你怎麼不管呢?就照顧我一次吧!」張玉坤說:「那台車我沒看見。」我 說:「車就在後面停著,你怎麼看不見呢?」他說不行,拿著暫扣憑證繼續填寫。我說:「我今天肯定不讓你吊扣。」這時他急了,氣勢洶洶地對我說:「咋的,你 想咋的?」我說:「我沒掙著錢,你給我吊扣了,我就跟你走。」那個警察說:「你怎麼著我陪著你。」說完後他繼續開罰單。
我一看求張玉坤沒希望了,就回到自己的車裡,取了我平時當工具用的一把刀,回到他跟前。這時張已把處罰單填好,讓我簽字,我說我肯定不簽,因為我知道 簽上字,駕駛證就肯定會被吊扣,吊扣後我還得花錢重新辦證。最後實在沒有辦法了,我掏出刀架在張的肩膀上,想威脅他。張玉坤說:「你還想整死我咋的。」隨 後他就把司機簽字欄上簽上拒絕的字樣扔給我。一看徹底絕望了,我用刀向他肩膀下側劃了一刀,這時他就和我廝打起來,副駕駛座上的那個交警(即辦案民警王立 軍)見我動刀傷了張雲坤,就打開車門向前奔跑,並向110報警。這時張玉坤藉機向相反的方向逃跑,我見狀追了上去,又給了他一刀,而後我就轉身回來,在劇場西門口站了一會,到對面的前進派出所自首去了。
血案發生後,公安機關火速趕到現場,經過多方調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呂海歐。4月27日11時20分左右,呂海歐駕駛東風大貨車運送施工木料時將車停 放在工地門外的自行車道上。此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副大隊長張玉坤、教導員王立軍以車停放在朝陽大街「禁行」和「禁停」區域,屬於交通違章為 由,要對他進行處罰。呂海歐請求不要對他進行處罰,張玉坤即在警車內填寫「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要吊扣他的駕駛證。呂海歐見狀回到自己的車內 取出一把尖刀,將刀架在張玉坤脖頸處予以威脅,二人發生爭執。呂海歐不顧他人勸阻,持刀朝張玉坤的左胸部、左腹部連刺兩刀。張玉坤奮力反抗並用腳踹呂海 歐。這時王立軍在副駕駛位上打開車門下車,並向110報警。呂海歐持刀追王立軍未果,返身又持刀追趕張玉坤,在朝陽大街與竹林路交叉路口處追上了張玉坤, 又朝他的右腹部刺一刀,而後到附近前進派出所投案自首,並給哥哥打電話讓他帶錢到醫院救治被扎傷的交警張玉坤。事後張玉坤被他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 亡。當日呂海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朝陽市公安局雙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雙塔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600多名司機為呂海歐請願
此案發生後,在朝陽城內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同時也出現了各種說法。特別是朝陽市出租車司機和大貨車怨聲載道地說:我們收入有相當一部分是交罰款,交通 警察採取的手段是:一罰款、二吊證、三扣車,什麼耐心的解釋、說服教育一律沒有。還有的說:外地的貨車根本不敢到朝陽來,朝陽交警的執法現狀已經極大地損 傷了朝陽的形象等等。
張玉坤經搶救無效死後,單位為他隆重召開了追悼會,在會上不少人為37歲的張玉坤過早地離開人世,並且拋下了孤兒寡母而痛心流淚。
張玉坤的追悼會過後,600多名司機集體簽名為呂海歐請願。請願書紛紛投遞到朝陽市各有關部門及省級有關部門。司機們在請願書中反映了四點意見:第 一,呂海歐將車臨時停在人行道上事出有因,不是違章停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呂海歐的車是為朝陽劇場工地拉木料的,工地大門就面朝朝陽大 街,所有拉木料的車在駛入人行道後才能進入工地;如果工地門口有車卸貨,後面的車必須停在朝陽大街靠近門口處等候,前車離開門口,後車方能進入。在這種情 況下不把車停放在這裡,讓他停在什麼地方呢?這叫違章嗎?如果這也叫違章,那不是強人所難嗎?不能說機動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就叫違章停車,應具體情況具體 分析、對待。如果象張玉坤那樣機械執法,我們懷疑:他執法的目的是什麼?為誰執法?難道他的執法目的是找理由罰款,為難我們這些老百姓司機嗎?
第二,張玉坤執行任務時不著警服,不出示證件,不聽當事人的辯解,不分析具體情況,就是一個字「罰」,兩個字「扣證」,用刺激人的語言激化矛盾,這是典型的粗暴執法。在案件的起因上,張玉坤的執法行為有一定的過錯。
第三,呂海歐拉一趟木料只掙80元錢,交警不分青紅皂白就罰50元,即使是違章停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應該是5元罰款或警告,怎麼會加10倍的罰款呢?
第四,呂海歐傷人後主動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並打電話讓他哥哥帶錢去醫院救治張玉坤,他哥哥也確實籌集2萬元現金去了醫院。這說明呂海歐是被逼無奈,一時激憤而做出的犯罪行為,不是蓄意殺人。
最後司機們強烈呼籲各級領導和司法機關要公正地處理此案,不能因為張玉坤是警察就突破法律規定,對張玉坤從重處罰。
事實證明,無論600多名司機怎樣請願,張玉坤是死在呂海歐的尖刀下,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所以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此案也給人們留下了值得深思的問題。
2003年5月6日,朝陽市公安機關將案件向朝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案件移送後,經檢察機關審查,於2003年5月16日以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 公訴,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書星,除要求依法追究呂海歐的刑事責任外,還要求被告呂海歐賠償撫養費、贍養費、死亡補償費、張玉坤生前的醫療救助費、喪 葬費等經濟損失總計為422739.98元。
呂海歐被一審判處死刑
2003年6月6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這天,法庭顯得格外肅靜,坐無虛席,數百名旁聽者鴉雀無聲,他們都集中精力,傾聽著法庭的審理,不久,庭審就開始了。
法官:呂海歐,交警糾正你違章時,你回去取刀的目的是什麼?
答:我拿刀的目的是想嚇唬嚇唬他。
法官:你用刀劃他了嗎?
答:我第一刀肯定是劃他了,也用了力氣。
法官:你拿刀的目的是想嚇唬他,為什麼還追他,並捅了第二刀?
答:我看見那個交警也下車跑了,我追他,正好又看見另一個交警攔住一個麵包車,他讓麵包車司機撞死我,當時我聽了非常氣憤,所以我就想再教訓他們一下。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呂海歐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從犯罪構成的理論上講,被告人呂海歐主觀故意是希望或者追求被害人 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被告人呂海歐持刀追趕被害人張玉坤,並且朝他身上持續扎刺二刀,也確實造成了張玉坤死亡結果的發生;各個不同種類的證據形成一個完 整的證據證明體系,共同證明一個客觀事實———即呂海歐殺死張玉坤的事實是成立的。
根據被告人呂海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呂海歐作案後主動到前進派出所投案,並且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今天的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自首論。
呂海歐在庭審中也辨稱,他絲毫沒有故意殺人的意思,在追趕張玉坤時只捅了一刀。捅他的目的是為了嚇唬嚇唬他,給他點教訓,不讓他以後再這樣對待司機。
遼寧東來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湛慶在庭審中提出辨護:一、被告人呂海歐的犯罪性質應定為過失傷害(致死)犯罪。從庭審的調查中可以證實呂海歐不可能為了 50 元罰款故意殺人犯罪。拿刀只是想教訓威脅交警不罰款及不吊銷駕駛證罷了;二、被告人呂海歐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他還打電話讓哥哥帶錢去醫院救治。另外交警 執法不當與本案發生有直接關係,作為執法人員不穿制服,在星期天路過工地誰能知道他是在執法呢?按有關規定對違規者應該先警告後罰款,但他根本沒有這樣做,而是開口就是罰款、扣證。三、被告人呂海歐有悔罪表現,沒有任何劣跡,請求對被告人呂海歐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海歐對交通警察的行政處罰有意見,本應通過法律程序依法處理,但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在被害人已被 捅刺兩刀離車跑開的情況下,仍不顧他人勸阻,持刀追殺被害人,刺中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氣焰囂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 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減輕罪責,應依法從重處罰。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判處呂海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總計65520元。
法院宣判後,呂海歐提出上訴
網友評論
**如果警察文明執法難道會這樣嗎?逼良為娼,驅民為匪!將一個苦巴巴的窮司機逼成了殺人兇犯,自己也送了命,成了只值50元錢的烈士。
**無語!!!民和官鬥士,還能說什麼呢???
**唉,有個短信是這麼說的:建設和諧社會就是:在國際社會不要和美國鬥,在國內不要和黨鬥,在單位不要和領導鬥,在家不要和老婆鬥。這位司機老兄就是犯了其中一條,但雖然有罪,事出有因,罪不致死啊。執法部門網開一面吧。
**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罪不致死﹐比起開平的銀行行長來﹐應該免於刑事處罰。
**最近到居委會辦點小事,一個小小的辦事人員也千般刁難,真恨不得抽他一頓! 越是基層越是張狂,除非你不用跟人家打交道,否則再好的脾氣也把你逼瘋,悲哀啊。如果是我斷案,我會盡力去證明這個司機之所以殺人,是因為心智不正常;之所以心智不正常,是因為被逼瘋了!
**犯罪氣焰囂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減輕罪責,應依法從重處罰。================
不知到底是誰 「氣焰囂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量刑合理,符合法律。
但是,合法未必等於合情,合情未必等於合理。
**司機殺死警察是故意殺人罪行,應該依法審判。但是通過這個案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即:
A 該警員未著警服,未佩證件,未出示證件,是否具有執法的權力(誰能證明他不是借口搶劫的犯罪分子)?
B 該警員是否遵照相關條例執法(罰款額度、處理方式)?
C 該警員在執法中是否公正(其他違章車輛他並不處理)?
如果上述三點置疑成立,那麼這個警察以及相關領導確實在這個案件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個警察對於自己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當然,這並不開脫犯罪人所犯罪行。
如果上述A點置疑成立,如果是我,我會完全推翻這個審判,我將從受到冒充警察的不法人員勒索的角度為自己辯護。坦率的說,這個警察確實是知法犯法!沒有出 示證件,要我的錢,你不是勒索又是什麼?那麼很抱歉,對於勒索、搶劫犯罪的實施者,我有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力,但是在犯罪終止的情形下(倆警察逃竄)繼續追殺,便是防衛過當過程的發生。
**警察朋友們,這個案件,真的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啊。依法執法、禮貌執法,既是維護國徽賦予你們權力的尊嚴,也是保護自己的必要前提。
**中國13多億人不缺李逵式的二愣子啊
**交警是指專門從事讓司機交錢的警察。
**兩個死的一個值得同情另一個不值得,具體哪個值得我看大家心裡有桿秤!
**壓根不相信「對交通警察的行政處罰有意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依法處理」。
**民警為了完成指標,多拿獎金。——合法「搶錢」。
nnd,車子超速,也要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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