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二日電)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案江門中級法院已宣判,余振東貪污及挪用公款近二十億港元,一審判刑十二年。但據報導,民眾對判刑過輕有意見,認為無法嚇阻貪官。
據香港「太陽報」報導,法官鑑於余振東自首,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振東接受判決,放棄上訴。
不過,報導說,這項判決引來輿論嘩然,大部分民眾認為貪污達天文數字僅被判十二年徒刑,刑罰太輕,不但震懾不了貪官,更鼓勵腐敗。
據報導,江門法院認定余振東參與貪污公款六千七百七十七萬美元、一億二千七百萬港元;挪用公款一億二千四百萬美元、二億七千三百萬元人民幣、二千萬港元。
余振東在案發後潛逃國外,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自願選擇回中國接受司法機關審判,法院認為應被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