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日訊】李小姐:我是1996年非法入境來美的,1998年與我持有綠卡的前夫結婚,並遞交了I-130的移民簽證申請。2002年,我們因感情不和離婚,如果我將來再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或者我的老闆願意替我申請勞工紙,我是否仍然能留在美國合法調整我的身份呢?
答:首先可以明確告訴李小姐的是,如果她將來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再婚,或者她的老闆願意替她申請勞工紙,她是可以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的,因為她可以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
李小姐雖然是非法入境來美的,但是她於1998年與持有綠卡的前夫結婚,並遞交了移民簽證申請。依據移民法245(i)條款,只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移民簽證或勞工認證申請的人,不管後來是否核准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過幾次,也無論結果如何,可以隨時以任何適當的方式(包括抽中移民大獎), 根據245(i),交納1000元罰款,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而不用出境。
李小姐於1998年遞交了移民簽證申請,在時間和方式上均符合245(i)條款的要求,因此她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可以留在美國合法轉換身份。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到李小姐這個案子的特殊之處在於,她於2002年與其持有綠卡的丈夫離婚了,也就是說她之前申請移民簽證的基礎已經不存在了,那麼她是否還能得到245(i)的保護呢?
依據245(i)條款的備忘錄,只要李小姐的婚姻關係在2001年之前就已經存在,即使後來關係發生變化,她仍然有資格申請245(i)的保護,獨立的申請調整身份。因此,只要李小姐具備申請綠卡的條件,她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是完全可行的。
245(i)條款是移民法的「大赦」條款,為非法移民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提供了一個機會,在接下來的幾期裡我們將就該條款的適用範圍,該條款適用的條件等作進一步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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