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102)

戲院對觀眾只需要提供合理的保護措施

【大紀元4月2日訊】在民事疏忽案中,原告要證明被告在法律上有義務或者責任來保護原告免受損失或者受傷害,方可向被告索取賠賞。故被告通常辯護的策略之一,是稱被告對原告在法律上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者責任。本案就是以被告對原告沒有法律義務或者責任而勝訴的案子。

  在2001年12月3日,原告吉爾森(Gilson)在大都會歌舞廳(Metropolitan Opera) 看表演。原告坐在靠走道的位子,和她同排坐的是一位患有帕金森病的戴蒂 (Taitt)和他的太太。在20分鐘的中場休息時,原告先離開,在下半場開場前又回到自己的坐位。戴蒂(Taitt)和他的太太也在中場休息時離開他們的坐位,但是他們回來時戲院的燈己經暗下來了,下半場的戲也己經開始了。當戴蒂和他的太太走向原告坐的那排位子時,原告起身並站在走道讓戴蒂和他的太太入座,此時戴蒂失去平衡,跌倒在原告身上,引起原告從四個台階上摔下去,受了傷。

  原告在本案中起訴大都會歌舞廳,控告歌舞廳在擁有,管理和維護場地上有疏忽。被告歌舞廳動議要求法庭撤案,理由是﹕被告歌舞廳對原告在法律上不負有任何「責任」(Duty)。庭審法庭否決了該動議,被告歌舞廳不服上訴。中級上訴法庭推翻庭審法庭的判決,並且裁決被告歌舞廳對原告在法律上不負有任何「責任」(Duty)。原告不服繼續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該法院維持中級上訴法庭的判決。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在意見書中分析到:在任何疏忽案中,法庭首先要確定被告對原告在法律上負不負有任何「責任」(Duty)。法庭在做決定時,要平衡當事人和社會的合理期望,求償的範圍,無限制類似保險的責任,不成比例的危險和補賞的分配,以及影響擴大或者縮小新的責任渠道的公眾政策。法庭通常不強加在被告身上一種要負有控制他人行為的責任,除非被告的地位在與侵權者與原告之間比較時,處於更能防止造成傷害的危險,並且也沒有無限制責任存在。

  在本案中,原告稱被告歌舞廳對一位患有帕金森病的觀眾應負有護送他至座位的責任,因為他是明顯體弱的。被告則反駁道,原告的論點將擴大戲院的業主維護其戲院合理的安全狀態的責任。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同意被告論點。

  採納原告的論點,將很大地擴大戲院業主對觀眾應負有的責任。戲院業主不應該是觀眾安全的保險公司,它的責任只需要給觀眾提供合理的保護措施。尤其是戲院業主在與受傷原告和體弱的擘事者比較時,並不是處於最佳的位置去提供保護受傷原告免予由體弱的擘事者引起的傷害。

  原告另外指出,戲院的工作人員規則提供了獨立的疏忽證據。該內部規則規定,在戲院內燈光暗的時侯,有票觀眾須在手電簡指引下被護送至他們的座位,並且特別要求觀眾注意樓梯安全。法庭指出,因為那些內部規則己經超過戲院業主只要對維護其戲院合理的安全狀態的責任,故不能作為衡量戲院是否有違背責任的 基礎。

  詳情請查原始案件 Gilson v. Metropolitan Opera, 5 N.Y.3d 574, 807 N.Y.S.2d 588 (Nov. 22,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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